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聚餐后回家途中車禍死亡不認定為工傷
?沈光平
下班后,職工騎摩托車到朋友約定的酒店聚餐,聚餐結束后在回家的途中遭遇車禍,該職工受到的損害是否為工傷。該工傷認定糾紛經過二審法院判決:不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下班后騎摩托車至聚餐地點時,其“下班途中”已完成,下班到發生交通事故間隔近三個小時,不屬“合理時間”,在飯店長時間聚餐不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聚餐后再回家依法不應認定為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案中各方當事人對受害人系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身亡這一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焦點是其下班后去飯店聚餐后再回家途中能否認定為下班途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案中當事人其從下班到發生交通事故間隔近三個小時,不屬于上述規定確定的“合理時間”。
此外,其在飯店長時間聚餐也明顯不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因此,其在飯店聚餐后回家依法不應認定為下班途中,人社局未予認定工傷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