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

資料來源: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二十二,在此之上標注斷句。

  正德二年閏正月

  ○乙巳 朔。太醫院·院使 王玉 乞休致。許之,復其右·通政,令給驛以歸。

  ○升羽林·前衛·指揮·同知 蕭通 等十九人,各一級。通 等自陳從征宣大,有督陣之功。兵部覆奏亦謂:“共功勤與所升,當先諸人同。”而其實冒濫云。

  ○丙午 上疾愈視朝。

  ○廣西·參政 謝湖 奉敕往蒞田州府事。故·士官·知府 岑猛 已降福建·平海衛·千戶,遷延不行,及 湖 至,復陳兵自衛,擁據府廨,挾改府佐官職。兩廣總鎮等官以聞,兵部言:“猛 之祖母岑氏又奏乞,容 猛 于廣西極邊率部下立功,以便祭餋。宜移文鎮等官詳議,馳奏裁處。”從之。

  ○奪故·永平大長公主府第,為酒醋面局。外廠署局事·太監 周魁 奏:“內府衙門,凡柴薪、草束、竹木等,頃俱有外廠堆積,以防風火。而本局地方窄小,堆積草束,逼近內供用庫、織染局,慮有不虞。”上命:“即立外廠。”魁 等乃訪求主第,因匿主名,但謂:“其居為長陵衛·指揮 李慶 故賜宅,今已廢矣。”主孫 李梅 上歷陳:“祖 讓,洪武中選任儀賓,永樂初以功授駙馬都尉,加封富陽侯,乃賜今府第。御賜大長公主遺像,及鳳床班劍等物,俱在焉。本局以為廢宅而獻之,實妄也。”下工部議:“魁 等筑造外廠公務,而 梅 所陳乃實情,未敢定議。”上命:“工部給與價銀一千二百兩。”

  ○丁未 升賞宣府·前衛·指揮·僉事 張澄 等十四人有差。錄其虞臺嶺,解圍功也。

  ○太監 李榮 傳旨:“邊關隘口等處,切近京師。舊設守備內官,其仍舊。添補薊州黃崖口等營以都知監·左·少監 屈讓,臺頭營以都知監·右·少監 王鑒,永平、太平寨、青山營以司設監·左·少監 萬釗,遵化、欒陽等關以印綬監·右·少監 劉睿,劉家口營以都知監·左·監丞 高永,薊州鲇魚石等處以印綬監·右·少監 李準,峨嵋山等營以御馬監·右·少監 馮旺,黃花鎮以都知監·左·監丞 張晣,天城兼管神銳以御馬監·左·監丞 張仁,懷安衛等處以都知監·左·監丞 王景,和龍門所等處以都知監·右·少監 孟山,各為守備;萬全左衛等處以都知監·右·少監 畢安 分守。”

  ○榮 又傳旨:“升冠帶舍人 魏英、張容、張寰,舍人 谷大、馬山,為錦衣衛·世襲·百戶。”英 等,乃太監 魏彬、張永、谷大用、馬永成 之弟也。

  ○命:“監察·御史 劉慶、閻睿、趙佑、房瀛、陳鐘、孫迪、劉子厲 查盤大同等處邊儲。”

  ○戊申 賜趙府·毗陽王妃李氏,餋贍米歲百石。

  ○虜之入花馬池也,殺傷甚多。下巡按御史 邢纓 查勘,因劾奏:“都指揮·僉事 張愷 等懈于設備,指揮使 任璽 等緩于截殺,兵備·副使 高崇熙 失于戒諭,知州 洪恩 等又不能保聚人畜,俱當逮治。”并劾:“署都督·僉事 曹雄、鎮守·太監 劉云、巡撫·都御史 楊一清 不能無罪。”詔:“逮 愷 等問,宥 雄 而奪其俸三月云。一清 以遷官去任,己之。”

