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兒童的特點及需要
一、兒童的概念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兒童社會工作是以年齡為界定指標的,將兒童定義為所有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
二、兒童的特點
1.成長發展的特點:個體差異性,階段性,快速性順序,不均衡性,分化和互補性。
個體差異性:由于環境因素和遺傳的影響,在具有整體共同特征的基礎上,兒童在身心發展的表現形式,內容和水平等方面,都有益于整體特征的個性化特點,具有異于他人的成長軌跡。
階段性:是指在兒童發展的連續過程中,處于不同年齡階段的兒童,會表現出一些穩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嬰兒階段0-1歲,幼兒階段2到3歲,學前階段4到5歲,學齡階段6到12歲,青少年階段13到18歲。
快速性:從出生到年滿18歲兒童的循環系統,老神經系統,肌肉,骨骼,內臟器官等都處于迅猛的成長過程中。
順序性:兒童身體的快速生長和發育都遵循一定的順序(從上到下,由近到遠,從小到大,由低級向高級)。除此之外,兒童的社會心理發展也有順序性:嬰兒時期需要完成信任人格的培養,幼兒時期需要完成自主人格的培養,在學前階段要完成勤奮人格的培養。
不均衡性:兒童從出生到18歲,會經歷兩個相對快速生長發育的階段。一是出生后的第一年。二是青春期,到18歲時骨骼發育基本定型。
分化和互補性:兒童的身心發展具有分化和互補的特點。
2.社會屬性的特點。
(1)童年是人生的基礎。
(2)兒童是家庭的基礎。
(3)兒童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基礎。一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離不開兒童的發展和進步的,兒童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基礎。
三、兒童的4需要:生存的需要,發展的需要,受保護的需要,社會化需要。
生存的需要。(1)生命存在的需要:基本的養育照料或最高水平的健康醫療照料。(2)社會存在的需要:活得身份,包括活得身份,包括姓名、戶籍,國籍。
發展的需要:(1)良好的家庭生活。(2)良好的教育和學習環境。(3)適合兒童去安全的休閑和娛樂場所。
受保護的需要:在成長過程中,需要在身體和心理兩方面得到安全保障。免遭傷害需要,兒童的虐待有情感虐待,身體虐待,兒童忽視,兒童剝削、性慮待。
社會化需要:兒童的社會化是人的社會化過程中的第一步,其內容有:培養兒童的基本生活技能,良好的生活習慣,良好的道德品質,促使自我觀念發展,能分清自我和非我兩者的關系。
四、兒童面臨的問題:生存問題(健康問題,營養問題,戶籍問題),發展問題(監護問題,貧困問題,受教育的問題),保護問題(遺棄、遭受體罰和肢體虐待、拐賣、性侵害、被忽視)。
五、兒童社會工作的概念。
1.定義:把兒童作為工作和服務的對象,以兒童權利為價值理念,以兒童發展的科學知識和社會工作實務理論為依據,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結合所在社會的環境資源,為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兒童免遭傷害而開展的專業服務活動,就是兒童社會工作。
2.兒童社會工作的層面:微觀(兒童個體本身)、中觀(兒童家庭,有同樣問題而辦開展的小組工作)、宏觀(政策改變的調查研究,宣傳倡導,或針對社會組織和社區的社會工作)
3.兒童社會工作的類型。
兒童保護服務:針對遭受到人為傷害的兒童及其家庭,是兒童保護服務的對象,包括傷害應對服務,傷害預防服務。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目的在于支持父母履行教養職責,以滿足兒童成長的需要。服務對象是全體兒童及其家庭。包括為兒童提供休閑娛樂服務,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個別化咨詢輔導,為準媽媽提供咨詢及協助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服務等。
替代型兒童福利服務:家庭寄養,家庭收養機構,養育費,教養。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目的是彌補父母親職能力不足,改善父母的親子狀況,以滿足兒童成長的需要。包括為兒童提供經濟補助,為新生兒及其父母提供健康育兒資訊和技能培訓,為時間和精力不足的父母提供托育服務。
六、兒童社會工作的特點:
界定了兒童社會工作的理論知識范圍。
您去了兒童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理念。
聚焦親職能力,突出家庭監護服務。
兼顧了的專業理想和本土化實務路徑之間的平衡:尊重我國社會的客觀環境條件。努力實現專業理想,促進環境向有利于兒童權利實現的方向改善。
第二節? 兒童社會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1.傳播兒童健康成長的理念和知識:母嬰保健,嬰兒早期喂養,幼兒早教,親職教育。
