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郎死掉被焚,西門慶和潘金蓮更加肆無忌憚了,現在偷情不用在王婆家偷偷摸摸的了,就在潘金蓮家武大郎的靈位前,如膠似漆,把酒歡歌,其間王婆外出幫忙買酒買肉買菜,還遇見了大雨,“王婆幫閑遇雨”,西門慶潘金蓮則在家顛鸞倒鳳,巫山云雨。
在之前西門慶和潘金蓮偷偷摸摸的時期,已經是瞞不住人的秘密了,在鄆哥義憤鬧茶坊,武大飲鴆藥遭殃之后,西門慶潘金蓮王婆等人反而更加張揚。對于偷情的處理,宋朝或者明朝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宋朝《宋刑統》是延續了唐朝的法律,唐律:“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議曰:“和奸者(即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對西門慶要判一年六個月徒刑,潘金蓮兩年徒刑。由此看出中國古代法律對已婚婦女的處罰比較嚴酷,對于男人是否結婚不論。宋朝增加了“折杖刑“的方式,可以將徒刑折為杖刑。通奸罪折為杖刑后,是十五大板,即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釋放。
宋朝還規定“諸妻犯奸從夫捕”,即妻子與別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準,這一立法既強調了夫權,也是對婚姻家庭與婦女聲譽的保護。
明朝朱元璋在法律上做了嚴酷的改革,在處罰“私通”上,允許本夫捉奸時當場殺人而無罪,對于婦女通奸的處罰:“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這個時代女子依舊是男子的私有財產,丈夫發現妻子通奸,是可以將她賣掉的,不過不能把她賣給奸夫。
如果潘金蓮從宋朝穿越到明朝,要挨六倍的板子,還要光著身子。這是因為宋明之間的元朝法律變得嚴酷了,朱元璋建國初始,天下紛亂,也就繼承了嚴酷的律刑。明朝還增加了一種罪名“刁奸”,要再多受十杖。刁奸就是指男子花言巧語勾引婦女成奸,好像是專門針對西門慶這種人設置的。
宋代法律寬仁,元代法律嚴酷。
元代以蒙古人、色目人、北方原金國人、南方原南宋人為四個等級,騎馬打仗越厲害的人地位越高,會治理國家的族群反而地位低,再加上國土遼闊,民族眾多,那結果就是統治疏漏,破案率低,所以懲罰就很嚴酷,有加大威懾的作用。
現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平已久,管理縝密,破案率高的,就沒有必要那么高的威懾力了,刑法的處罰都是向嚴密輕緩的方向發展,其中婚外性關系被視為道德問題,國家不動用公權力。把通奸仍列入刑法予以打擊的國家和地區,有伊斯蘭國家,部分天主教國家和美國的幾個清教徒州。
1979年以前我國連刑法都沒有,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條文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嚴懲反革命分子條例》,內容粗陋簡單。婚外性關系當時”生活作風問題”、”搞破鞋”,大家有機會看王小波先生的《黃金時代》等等,笑話太多了,也是無權無勢的小老百姓和政治斗爭失敗人們的血淚、自由、生命悲劇。
1979年中國大陸有了第一部刑法,里面有一個特別厲害的流氓罪,對罪行的認定容易且廣泛,其量刑幅度跨度也大,人稱“口袋罪”,激起民憤的事件都可能以此入罪。當時的民眾對于緊張的性資源尤其敏感,未婚的影星遲志強被判4年、未婚的歌星張行被判3年,都是比較有名的流氓罪案件。西安42歲的離婚女人馬燕秦,在家里低聲放音樂跳黑燈舞,因為只有十八平方米,跳舞時需要把床支起來,據說前后到過她家跳舞的有男男女女幾百人,她還和其中的多人有過性關系,1985年4月15日,被押送到西安市體育場參加公審大會,開往北郊刑場,同案三人斃命。
直到1997年新刑法頒布,流氓罪才取消,分成了幾個獨立的罪名,分別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并且取消了死刑,更加清晰界定犯罪行為,防止權力濫用,這才把公權力打擊婚外性關系剔除了。
其中被分列出來的尋釁滋事罪,現在被有些人稱為新的口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對此法條最大的爭議就是網上行為構不構成此罪。
現在我國男女發生婚外性關系也不僅僅是道德問題,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能惹到刑法治罪。重婚,同居,通奸是程度不同的三個情況。《再審金瓶梅》會在后面的一些篇章,依著《金瓶梅》的故事發展分別論述,分別是第九回上,“西門慶偷娶潘金蓮,重婚刑法民法不同”;第十五回上,“佳人笑賞玩燈樓,通奸軍人家屬慘”;第七十二回上,“潘金蓮摳打如意兒,西門慶(同居)破壞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