  ○己酉 升巡撫·陜西·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張泰 為大理寺·卿。

  ○升太醫院·院判 李宗周 為本院·使。

  ○僉署都督·僉事 李昂 坐幼官舍人營。

  ○太監 李榮 傳旨:以都知監·奉御 郭奉 管神機營、右哨頭司,趙瑛 管三司,崔林 管中軍、右哨二司,右·監丞 溫暹 管三司。

  ○庚戌 錄故·司經局·洗馬 楊杰 子 毓坤 于中書舍人,習字出身。杰,舊東宮講讀官也。

  ○先是,給事中 艾洪 等劾太監 高鳳 并侄錦衣衛·指揮 高得林 納賄謀升。有旨:“準 鳳 致仕,得林 管事如舊。”及大學士 劉徤、謝遷 之致仕也,給事中 呂翀、劉茝 又上乞留之。南京·協同·守備·武靖伯 趙承慶 傳其奏稿,辦事官 馮垚 錄邸報往,應天府尹 陸珩 以之傳示諸司。于是,兵部·尚書 林瀚 聞之嘆息。南京·給事中 戴銑、李光翰、任惠、徐蕃、牧相、徐暹 亦劾 鳳、得林,又與南京·御史 薄彥徽 貢 安甫、王蕃、葛浩、史良佐、李熙、任諾、姚學禮、張鳴、鳳陸昆、蔣欽、曹閔、黃昭道、王弘、蕭乾元 等各具言:“健、遷 先朝元老,不宜輕去。”又言:“上晏朝廢學,與六七內臣新進佞幸,游宴、馳騁、射獵等事。”上大怒,差官校械系 銑、彥徽 等下鎮撫司獄鞫之,而 任諾、王蕃 詭奏事,不與知。獄具,請法司擬罪。詞連 承慶、瀚、珩、洪、翀、茝、垚,詔:“承慶、瀚、珩 姑勿究。承慶 停半祿閑住,瀚、珩 各降三級致仕。杖 茝、洪、翀 等三人,銑 等六人,彥徽 等十二人,于闕下。昭道、弘、乾元、垚 逮未至,即南京闕下杖之,俱令為民。”既而,吏部擬:“降 瀚 為浙江·布政司·右·參政,珩 為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同知,俱致仕。”報:“可。”

  ○辛亥 戶部·主事 鐘文杰 清理云南、四川鹽課,條上十二事:“其一 懲改撥。云南鹽課黑井,為上次則順蕩;而白安山、大師、鄧瑯猴、鶴慶、麗江所屬等井,皆其下者。四川鹽課,大寧最上;云安、仙泉則上之次;郁山、華池、渰井、福興為中;而上流、富義、廣福、新羅、羅泉、黃市、永通、通海,皆其下者,報中之價、等第不同。近年,奸商累以賄賂,改撥年分,鹽法壞敗,宜令巡撫官查究,以懲將來。其二 詰引目。各處□鹽老引,俱不截角繳官,典當轉賣,影射百出。今后客□查其原給單引,如過違年例,俱各住支。仍行布按并運司官,照驗領過引目曾否截角,則影射之弊可息。其三 究侵欺。鹽場設有總催牌首名目,遞年鹽價牌首徵之,總甲收之,遇蒙恩宥,則灶丁不得沾惠。官府究追,則止小民拖欠,侵克隱匿。莫若府縣各撥相應人戶,催辦課稅,以便于民。其四 定銀鹽。四川大寧場額鹽一千三百二十引,每引折銀二兩。然大寧鹵鹻之地,每歲可增一千引。云南黑井場額鹽一萬八千六百六十四引,每引折銀七兩。然黑井鹻鹵多柴草,便每引可增銀乙錢。欲乞將二處照數督徵,折色解部。其余井場,并令照舊,召□中納。其五 立查同。各并總催每遇支鹽強者,執稱井塌丁逃,狡者卻復朦朧灑。派□人老死他鄉,莫知控訴。宜仿兩京放糧官查同之法,提舉司具查同引目手本,付各□赍至,鹽法官處比對數目。既同,限鹽課官幾日支完,如過期不支,治以重罪。其六 繳底簿。南京戶部所發印編,勘合底簿,流通文簿,各提舉司多不填注,繳報詐偽,無所稽考。宜令照各□支鹽年例,以給付日為始,限以年月,依期繳報,庶夤緣不作。其七 慎注銷。云南四川提舉司官,每年赴京注銷,路途往復,不無曠廢。欲乞斟酌地方遠近,責令該吏依期赴京。庶官不曠,而課程可完。其八 考勤惰。近年鹽法官多虛應故事,互相效尤。乞查都御史 吳誠 奏準管鹽事宜,候各官考滿之日,查究黜陟。其九 恤灶丁。各鹽法官問過囚犯贖罪,紙米類多,潛消浪費。今后每場,宜置立預備小倉,收貯贖罪米榖。如遇兇年,照數給散貧灶,俟秋成,抵斗還官,仍于年終造冊送部,庶貧難可濟。其十一 事體。鹽法之數,統掌于布政司,而監臨之官,自參政、僉事以下,則有提舉司,又有鹽課司,各相舉行,動輙違礙。今后應行事件,俱從鹽法官自擬,不許各官侵奪,則事體歸一,而責成專矣。其十一 省多官。云南井場設立十鹽課司,又額鹽止五萬余斤,而立四提舉司領之,不免十羊九牧之擾,宜行鹽法參政,踏勘場井多寡,量為去留。其十二 清鹽稅。先年,四川奏準,于萬縣委官抽掣官司鹽課,除親王奏討外,歲不下萬余斤,而浯州、忠州,亦各有稅。況四川一隅之地,雖稱松茂邊費,實與大同、宣府不同,而乃以鹽稅一概貯庫應用,弊實難稽。欲乞選廉干官抽掣,每年終將萬縣、浯州、忠州鹽稅會筭若干,煎銷解京,以供邊用。”戶部覆議:“文杰 所奏,多中鹽場時弊,宜通行之。惟大寧黑井額數不必增加,督徵折色并各場召□事宜,行撫按官議其便否,以聞。”從之。

