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又有了新的規范,之前創投企業的被投資企業只限制在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現在放寬到了初創型科技企業。
對于初創型科技企業的條件,詳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怎么又來一個初創科技企業?》,盡管,初創型科技企業沒有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那樣要認定,要備案,但是條件可一點要不含糊。重溫一下財稅[2017]38號文件規定,對于初創新科技企業要求有五項: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
3、接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的比例不低于20%。
1-4項條件,基本上初設科技型企業都還過得去,問題是投資的前兩年20%的研發費用占成本費用比,不是那么容易的。
研發費用的核算要符合財稅[2015]119號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口徑。
要滿足第5項條件,政策導向是很明確的,鼓勵投資硬科技的研發型企業,而不是一窩蜂的營銷、推廣、補貼見長的“各種共享”、各種風口型企業。
再來看看2017年新版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對于創投企業,還有一些主業不是創投企業,但作為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中的法人合伙人來說,A10703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就可以填寫了。該表新增了《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內容。
要注意的是創投企業若投資種子期、初創型科技企業的要稅前抵扣注冊地還是限制在試點地區:
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但對于原先投資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推廣到全國了,見(財稅[2015]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A107030表第9行,要填寫“本年從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論當年盈虧,當年是否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要填寫。
A107030表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資額”,則要按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才能填寫,對于可抵扣投資額按法人合伙人(本企業)按合伙協議約定出資比例乘上合伙企業投資被投資單位的實際出資額計算。合伙企業對被投資單位認繳的不算,要按實繳出資額計算。
A107030表第11行,是上年度未抵扣完結轉下來的,依據的是2016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該行有數據的,企業一定以前投資了一家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
A107030表第12行、第13行、第14行均是計算所得。
2016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該表從第9行開始是沒有的,因為,有限合伙創投企業被允許抵扣投資額的政策是從2015年開始,2016年都還沒有滿2年。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