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和趙先生都是恐婚一族,二人的生活觀念相同:不愿意被婚姻捆綁,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因此二人雖同居多年,但都不愿意辦理結婚登記,不幸的是王小姐去年出差,心臟病突發,搶救無效去世,留下房產一套、存款若干,趙先生認為自己有權繼承王小姐的遺產,遂與王小姐父母產生沖突,雙方訴至法院,趙先生咨詢:有權繼承王小姐的遺產嗎?
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區別對待,一般來說,繼承權的產生,是以一定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我國《繼承法》第十條中就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以及繼承順序,被繼承人死亡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居之人趙先生并不在繼承人范圍內,那他就一定沒有繼承權嗎?也不盡然,如果他和王小姐的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之前,二人屬于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彼此都有繼承權,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國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婚姻關系的成立均是以婚姻登記為準,而本案趙先生與王小姐同居的時間發生在2012年,不屬于事實婚姻,趙先生還是無權繼承王小姐的遺產。那通過遺囑繼承就沒問題了吧?很遺憾,王小姐去世突然,沒來得及留下遺囑指定趙先生系遺產繼承人,二人雖同居多年,琴瑟和諧,不是夫妻勝似夫妻,但法律就是法律,按照法定繼承,趙先生還是沒辦法繼承王小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