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相的世界
在上一章結束的時候,我們談到“關系”之類的實體是確實存在的,只是它們的存在方式和物理客體、心靈以及感覺材料都不同。也就是說,這種存在既非心靈也非物質。在本章,我們要考慮兩個問題:
- 哪種客體具有這種存在?
- 這種存在的性質是什么?
我們先來看看柏拉圖的《理想國》引入的一個問題:何謂“正義”。要探討何謂“正義”,就自然會考慮種種正義的行為,看看它們有什么共同之處。而這個共同之處就是“正義”本身,它必定是一切正義的事物里存在而別的事物不存在的一種共同性質。柏拉圖將這種被很多事物共有的性質稱為“理念”。因此,
“正義”這個理念并不等同于任何正義的事物:它是一種不屬于特殊事物的東西,但卻為特殊的事物所共有。
在不同語境下,“理念”這個詞可能有其他更多含義。因此,羅素用“共相”來代替“理念”,并引入“殊相”以更好地描述。
- 凡是在感覺中給定的東西,或和感覺中給定的同性質的東西,就是“殊相”。如,種種正義的行為,種種白。
- 那種能為許多特殊的東西所分享,并且是具有某種特性的東西,就是“共相”。如,正義,白。
當我們研究普通的詞時,就會發現:特殊名稱代表殊相,而其他名詞、形容詞、前置詞、動詞則代表共相。代名詞代表殊相,但必須從上下文或相關語境才能知道它們所代表的是哪個殊相。
羅素提到,在哲學家當中,往往也只是形容詞或名詞這樣的共相被人所認識,而前置詞和動詞往往被人所忽略。而名詞和形容詞所表達的是單個事物的特性,而前置詞和動詞卻傾向于表達多個事物間的關系。因此,過去的這種疏忽就導致了這樣的信念:像事物之間的關系這種實體是不存在的。
就事實如論,如果有人否定有共相這種東西的存在,我們或許并不能嚴格證明有諸如性質之類的實體存在,但我們能夠證明關系的存在。羅素以“白”這個共相展開討論。倘使我們相信有“白”這樣一個共相,我們就說某些東西之所以是白的,是因為它們具有白的性質。但經驗主義者不承認“抽象觀念”的存在,他們認為,當我們思考“白”的時候,我們就在心靈中形成了一個白的殊相,并對這個殊相加以推敲,同時注意不要演繹出任何只在它身上是真確的而在其他白東西上卻非真確的東西。
這種思考方法毫無問題,但無法回答:怎樣可以知道一個東西是白的?這時我們就要選取一個特殊的白殊相,當任何東西和我們所選擇的這個特殊殊相相似,那它就是白的。而事實上,“相似”關系本身就是一個共相,既然已經不得不承認這種共相,就沒有必要再費盡力氣創造一個特殊的殊相來否認像“白”這樣的共相。
既然已經明了存在共相這樣的實體,下一個需要證明的問題就是:
共相的存在不是精神的,即它們的存在并不有賴于被思維,也不有賴于以何種方式被心靈所察覺。
羅素以“愛丁堡是在倫敦以北”這個命題展開探討。這個真理的存在不依賴于我們所知道。即使沒有人知道東南西北,甚至沒有心靈的存在,愛丁堡所占的那塊地還是在倫敦所占的那塊地以北。這個真理并沒有任何精神的東西作為先決條件,卻蘊含著“在……以北”這個關系。我們所必須承認的是,關系并不有賴于我們的思考而存在,而是屬于思想所能理解而不能創造的那個獨立世界。
在另一方面,關系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都不存在。沒有一個地方,也沒有一個時間,我們可以找到“在……以北”這種關系。它既不在空間中又不在時間中,它既非物質又非精神。然而它卻存在。正因為共相所具有的這種特殊的存在,很多人把共相看成是精神的。當我們說“白”在我們的心靈里,但事實是思考白的行為在我們心靈里。種種對于“白”的不同思想所共有的乃是白這個客體。因此,
共相不是思想,盡管它們是在作為思想的客體的時候才為人所認識。
事物只有在時間之內我們容易判斷它們是“存在”的。因此,思想和感情、心靈和物質客體都是“存在”。而共相并不在這種意義上存在,我們說它們是“實在”(超越時間)的,是和“存在”相對的。
- 共相的世界就是實在的世界。
- 實在的世界是永恒不變的、嚴格的、確切的;而存在的世界是轉瞬即逝的、模糊不清的、沒有明顯界限的,但卻包羅所有的思想和感情,所有的感覺材料和物質客體。
事實上,這兩個世界需要我們同等地注意,并進一步加以區別,考慮它們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