  ○太監 李榮 傳旨:“以御馬監·太監 彭文 提督九門,巡城點軍;以御用監·太監 金義 管神機營、中軍、右掖三司。”

  ○榮又傳旨:“以印綬監·太監 張辰 分守四川建昌行都司等處地方。”

  ○壬子 命:“翰林院·學士 白鉞、太常寺·少卿兼翰林院·侍讀 李旻 教庶吉士。”

  ○升順天府·府尹 林泮 為戶部·右·侍郎,提督倉場。

  ○升陜西·布政司·右·參政 胡瑞 為山西·右·布政使。

  ○工部·尚書 曾鑒 乞致仕,上曰:“卿老成勤慎,歷事有年,方切委任,而乃懇辭以疾。特茲俞允,仍進階榮祿大夫。命有司給食米月三石,役夫歲四名。”

  ○故·靈藏贊善王弟 端竹堅昝 遣使臣番 僧剌麻星吉 等來朝貢方物馬匹,賜□錠彩叚等物有差。

  ○太監 李榮 傳旨:“南京·守備·內官監·太監 鄭強 改司禮監·太監·掌印,并守備關防;內官監·太監 劉瑯、彭恕 同 強 守備。”

  ○陜西·都指揮使 劉端 坐達賊入境虜掠問,擬謫戍。然被虜止幼男一人,其部下又獲有首級,命宥之。

  ○工部·尚書 曾鑒 卒。鑒,字克明,郴州桂陽縣人,以戎籍生長京師。天順甲申進士,授刑部·主事,通州民十余輩坐誣為盜,獄已具,鑒 辯其冤,后果得真盜。改工部,升吏部·郎中。成化末,升右·通政。弘治中,歷太仆寺·卿、工部·左·侍郎、尚書,上常召至便殿,趣造戰車。鑒 言:“派辦之害,請以舊所積榆槐木為之。”又常問工匠缺乏,鑒 歷陳災傷逃徙之故,皆見嘉納。正德初,以脩蘆溝橋、堤制內殿龍毯,賜玉帶。以病致仕,進階榮祿大夫,贈太子太保,賜祭葬如例。鑒,為人謹厚,勤勵居家,友于兄弟,履歷數十年,雖無表表建立,然亦無失德也。

  ○癸丑 升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學士 楊廷和 為詹事,仍兼學士,在內閣專掌敕誥。

  ○海西等處益實左衛·女直·都督 臺束 等來朝貢方物馬匹,賜鈔錠彩叚等物有差。臺束 奏:“中途為盜竊取貨物。”詔:“遣官伴送以歸。”

