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整理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u>24小時之內</u>進行第一次訊問,并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次訊問后可以聘請律師。
拘留后<u>3日內</u>,公安機關應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可延長至<u>7日</u>,流、多、結可延長至<u>30日</u>,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審查期限為<u>7日</u>。因此從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為<u>37日</u>。
批準逮捕后的偵查期限為<u>2個月</u>,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u>1個月</u>。
所以,偵查階段的期限最長為<u>4個月零7天</u>。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期限為公安機關移送之日起<u>1個月</u>,可延長<u>15日</u>。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 限為<u>1個月</u>,最多退回補充偵查2次。
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可以自公安機關移送之日起審查1個半月,退回補偵1個月,再審查1個半月,又退回補偵1個月,再審查1個半月,總共最長為<u>6個半月</u>。
通常檢察院只在提起公訴前延長半個月,也有不需要補充偵查或者只補充偵查一次的。
三、審判階段
案件自受理后應在<u>2個月</u>內審理完畢,至遲不超過<u>3個月</u>。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期間可以補充偵查<u>1個月</u>,審理期限在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重新計算。
所以,除最高法批準外,審判階段的期限最長可以是<u>13個月</u>。
綜上,刑事案件的期限最長可以是從拘留之日起1年11個月零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