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本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實現同工同酬,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01? ?工作崗位相同
02? ?工作內容相同
03? ?付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04? ?取得了相同的工作質量
案例1
假設,甲乙兩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都負責制作衣服,并且制作相同
的衣服,制作的衣服都符合公司要求,但公司對這類崗位采用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
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來計算勞動報酬。
按照工人所完成的產品數量或作業量支付工資。
那么甲乙兩人必須實行“同工同酬”,對嗎?
案例2
假設,甲乙兩人,在公司的工作崗位都叫會計,上下班時間都幾乎一樣。
甲是成本會計,主要負責協助公司經營,制定長期性或策略性的決策,并且建立有利的成本控制方法、降低成本與改良品質。
乙是總賬會計,主要負責對過去的交易進行連續、系統、綜合地核算和監督。
甲乙,可以不用實行“同工同酬”,對嗎?
解答:
案例1中,完成工作量是不同的,可以不實行“同工同酬”。
案例2中,甲乙的崗位名稱雖然都叫會計,但是工作內容不同,可以不實行“同工同酬”。
小結:
實現同工同酬,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01? ?工作崗位相同
02? ?工作內容相同
03? ?付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04 ? 取得了相同的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