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1-2
上帝在人身上有多么大的權力呢?
我覺得能提出這個問題的人真是如我叛逆,“不知天高地厚”
雖然前提如許,但是,既然想到了,不訪談探討探討,為什么我們連談上帝對我們的權利有多大都不值得談。
我記得有一個故事非常讓我印象深刻,大概題目叫做“三顆樹的故事”。三棵樹都雄心勃勃要干一番大事業,比如成為乘風破浪的大船等等,最后,這三棵樹分別成了耶穌出生時候的馬槽、耶穌講道時候的加利利海上的小船、耶穌被釘死的十字架。
“真是夠羞辱的”,無名無利的,要么是破舊的小山村,要么是羞辱的十字架……
再看看約伯就更是不得不發問:“神要'羞辱'一個人到什么程度呢?”所有家產都完了,自己的兒女都被砸死了還不夠,還要從頭到腳長出毒瘡來。
“憑什么?”
如果我們有一個玉,佩戴在身上,那么上帝和人的關系可以比喻成我們和這個玉的關系,玉要為主人增光添彩,且(注意)主人不需要考慮玉的感受!
甚至,主人有一天覺得自己家的茶幾有一個腿不平,將玉摔碎來墊桌子腿都是好的。
如果這玉要反抗主人,這主人會怎么辦呢?豈不會摔的更碎扔到火里,且大加咒詛嗎?
人有什么權利去問神憑什么呢?人有的不過是盡本分,為主使用而已。
且,榮耀上主,足矣,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