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我們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但是勞動仲裁是有時效期限的,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我們應該怎么辦?下面小編將相關方面的知識介紹給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勞動者的利益越來越受大眾的關注,近年來,因為勞動關系而成立的社會法律關系越來越多。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并完善了時效中斷、中止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法律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超過勞動仲裁一年時效應該怎么辦?】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會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耽誤仲裁時效的情況,那么當仲裁時效過了我們應該怎么辦呢?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又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意味著只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那么法院也不予受理,勞動者的利益就無法保障。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開始實施,《仲裁法》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根據上述法條,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仔細確定以下事項:
(1)確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了時效期間;
(2)是否存在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
(3)是否屬于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
二、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確定會不予受理的仲裁,勞動者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
所以,勞動仲裁的時效過了不要緊,只是少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而已,例如農民工薪水拖欠問題經常會超出一年的仲裁時效,《仲裁法》對其也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不計算在仲裁時效范圍內,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的人性化。
最后附上勞動仲裁流程圖,希望能夠讓大家更加了解勞動仲裁的具體步驟。
責任編輯:法小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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