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法律之后,覺得自己跟別人很難溝通的主要有兩個問題,第一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正義,包括對刑事辯護律師的評價,英美法中禁止雙重危險等方面,第二就是死刑的作用與存廢。
近日,要求對人販子一律死刑的觀點在各種社交媒體上流傳甚廣。且網絡上支持的聲音似已淹沒一切反對觀點,后者一般被冠以嘩眾取寵,喪盡天良之名,但是,對人販一律死刑真的是解決拐賣問題的良方嗎?
對 某種犯罪科以何種刑罰,往往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本身的惡性與刑罰的相適應程度,在這一點上,網民的呼聲很有道理,拐賣者使很多家庭破裂,造成的危害 不亞于殺人放火,他們該死。要考慮的第二方面是科以這種刑罰對各方造成的影響,包括孩子及其家人乃至整個社會,從這個方面來說,對人販子不宜一律死刑。
首先,人販子一律死刑將使他們成為亡命之徒,對社會造成的負外部性難以估量。如果網民的呼聲成為現實,那么一個人販子他就會知道自己只要被抓就是個死,在此情況下,他只要缺錢就極有可能會去搶劫,對被拐賣的孩子很可能會在自己被抓前毀尸滅跡,看到漂亮的女人就可能會QJ,因為反正是要死的,拐賣兒童罪與搶劫罪殺人罪、QJ罪 加到一起還是死,自己并沒有損失什么。網民們一句萬能的疑問便是,如果你是被拐兒童的父母,你會怎么想?我也想問,如果你是一個女人,被一個知道自己必死 的人販子侵犯,你會怎么想?你一定會痛罵罪犯,但你是不是也會質疑這條法律本身?因此,最有效率的刑罰應當是有層次的,類似于“價目表”,根據情節輕重定罪最有利于規避犯罪人做出更壞的行為,開場就把一切定為死罪,喪失議價權的恰是正義一方。
其次,喪失合作可能。拐賣型犯罪一個重要特點便是人販子往往拐賣過很多兒童,多次作案,舉例來說,如果甲拐賣過A、B、C三個孩子,警方在一次行動中抓獲甲并解救了C,但A、B已經被賣掉,此時如果人販子一律死刑,甲根本就不會提供A、B的線索。如果你是A、B的 父母,你一定既希望甲死,又希望甲能幫忙找到孩子的下落,但是這是理想狀態,現實中一般不會出現,因此最合理的方式就是讓甲戴罪立功,同時給予甲減刑,畢 竟挽救兩個瀕臨破碎的家庭要比給別人帶來的懲罰的快感要重要。心理學家斯金納的強化理論中包括了懲罰與強化,其中的負強化可用于解釋上述情況。
最 后是死刑的威懾力問題,這是很多網友的正當化理由。社會科學的問題無法復盤,也無法設計出一個大樣本隨機雙盲對照試驗去研究有死刑的社會怎么樣,無死刑的 社會犯罪率如何,我們只能從歷史和常識當中做一些推斷。很多人的想法是只要人販子死刑,就沒有人敢去拐賣兒童,一切問題都可以被解決,多么簡單。但是從來 沒有任何一段歷史能支持這一說法,秦代以及漢初都是嚴刑峻法,五代十國時期改變了唐律疏議中那種有層次的刑罰而變得嚴苛,但是社會依舊混亂,而歷史上路不 拾遺的年代倒主要是刑罰較輕的時間段,可能會有人質疑我倒置因果,正是因為社會穩定所以才使政府不必設立過嚴的刑罰,而不是刑罰較輕使得社會變得穩定。這 種說法很有道理,但上述二例起碼不能證明嚴刑峻法有助于社會穩定,廣大網民那種“一個盜竊就判死刑,看還有沒有人敢偷東西”這種說法找不到歷史上的依據,只存在于理想之中。相反,我國上世紀80年 代的嚴打倒是充分暴露了死刑的局限性,那時候流氓罪都是死刑,朱德總司令的孫子都被槍斃了,可見當局的決心,但每次嚴打運動之初都會使犯罪率下降,但是漸 漸地又回到了較高的水平,政府只能再發動更嚴的嚴打去降低犯罪率,換言之,犯罪率沒有降低多少,而犯罪嫌疑人的耐受度卻在不斷提高,這是非常可怕的。再用 常識去想想,死刑將使人感到畏懼從而不敢犯罪,這非常類似于經濟學中理性人的假設,且不論如今各種行為經濟學、怪誕行為學這些研究人非理性行為的學科大行 其道,即便是在傳統經濟學的框架之下,我們如果認同理性人這個假定,首先要做的也應該是提高自己應對犯罪嫌疑人的籌碼,一點一點的下注,而不是開場就all in, 祭出死刑這把大旗。除此之外,很多大學中都有規定如果作弊就開除學籍,開除學籍對我們來說也算半個死刑了,可還是會有人去做,因為總有人相信自己不會被抓 到,所以校方無論規定作弊者受警告處分還是開除學籍都難以對行為者的行為產生影響,這是人性中很正常的現象(專注于獲利,依賴自己的作弊技術),既然他們 認為自己根本不會受處罰,規定人販子一律死刑對他們而言又有多大威懾力?故無論是從歷史還是常識,死刑的威懾力都是有限的,且根據前述兩段,一律死刑的危 害無法估量,它能帶來的好處卻不能成立,所以網民們的說法是很值得質疑的。
假如你問我,如果你是孩子的父母,你還會這么說嗎?我想如果我是孩子的父母,我也一定不會這么說,我也想讓他們死。但是正因為我們不是孩子的父母,所以我們才能從公平、效率等不同的角度客觀地去分析問題,不是嗎?去反思一個政策的是非曲直難道也要把自己代入到受害一方嗎?
小時候我們都犯過錯誤,或是偷過東西,或是打過別人,此時你是應該讓老師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懲罰你,還是應該讓被你偷東西的人、被你欺負的同學決定你將被如何處理呢?社會的規則制定權本來就不能掌握在受害人手里,因為受害人的決定一定是有失公允且不計后果的。因此,“如果你是孩子的父母,你會怎么想”諸如此類的問題,只是有助于培養我們的同理心,凝聚起更強的社會共識,卻并不能適用于法律規則設定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