  ○命:“懷柔伯 施王□贊 充總兵官,鎮守貴州,兼提督清平等衛地方。”

  ○增提督團營·太監 苗逵、張永、單伴 各百人坐營坐司,太監 黎安 等各三十五人,總兵各五十人,侯伯等官各三十人。

  ○甲寅 升陜西·布政司·右·參議 張勛 為本司·右·參政。

  ○丙辰 改巡撫·甘肅·右·副都御史 曹元 巡撫陜西。

  ○升廣東·左·布政使 沈銳 為順天府·府尹。

  ○太監 李榮 傳旨:“光祿寺·寺丞 楊瑋 調外任。”遂調為山西·隰州·同知。

  ○南京·監察·御史 張鳴鳳 以星變劾奏:“學士 張元禎,侍郎 王華,都御史 畢亨、鄧庠、李進、王璟,參政 王綸,參議 蔡相,知府 頃經、張禎,累經言官奏劾,未見黜罷。天變星妖,未必不由于此。”下吏部議:“元楨 已卒,亨、相、經 各勘未報,進、璟 皆病去,綸、楨 等宜各行勘。”詔:“已之。”

  ○初,貴州·右·布政使 閭鉦 死于賊難,蔭子 潼 為國子生。潼 沒,其弟子 瀛 為后。奏乞補蔭,許之。

  ○太監 李榮 傳旨:“神機營·中軍·右掖·御馬監·太監 孫和 調管立威營并四軍、四司,尚膳監·太監 張俊 管中軍右掖。”

  ○錦衣衛·冠帶舍人 李鳳 常報效擒賊獲五人,乞升。兵部言:“前此以賊發聽報效論功,后因冒濫而止,惟責成巡捕。仍限三年以后,方許奏擬。升賞 鳳 所乞,難聽。”詔:“特升實授·總旗。”

  ○丁巳 升禮部·郎中 張琮 為狹西·布政司·右·參議。

  ○太監 李榮 傳旨:改錦衣衛掌鎮撫司事·指揮·僉事 牟斌 于南鎮撫司管事,以千戶 潘杰 同 范宣 北鎮撫司理刑。

  ○復太保·長寧伯 周或 之子 瑭瑨 錦衣衛·世襲·指揮使,琪、璘、瑁 世襲·正千戶職,瑄 特授錦衣衛·百戶,從 或 乞也。

  ○戊午 轉廣東·右·布政使 劉孟 為左·布政使。

  ○己未 準秦府·保安王府·鎮國將軍 誠漖 襲封為王。誠漖,保安莊簡王之庶第五子也。初,莊簡王嫡長子·榮穆王 誠潢 襲爵,薨無嗣,庶第三子·昭和王 誠淥 繼襲。昭和王薨無嗣,誠漖 攝府事,乞襲。禮部言:“祖訓不載,郡王庶子襲封,且保安王傳庶,已再不可復許。”孝宗皇帝是廷議,寢封。至是母妃陳氏復請,上命多官集議。尚書·張昇等執奏如前,詔:“許之。”

  ○升大理寺署左寺正 劉潮 為四川·按察司·僉事。

  ○夜,月犯靈臺下星。

  ○庚申 升工部·右·侍郎 李鐩 為本部·尚書;刑部·左·侍郎 何鑒 為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河南·左·布政使 才 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甘肅。

  ○調順天府·府尹 沈銳 于應天府,升順天府·府丞 呂獻 為本府·府尹。

  ○太監 李榮 傳旨:“執指揮僉事 牟斌 于闕下,杖之三十,降百戶閑住。”時官寮以忤 瑾 意,坐事逮系錦衣衛獄者。斌 頗善視之,瑾 矯上命謂:“其徇私壞法。”而加之以罪。

  ○提督東廠·太監 丘聚 為官校 謝裕 等十八人乞升,從之,且以 聚 有勞,歲加祿米十二石。

  ○辛酉 禮部·尚書 張昇 引疾乞回調理。上曰:“卿有學行,久司邦禮。今引疾乞歸,特升太子太保,賜敕乘傳歸,仍令有司給食米月四石,役夫歲四名。”

