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單車VS知乎:名譽權糾紛玩轉避風港

「這是本公眾號第143篇原創文章」
據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網站披露,因認為知乎網站上發表的貼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摩拜單車創始人胡瑋煒將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即“知乎”網站經營者)訴至法院,要求知乎停止侵權、披露侵權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并賠償損失10萬元。

互聯網的發展為網民發表言論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也帶來更大的傳播效果。但這也正如劍之雙刃,通過網絡惡意中傷造謠的言論亦有可能不受限制并擴大其負面效應。網絡社會雖然是虛擬的,但通過網絡所透射出來的個人行為,仍是實實在在的。不論摩拜和知乎案件結果如何,其帶來的普法價值才是最有意義的。

一 如何正確揪出平臺幕后的侵權人

在信息平臺網絡名譽權糾紛中,很多情況下,除非網絡用戶已通過“加V”認證等方式進行標識,否則被侵權人無法僅通過網絡用戶的昵稱來鎖定侵權人的真實名稱,而我國民事訴訟的立案要求之一即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在這種情況下,被侵權人若無法得到網絡用戶的真實信息,可能將面臨欲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另外,《網絡安全法》頒布以來,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是越來越嚴格,作為知乎這樣的信息分享平臺來說,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甚至都可以成為安身立命之所,其基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目的和個人信息披露規則,在一定條件下拒絕向被侵僅人直接提供用戶注冊信息,仍然是合法合規的,甚至都是值得鼓勵的。畢竟,若不法之徒通過知乎任意要求披露個人信息,將是不可想象的傷害。

為避免在個人隱私權和個人名譽權之間形成權利保護的死循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此設計了“個人信息披露規則”,即“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因此,在本案中,摩拜單車創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知乎披露侵權人的注冊信息,知乎亦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及時提供用戶個人信息。

但有一個事實,仍然是值得注意的。網絡服務商根據法律規定,僅須提供“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此處所稱“名稱”是指非法人名稱還是指自然人注冊時的用戶名仍存一定爭議。

我們也應當看到,在平臺注冊中,網絡用戶一般只需要使用手機號碼注冊,在實名制之前,甚至都可以通過自設用戶名或郵箱帳號進行設置,這種情況下,平臺是無法提供用戶的“真實姓名”的。而法院往往會認為,平臺若已經提供初步證據顯示存在第三方用戶,平臺就已經履行了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關法定義務,被侵權人無權要求平臺進一步提供其無法提供的其它信息(例如個人真實姓名或身份證號等),侵權人仍應當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否則仍無法依據平臺提供的有限信息揪出真實侵權人。

二 匿名制度是否存在原罪

有人會認為,由于是匿名用戶,知乎平臺無法查到其真實身份,這是對知乎等平臺所設定的匿名制度的誤讀。其實除了知乎以外,像類似于脈脈等軟件都存在匿名發言規則,還有類如微信有些小程序也開發出這樣的功能,這樣的規則在一定程度上能激發用戶的發言積極性。但是,匿名制度的設計的本質,不是為了讓網絡用戶逃脫責任,這是匿名制度被濫用的典型。

實際上,匿名制度只是一種發言規則。我國網絡實名制目前已經實施,早在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就明確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2015年開始實施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實名制路徑。網絡安全法也明確“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所以,匿名制度下匿名發言的用戶,其仍應當是后臺實名的狀態,否則作為信息平臺的審核人,知乎難以脫責。

三 如何正確玩轉平臺避風港規則

在摩拜單車創始人和知乎糾紛案件中,摩拜單車創始人表示,知乎收到摩拜單車創始人舉報投訴后,“當晚”就迅速予以了處理。為此,有些網友表示很憂傷,因為他們表示自己也曾經向類似平臺進行過投訴,但是很多情況下,很多平臺不是不予處理,就是處理速度非常慢,而對摩拜單車這樣的事件又能特事特辦。其實這樣的情況在很多平臺都出現,例如在很多電子商務網站,或者類如蘋果app store這樣的應用商標上,發現侵犯商標等事件后,權利人往往洋洋灑灑寫了幾千字的投訴信,就是石沉大海。

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件,其實說明投訴人還沒能理解我國網絡領域中的游戲規則——避風港。以網絡名譽權為例,法律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就是在網絡人身權侵權領域內樹立的平臺避風港規則,避風港規則一直秉承著“通知-刪除”規則,即用戶不通知,平臺有權不刪除(除平臺已知道的除外),用戶通知不合格,平臺有權不回應。很多用戶在發生侵權事件后,往往以情緒的宣泄來代替事實,一不留姓名和聯系方式,二沒指出具體的侵權鏈接位置,卻只表明“某某某說了什么話”,三沒有初步的理由。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訴至法院,法院仍然會以“通知不合格,視為未通知為由”,駁回訴訟。

四 想象另一種更嚴厲懲罰的可能——入罪

在摩拜單車創始人起訴知乎的同時,摩拜單車另以“中國IT研究中心”、“中國軟件資訊網”發布“摩拜深陷三大誠信危機:專利侵權、避談押金、燒錢當游戲”的匿名文章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事實上,同樣的道理,若摩拜單車認為知乎網友也存在侵犯其名譽權,也是有權利在摩拜單車創始人起訴的同時,再行提出法人名譽權糾紛的。

除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其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四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注:5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本案中,網絡用戶的行為雖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給摩拜單車公司造成50萬元經濟損失,但明確屬于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并符合相關立案條件的情況下,仍是存在入罪的可能性的。

因此,在網絡世界,雖然網民能夠縱意發表言論,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合法合理善于互聯網。

網絡法領域 深度觀察的律界工匠
封面題文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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