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煩插隊的人嗎?
之前,有一對“母女”在橫店的視頻火了。
事情起因是這對“母女”要插隊,有個小伙子上來阻止。其中的一名女子就炸了,聲稱“我們四川人不是好惹的”,并威脅這個小伙子。視頻很快就被上傳到了網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女子的行為,引發了網民一邊倒的指責。女子氣不過,專門發布了一篇小作文,想要證明自己這邊沒有錯,萬萬沒想到卻導致了“社死”。
年輕女子為了自證清白,連夜發小作文想澄清的事實是:
1、白發老人不是自己的母親,而是她的外婆。女子帶外婆出來玩,外婆看到她被人欺負,看不過才出手相助。
2、自己不是插隊,而是“平移”,她說自己排在年卡通道,發現排錯了,才“平移”到散客通道,這不是插隊。
3、女子認為自己被冤枉了,生氣發飆是人之常情。
女子自以為能輕易搞定網友,萬萬沒想到網友壓根不買賬,反而對她倆是怒上加怒。
有當時就在現場的網友,發視頻指證,女子確實插隊了。
還有女網友說,真的是很無語。就是插隊了還不承認,還一直說對方是男人,自己是女人。我一女的,都好無語啊。
在我看來,女子作為成年人,在公共場合遇到問題時,應冷靜處理問題,而不是發飆或攻擊他人。
不過,“插隊母女”雖有錯,但也只能歸類到人格范疇,任何人都無權通過網暴讓她們“社死”。
去年2月,最高檢召開發布會時明確指出:社會性死亡類案件,對當事人來說是“天大的事”。
在評論這件事之前,我先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四川德陽有一個姓安的女醫生,有一次她和丈夫去游泳。在泳池里,一個13歲的男孩碰到了安醫生的敏感部位。
安醫生要求男孩道歉,對方不但不道歉,還向她吐口水,并做出一系列侮辱性的動作。
安醫生的丈夫看到后,怒火中燒,上去對男孩就是一巴掌,并把他狠狠摁進水里。
萬萬沒想到,男孩的媽媽,很快就帶著家人、朋友趕到了游泳館,和安醫生兩口子吵得不可開交。
民警趕到現場調解時,雙方都還是怒火沖天,根本沒辦法和解。最終,還是在民警苦心婆口的勸說下,安醫生的丈夫當場向男孩賠禮道歉,但對方顯然不肯就此放過安醫生兩口子。
第二天,男孩的父親常某、姑姑常某某、表姑孫某某,怒氣沖沖地來到安醫生和她丈夫的工作單位,開始撒潑吵鬧,強硬要求單位要開除安醫生。
之后,他們又收集了大量的照片和安醫生丈夫在泳池打男孩的視頻,并將其發布到網上,并加上大量侮辱性的話語。
這些照片和視頻很快在各大社交媒體平臺發酵,加上安醫生兩口子都是公職人員,很快她們就慘遭網暴。
這些攻擊和謾罵,不僅對準了安醫生兩口子,連她們的家庭成員也不能幸免。
慘遭網暴三天后,安醫生選擇了自殺。
她的家人傷心欲絕、怒發沖冠,誓要追究男孩家屬的法律責任。
經過調查和審理,常某、常某某、孫某某被認定為煽動網絡暴力,故意貶損他人人格、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了侮辱罪。
最終,常某被判刑1年6個月,常某某被判緩刑2年,孫某某被判緩刑1年。
通過這件事,你會發現網絡的影響力之大,網暴真的會害死人。
因此,我們在網上沖浪的時候,不要輕易網暴別人。
回到本案,很多網友在社交媒體上公開甚至丑化“插隊母女”的照片,并發表了大量侮辱性言論,甚至有商家把她們做成了車貼圖片。那么,這些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行為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其次,肖像權屬于人格權的一種。
根據《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插隊母女”可依法起訴侵犯其肖像權的網友,要求其賠償。
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涉及到侮辱罪或誹謗罪,則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如果“插隊母女”報警,涉案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雖然“插隊母女”確實氣焰囂張,但我們完全沒必要對她們進行上綱上線的批判。
不網暴,是你的溫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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