  ○升狹西·按察使 謝鎣 為廣東·右·布政使。

  ○賜給寧王食鹽歲三十引,不為例。

  ○先是,巡撫順天等府都御史 柳應辰 言:“各邊衛軍士在京守神木廠者,乃在邊支糧,欲掣回守邊,而以京衛軍余補守廠之數。已得諸移工部,付營繕司·員外郎 龐璁 奉行。”于是,內官監奏:“應辰 不遵舊例,璁 不當輙行。”逮 璁 下鎮撫司考訊,獄具,降三級,調外任而奪 應辰 俸兩月。

  ○萊州府·掖縣地震,有聲如雷。逾五日,復震二次。

  ○壬戍 轉河南·右·布政使 李瀚 為本司·左·布政使。

  ○升秦州衛·指揮·同知 郭溯 為陜西·都司·署都指揮·僉事。土達滿 肆之反于石城也,溯 募兵拒敵有功,由編氓授錦衣衛所鎮撫,歷升指揮。數從總兵官征調,威名著聞,虜嘗寇固原問:“郭溯在否?”至是,用總制·都御史 楊一清 之薦,故特升之。

  ○癸亥 太子·太保·刑部·尚書 閔班 乞休致。上曰:“卿累朝舊臣,老成勤慎,而乃以衰老懇求休致,特加少保,寫敕給驛還鄉,仍命有司給食米月五石,役夫歲六名。”

  ○命右軍·都督府·帶俸·都督·同知 神英 于左府僉書管事。

  ○永平府·盧龍縣、灤州·遷安縣,俱大風拔木,毀民居,霾曀如夜,至次日始息。

  ○甲子 升都察院·右·都御史 劉宇 為左·都御史。

  ○升刑部·右·侍郎 葉贄 為本部·左·侍郎,改南京·刑部·右·侍郎 王鑒之 為刑部·右·侍郎。

  ○升山東·濟南府·知府 趙璜 為順天府·府丞。

  ○升河南·按察司·副使 曲銳 為陜西·按察使。

  ○命西寧侯 宋愷 往南京協同守備,兼管右軍都督府事。

  ○命羽林·前衛·帶俸·署都指揮·僉事 龔順 福建·都司·掌印。

  ○乙丑 升山西·布政司·右·參政 張子麟 為河南·布政司·右·布政使。

  ○鄭王之母妃胡氏卒,乞祭葬。又言:“故父僖王 見滋 之基為山水所毀,欲遷而合焉。”禮部言:“遷葬之役,出本府自營,有司無與。宜移文勘實而行,胡氏祭葬如例。”從之。

  ○命:“以重枷枷號尚寶司·卿 崔璇、湖廣·副使 姚祥 于長安左右門外,工部·郎中 張瑋 于張家灣。”璇 奉使冊封,祥 赴官,瑋 巡河,皆違例乘轎。璇 又縱其奴所過需索,祥 無關文冒乘傳,為東廠偵事者所發。下鎮撫司拷訊獄,具請付法司擬罪。內批:“令枷兩月滿日奏之。”前此奉使遠行者多乘轎,從者亦得乘驛馬,因襲之斃久矣。劉瑾 專政,欲厲法禁以立威,璇 等遂以違例得罪。

  ○是日,大風壞奉天門右吻朝。

  ○曉刻,月犯房宿南第二星。

  ○廣西郁林州及北流慱白陸川縣地震,有聲如雷。

  ○梧州府潯州衛并地震有聲,搖動軍民房屋。

  ○丙寅 故·衍圣公 孔弘泰 之妻夫人孫氏卒,子 翰林院·五經·博士 聞詩 奏乞祭葬,許之。

  ○增太監 馬永成、魏彬、寗瑾、谷大用 軍伴各百人,坐營官 徐光祚、坐司官 劉佶 等各三十人,總兵各五十人。

  ○命哈密衛·都指揮·僉事 馬哈木子歪剌 襲父原職。

  ○丁卯 改南京·吏部·尚書 李杰 為禮部·尚書,升工部·右·侍郎 吳洪 為本部·左·侍郎,總督南京糧儲·右·副都御史 張泰 為工部·右·侍郎。

  ○給故·協守·松潘·右·參將 熊岡 子 杰 彩叚銀兩,即位之賞 岡 與焉,未給而卒。至是 杰 以為請,畀之。

  ○戊辰 豊城侯 李璽 卒。璽,祖 彬 以靖難功封侯,璽 襲父爵。初,命管五軍圍子手侍衛。弘治壬子,掌府軍前衛事。戊午,坐揚威營管操。已未,領官軍下場牧馬。又二年,兵部舉謀勇,充將官領兵聽征。又二年,命總管三千營軍馬,掌前軍都督府事。續命,掌中軍都督府事。至是卒,賜祭葬如例。

