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高院對去年地鐵早高峰發生的一起傷人致死案做了終審判決。46歲的王某和陳某都是上班族,在地鐵2號線上,由于擁擠,發生沖突。王某將對方拽下車廂,用手毆打對方頭面部,繼而將其摔倒在地,造成陳某顱腦損傷死亡。一審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9年后,王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在的工薪階層,一般首選地鐵作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因為地鐵省時、經濟和便捷等諸多優點,導致坐地鐵人數太多,在加上人們生活壓力大、沖動易怒,出口不遜的現象經常發生,嚴重起來會打架斗毆。從動嘴到動手,從小摩擦演變成大矛盾就損人不利己啦。
生活中的沖突如果處理不好,小則生氣傷身,大則動手丟命。我們來看這個案子里,為何法院不認定為過失殺人,而是認定為故意傷害。此乃問題一。畢竟,常人動手前,一般不會奔著要別人命的想法。
一般來說,犯罪的主觀動機對案件定性至關重要。過失殺人,一般就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因為主觀惡意不大,所以就算導致人員死亡,判刑也不重。
而故意傷害里犯罪分子主觀故意,導致死亡,量刑標準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顯然王某符合致人死亡這一情節,應該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問題二,他為何只判了9年呢?
關于問題一,法院是這么分析王某的傷害行為的。
王某的行為描述如下,“王某揪著陳某的脖領子把其頂在站臺的大柱子上,雙手抓著對方脖領子往自己身體的右側一甩,陳某就直接仰面摔倒在地上了。”這主動攻擊的動作能叫過失嗎?答案是否定的,顯然不能。地鐵站大理石地面堅硬無比,人為強力的摔倒他人后果不堪設想,更何況是一個健碩的漢子。
檢察院認為,王某將被害人拽出車廂后使用拳頭進行毆打,后用手拽住對方衣領將其往大理石柱子上磕、又將其摔倒,使其后腦與地鐵站大理石地面在沒有任何緩沖的情況下直接接觸,直至被害人倒地不起,王某的傷害行為才停止,與一般的推搡行為有本質區別。
王某作為成年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受傷的后果是明知、可以預見的,不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亦不是意外事件。
檢察官的認定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如果是過失則有輕縱罪犯王某之嫌。意外事件那是不可抗力了,顯然王某是有意為之。
問題二,為啥從輕判處九年?
王某見陳某倒地后不動,將陳某扶起靠著柱子坐著。并用手機撥打了120并找站臺服務人員幫忙,將陳某扶到地鐵站員工休息室。
上述行為,法官認為是犯罪后積極搶救,而且王某事后沒有逃跑,有自首舉動,在法院審理期間,王某還一次性賠償了陳某家屬35萬元。
我國法律規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王某有自首情節,再加上認罪態度好,事后積極賠償,也就是盡量彌補自己的過錯。所以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陳某一審后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陳某的翻案想法。維持原審的判決。
回顧這個案件,一件雞毛蒜皮的小事釀成了血案,如果雙方保持理性克制,退一步則海闊天空。可惜,世間沒有后悔藥可買,一步錯,步步錯,兩個家庭的不幸和破裂的教訓是慘痛的,我們普通人做到遵紀守法,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在和他人發生矛盾時,在你的熱血沖入腦子那一刻,一定要想想,出來混的,遲早要還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不要輕易越線,否則自己犯的錯只能自己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