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名教師因體罰學生被逼上吊的謠言,引爆了整個教育圈。這讓為別人家孩子操碎了心的教師感到自己失去了教育熊孩子的最后的手段。而后又有一文指出《這是教師最窩囊的時代》,再給這把火吹了一陣妖風。
教師們的邏輯很簡單:你把孩子送到學校的目的是希望我幫你教育,我使用一些手段的目的是教育你的孩子,我使用手段是為了實現你的目的,你卻反對我使用手段,我被要求教育孩子卻沒有辦法和能力。與之相反的是,學生在面對教師時卻仿佛擁有無限的權利。在這種邏輯下,教師感到自己成為了最委屈的人。
但是我作為一名教師,我并不這樣認為。
我們做一種假設,假如教師可以使用包括體罰在內的一切手段處理學生。那么這種方式是否更有效?什么樣的錯誤該使用什么樣的處罰該由誰來判斷?使用體罰有可能造成的人身或心理上的傷害由誰來承擔?
事實上,哪種方式更有效我們很難判斷,而錯誤的判斷顯然是由教師決定,造成的傷害也肯定由教師承擔。其實,無論教師有無權力使用包括體罰在內的手段,最終結果都只能是教師來承擔。既然如此,那還有什么值得委屈的地方。其實讓教師們感到悲憤的不是不能教育孩子,而是教育孩子之后需要承擔責任。換而言之,老師們只要是教育孩子,哪怕方法不太正確,都不用承擔責任。不用承擔責任才是關鍵。只要目的好,結果并不重要。
顯然,這并不可能。這就像在法院,原告與法官都是同一個人,而且被告不能上訴。
其實,不論是教師,還是文章的創作者,都有意無意的混淆了兩個概念:懲罰和體罰。無論社會怎么改變,沒有人否認教師應該對學生進行一定程度的懲罰。但是懲罰的度在哪里,與體罰的界限在何處,都是需要思考的問題。混淆懲罰與體罰,甚至把體罰當做教師教育的最后一種懲罰手段,有既得利益者為自己辯護的傾向,是教師在為教育過程中手段與智慧的欠缺找到的借口。體罰在任何時候都是不應該的。
當然我們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到教師身上。學校與教育管理部門也需要為教育的現狀負責。打三下手掌,罰站一小時,這些算不算體罰,認定因人而異。學校與教育主管部門是否應該劃出一條清晰的紅線,告知家長、學生、老師,懲罰與體罰的界限在何處。這樣,至少不會因為對行為的定義產生爭執。
有了紅線還不夠。把懲罰的權利下方給老師,就如同把黃金擺在小偷面前,如果僅僅靠道德來約束,是沒有效力的。最有效的方式永遠是監督。學校應該在主管部門劃定的紅線內,制定懲罰的類型,把其上升到學校規則的高度,而不是讓教師創造性的發揮。而教師只需要根據學生犯錯的嚴重程度,選擇相應的懲罰。這樣能最大化賦予教師懲罰的權利,同時規避風險。
在我曾經上課的一所英國貴族學校。整所學校的懲罰方式只有兩種:拘禁與勞動。學生是否需要被拘禁老師可以獨立判斷,然后在課后時間(晚上或者周末)單獨留下學生自習。勞動則需要學校校長批準,是到學校的農田里耕作大約一百平米的土地。當然除此之外,老師也有一些諸如懲罰學生抄寫文章之類的手段。但整個機制運行非常良好。
我不僅要問,這真的是教師最窩囊的時代嗎?如果是,相對于教師,現在這個遠離黃金棍下出好人的時代,最窩囊的難道不是家長?家長在教育熊孩子時更加沒有手段。
我們可不可以說這是家長最窩囊的時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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