  ○己巳 大學士 李東陽 等言:“近,崔璇 等三人各因公差赴任,在途犯法,荷蒙欽斷,俱用大枷于兩長安門等處,枷號一兩月。天威所施,中外悚懼。臣等仰窺圣意,蓋憫念地方人民之不勝勞役也。但各人所犯,自有本等罪名。若枷號,乃至重之典,死生系焉。由儒生而入官者,豈能忍死至一兩月之久。臣等每見皇上當處決重囚之際,哀矜詳審,往往從好生之心,真與天地相似。今此三人以侍從部署,亦曾頗效微勞。一日不謹,致罹重法,命在旦夕,實可矜憐。況今枷號已經數日,足示懲戒。伏望少霽威嚴,特加貸,或送法司依律問擬,則輕重適中,恩威并著。既已見愛民之仁,亦不失待士之體,使天下之之人稱,頌圣德永永無窮。斯文幸甚,群臣幸甚。臣等備員輔導,職贊鈞衡,非敢回護文官,實欲闡揚圣德。區區犬馬之誠,不能自己,故敢昧死上陳,伏惟圣明鑒察。”

  ○給故·泰寧侯 陳璇 子 儒 餋贍米月十石。時 儒 方十歲,援例乞陳,與之。

  ○升都察院·右·都御史 屠勛 為刑部·尚書,巡撫寧夏·右僉·都御史 劉憲 為南京·刑部·右·侍郎。

  ○升工部·郎中 臧麟 為山西·布政司·右·參政。

  ○太監 李榮 傳旨:“令巡撫·宣府·右僉·都御史 車霆 致仕。”

  ○命:“永州衛·帶俸·都指揮·僉事 吳坤 守備永道地方。”

  ○戶部·主事 張文錦 往順天府召□納草,眾□擁門爭入,有蹂踐死者,為校尉所發。下鎮撫司考問,坐 文錦 不能預為處置,令禠職為民。

  ○秦府·永興王 誠瀾 薨。王,昭僖王長子也,母妃尹氏,正統十年七月初九日生。天順元年十月封長子,弘治四年九月襲封。至是薨,輟朝一日,賜祭葬如例,謚曰:“榮惠”。

  ○庚午 太監 李榮 傳旨:“南京·御史 潘鏜 阿附 王岳 免逮問禠其職,令原藉為民。”時 劉瑾 欲全竊大柄,乃構雜藝上前,俟其玩弄,則多取各司章奏,請省決。上每曰:“吾用爾何為,而乃一一以煩朕耶?宜亟去。”自數次后,瑾 不復奏,事無大小,惟意裁定,凡百詔旨,上多未常知之。

