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紀要》第43條至第50條合同履行與救濟
43條【抵銷】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
解讀:
1、(1)抵銷權。行使方式:通知(通知或者起訴)、新增加的抗辯后者反訴的方式
(2)解除權。通知或起訴。
(3)撤銷權。起訴的方式。
2、具體時間節點。
A通知了、B別人起訴了、C我反訴了、D我撤訴了,問題是何時生效?何時抵銷?
(1)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
(2)抵銷的條件何時成就?雙方的債務到期,就成就了。
3、(2018)最高法民再51號
判決書內容:在審查抵銷權形成的積極條件時,當重點考察主動債權的訴訟時效,即主動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前,被動債權進入履行期的,當認為滿足雙方債務均已到期之條件;反之則不得認定該條件已經成就。
4、抵銷的順序?
答: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解讀:
1、以物抵債協議。一種是履行期屆滿期簽訂;一種是履行期屆滿后簽訂。以物抵債協議有效,
但是:物權轉移交付未必實現。
2、《物權法》186、211條。禁止流押、禁止流質。
主要原因:物的價值是變動的。簽訂抵押、質押合同時,債權人本來就是弱勢方。所以流押、流質條款無效。
3、(1)原合同+以物抵債合同+尚未交付的
法院的處理:如果依據以物抵債合同起訴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3)原合同+以物抵債合同+已經過戶或交付的
操作:雖然無效,但是可以訴請可以訴請折價、拍賣、變賣,請求變價、清償債務,優先受償。
(4)原合同+以物抵債合同+已經交付但是沒有過戶的。
操作:雖然無效,但是可以訴請折價、拍賣、變賣,請求變價、清償債務,但是沒有優先受償權。
4、原合同+鎖定價格購買、價格抵消
解釋:這是變相的流押、質押,很聰明狡猾的辦法,法院審查后作出判斷。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為以物抵債,可能侵犯到其他的權利)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解讀:以物抵債協議,相當于是新債清償協議的效力。主張權利訴請:1新債有限履行;2、新債不履行的,可以訴請:新債繼續履行,承擔新債違約責任,或主張舊債履行;3破產管理人不能選擇解除新債合同,但應當轉化為金錢之債,平等受償。
46.【通知解除的條件】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提醒注意:
1、僅通知方式能否達到解除效力?否。
(1)2009年《合法法解釋二》24條,解除通知到到后三個月內,如異議,起訴;(2)2013年最高院研究室,通知必須具備九十三、九十四規定條件,才發生解除效力。(3)2019年九民紀要明確。
47【約定解除條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提醒注意:
有的法務在合同中經常會寫這么一句“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本次《九民紀要》明確了:不行。還是從維護合同履行,不輕易否認合同效力這一角度出發。
48.【違約方起訴解除】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案例:最高院2006年第6期公報案例——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馮玉梅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寧民四終字第470號]裁判摘要
新宇公司 (違約方) (守約方)馮某
6萬平 22.5平
解除買賣合同難以經營、商業布局 拒絕解除合同
收回商鋪、退還購房款、賠償經濟損失
玄武區法院:6萬平服務22.5平,造成社會財富極大浪費。
南京中院:違約方繼續履行所需的財力、物力,超越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當允許解除,且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務合同解除時人民法院的釋明問題,參照本紀要第36條的相關規定處理。注意幾個問題:
1、違約金包含(合同解除違約金+延遲履行違約金+瑕疵履行違約金)。【《合同法》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原合同終止后,雙方協議簽訂《解除協議》。但是沒有約定違約金,還可以起訴嗎?可以,因為曾經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是可以主張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想起來:1、之前徐匯法院審理的案件,法官的意見是,所有的損失加起來不能超過24%,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但是如果不按利率計算考慮損失,我要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這也是很難的事情。
2、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改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