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釋義》P116-142
《條文對照及適用提要》P20-26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沒有大修改,補充細化。將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升為法律。
1、增加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
2、宣告失蹤公告期3個月,死亡宣告一年。
3、宣告失蹤的意外“事故”改為意外“事件”,法律用語更加規范。
4、意外事件之日為下落不明之日,馬航事件。
5、增加宣告死亡撤銷,婚姻關系恢復的除外情況: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
6、申請宣告失蹤與死亡同時的,死亡優先。
《民法總則釋義》P116-142
《條文對照及適用提要》P20-26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沒有大修改,補充細化。將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升為法律。
1、增加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
2、宣告失蹤公告期3個月,死亡宣告一年。
3、宣告失蹤的意外“事故”改為意外“事件”,法律用語更加規范。
4、意外事件之日為下落不明之日,馬航事件。
5、增加宣告死亡撤銷,婚姻關系恢復的除外情況: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
6、申請宣告失蹤與死亡同時的,死亡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