  ○監察·御史 王濟 奉命往直隸河南、山東印記孳生馬駒,還奏:“諸處駒數不能十二且皆羸小,堪起俵備用者百無二三,種馬之額亦多虧損,其弊由責駒太頻。若四年二駒,印記之后,復令領餋,則并種馬為三匹矣,甚者積至四匹、五匹。飼秣之費,歲用不貲。雖有餋馬地畝,所得無幾,加以官府點視,刑責科罰,甚為民害。故民間苦于有駒寧聽種馬羸餓而死,無駒甘以虧欠償銀;有駒亦任其倒死,甘以倒死償銀,其不至倒死之駒,又皆羸小。所司官迫令陪買備數,名曰‘撓頭駒’,必至變賣,則又將以變賣償銀。蓋所納之銀止于二兩或三兩,視餋駒之費,利害懸絕,故責駒之法不變,而虧欠倒死變賣之例復行,則孳生既無實用。數年之后,種馬亦必盡廢而后已。況太仆司歲取備用大馬,無所從出,不免科民重買,豈不益為民害乎?為今之計,宜令民止餋種馬,選其高四尺以上,齒十歲以下者存之;其羸小者易銀別買數,必如舊餋,必肥息倒,失必責補,償每歲有無孳生。官勿追究備用之取,則如種馬額,派行各府州縣,視其地畝人丁,合力買解。民間設有好駒,可以起俵者,聽其自賣,則民以孳生為己利,而馬必蕃息矣。”兵部覆議:“濟 所言,于官民兩便,請行兩京太仆寺遣官,分行所管州縣,點視種騍兒馬,務足十二萬五千之數,給原戶群而餋之,故事歲科駒五萬,今亦如 濟 言,勿究備用之馬,止令群納一匹,或折銀十三兩,如此則南北十萬種騍馬之中,一歲實得二萬五千堪用之馬,且無季報印烙之煩。自后第三年,遣御史二員同太仆丞,分行查印種馬,并追解備用馬之拖欠者。茲于孳牧之法,既無所損,而小民之困亦可少舒。”詔:“從之。”

  ○夜,流星如盞,色青白光,燭地起自北斗柄西,北行至鉤陳,尾跡炸散,二小星隨其后。

  ○壬申 升太仆寺·卿 儲巏 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督南京糧儲。

  ○賜懷仁王 聰淑 書院名為“遵道”。

  ○京師·思城坊·軍匠 丘能 妻陳氏,福建·泉州衛·軍 黃元輝 妻林氏,各一產三子,令有司給餋,分餋如例。

  ○癸酉 升禮部·左·侍郎 王華 為南京·吏部·尚書。

  ○故·靈藏贊善王 喃葛堅粲巴藏卜 之弟 端竹堅昝 乞襲兄爵,許之。

  ○申刻,大風起,黃塵四塞,隨雨土霾。

  ○甲戌 升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張鼐 為右·副都御史。

  ○工科·給事中 馬骙 為清理四川屯田四事:“一 責成管屯官員,稽考屯糧多寡,以禁侵欺之斃。一 禁治典買屯田,及體察詭寄影射等弊,以足原額之數。一 下屯守城旗軍,舊額各有分數,大概守城者十之二三下,屯者十之七八。近者,官吏循情私相更換,宜申嚴成法,如役占余丁名數,照例降級,以禁治之。先年,欽賜藍國公遺下灌縣等處樣田九百六十八丘,舊令成都五衛正軍領種納子粒如丘之數。后因軍人種辦之敷,遂至積欠。今丈量原額及增出者計一千五百十一畝,宜如屯田事例,令成都五衛軍人余舍六十八石,各領種二十二畝,每納子粒六石歲,可常得米四百十一石,以備軍士月糧之需。”戶部覆奏,從之。

  ○太監 李榮 傳旨:“諭吏部在外兵備、守備、勸農、管糧、捕盜、水利諸文官并兩京文職,近年添設數多。雖有詔查革,未盡。其查照舊額之外,有非要地劇務應添設者,一一開奏。”吏部言:“詔書裁革之后,內外尚有二十九員可革。”有旨:“自天順年以后諸司添設者,悉開具以聞。”

  ○命:“神武·中衛·指揮·僉事 張玉 領南京·錦衣等十七衛·把總糧運,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太監 李榮 傳旨:“崔璇、姚祥、張瑋 枷號期日未滿,姑從輕開釋,發遼東鐵嶺衛,永遠充軍。”

  ○命:“工部·左·侍郎 吳洪 提督脩理京通倉廒。”

  ○滄州民 吳奉 奏:“其父為巡鹽·御史 邵清 故,入私鹽罪。”詔:“遣刑部郎中等官勘實,擬罪以聞。”得旨:“執至闕下杖之,黜為民。”

  ○右·通政 姜清 卒。清,字希堯,先世松江人,祖 良 謫戍北平,占籍神武左衛,乃居京師。成化甲辰進士,授兵部·武庫·主事,歷車駕·員外郎、武選·郎中。以音吐洪暢,選通政司·右·參議,俄轉左,進右·通政。至是卒,諭祭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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