2.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婚姻輔導(目的在于為兒童成長創造有利的條件),家庭輔導(目的是解決影響兒童的家庭關系,改善兒童成長過程中的家庭環境),親子關系輔導(目標是消除父母與子女兩者之間的矛盾和隔閡,增進理解和支持,最終實現良性互動),親職輔導(目標在于幫助父母提高親職能力,做個優秀的家長,輔導方式分個別輔導,家長自助小組,親子互動團體等)。
3.開展兒童支持服務:兒童的娛樂和休閑,兒童問題輔導,兒童的社會化引導(自我認同,技能學習,團隊精神,社會責任)。
二、補充和改善家庭監護狀況。
1.補充或改善家庭經濟狀況:為困境兒童父母提供就業援助。連接現有政策資源。
2.補充或改善家庭監護狀況:課后服務,親職教育。
三、救助和保護兒童。
1.兒童收養服務。
目前我國能夠提供兒童收養服務的機構,主要是兒童福利院或社會福利院。
兒童收養服務的環節和程序是:發布送養兒童信息→招募收養家庭→評估收養家庭→培訓收養家庭→適配送養兒童與收養家庭→辦理收養手續→送養兒童進入收養家庭→收養后跟蹤回訪→評估結案。
2.家庭寄養服務:經過規定的程序,將永久和臨時失去了家庭監護的兒童委托給其他家庭養育的照料模式就是家庭寄養。在家庭寄養的情況下,寄養的兒童的監護權不變,任由委托機構承擔兒童戶籍,仍然在原來的福利機構。
第三節 兒童社會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以家庭為中心的方法。
定義:以兒童獲得最佳照顧和保護為目標,尊重兒童生活的家庭和社區開展的提升,照顧兒童和保護兒童技能,改善社區兒童安全環境的社會工作專業實務方式,就是以家庭為中心的以兒童獲得最佳照顧和保護為目標,尊重兒童生活的家庭和社區開展的提升,照顧兒童和保護兒童技能,改善社區兒童安全環境的社會工作專業實務方式,就是以家庭為中心方法,這里的家庭包括兒童的原生、親屬、再婚、寄養,收養等不同形式的家庭。
方法要素:以家庭為單位,家庭全程參與,聚焦家庭功能,建立良好關系,連接資源網絡。
方法理念:
(1)兒童需要在安全自由,既沒有虐待和忽視的環境中成長。
(2)對兒童來說最好緊密關系是原生家庭,其次是親屬家庭,或是寄養家庭和收養家庭。
(3)只有對家庭的支持,服務能滿足個性化,或需要家庭就有改變的能力。
(4)只有政府的服務是不夠的,社區公建是保障兒童安全和建立緊密家庭關系的基本保障。
(5)所有的家庭都需要有社區的支持,都需要與他人或社會資源有切實的聯系。
實務原則
(1)在服務過程中,兒童的安全和健康永遠是放在第一位的。
(2)尊重:兒童的家庭,不因語言、宗教,語言發育遲緩等受到不同的對待。
(3)只要有可能,家庭應獲得服務,以保持兒童在家庭中生活,避免親子隔離創傷。
(4)家庭外照料兒童,都應在最短的時間里與父母團聚,并在過程中獲得社會工作中的支持。
(5)兒童社會工作者必須通過相關服務,了解兒童的需要和兒童及其家庭的情況。
(6)如果沒有回歸原生家庭的可能,兒童社會工作者應該以家庭為照料安置兒童提供永久性替代照顧服務,安排領養或寄養。
(7)家庭寄養照料室臨時安置方式,時間應短暫。
(8)兒童社會工作服務必須為家庭外照料安置兒童提供下列保障。兒子環境以滿足兒童的個性化需要;能夠維持兒童與其關系密切人士的聯系,讓其感受到穩定且持續的家庭氛圍。從臨時安置到永久安置的決策,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有利于兒童長遠發展為出發點。
2.以家庭為中心方法的主要內容有:
以家庭為單位,在社區開展家庭監護,評估,篩選風險家庭(從兒童成長安全視角),有三方面
(1)兒童成長需要的監測和評估:健康狀況,教育狀況,身份認同的狀況,情緒和行為,培養狀況,活得建立關系的能力的狀況,公共形象呈現的狀況,自我照顧的技能。
(2)家庭監護能力的監測和評估:基本生活照顧的能力,情感傳遞了你安全保障能力,提供認知刺激能力,指導培養兒童社會生活的能力,保持穩定持久人際關系的能力。
(3)綜合環境的檢測和評估:家庭社會歷史,擴展,家庭住房條件,家庭收入,就業狀況,家庭的社會融入,利用社區資源等。
評估結果分析。評估結構可按照安全狀況,環境狀況和健康狀況的框架進行分析,并辨識出風險家庭。
組建家庭工作團隊。
開展家庭團隊工作。
二、兒童友好社區建設倡導的方法。
整體環境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社區就是兒童友好社區,社區倡導常用,在社區中傳播新的理念和引導新的行為方式。
1、兒童友好社區的標志。
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
能夠保護兒童免遭傷害。
有干凈的飲用水和衛生環境。
能夠為兒童提供所需的教育,醫療和緊急庇護服務。
兒童能參與家庭社區和社會生活。
有條件讓兒童與同伴見面和玩耍。
能夠在其發展過程中發揮兒童的作用,特別是與兒童自身相關的社區事務中。
兒童友好社區建設倡導的方法:網絡媒體海報宣傳,講座論壇,名人效應。
倡導的內容:完善社區基本建設;健全社區兒童和家庭服務體系;創新社區兒童參與工作機制;建設安全益智的兒童游戲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