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請問你是梁某某嗎?我們碰著你的車了,你盡快過來一趟吧,看看如何處理,我們在這里等你。”
正在外面辦事的梁某某,突然接到一個電話,感覺特別莫名其妙,同時還有點不可思議,但還隱隱約約聞到了一點危險的信號。
在對方多次催促之后,梁某某抱著試試看的態度拐到回家的路上,并向自己的車輛走去。
遠遠地看到自己車旁邊圍著不少人,不僅有看熱鬧的,還有不少穿制服的。
更加印證了之前的第六感——不妙。
不過,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藝高人膽大的梁某某選擇繼續往前走,不過順手提前把其中一部手機藏了起來,畢竟言多必失,手機多也不見得是好事。
結果和預感差不多,到車旁邊就被警察直接帶走了。
理由無比簡單——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具體點說就是懷疑買賣穿山甲或者穿山甲制品。
真是飛來橫禍。
02
人都進去了,家人肯定見不到他,也不知道究竟是咋回事。
于是就到我們單位委托律師來處理案件。
出于之前幫他們處理案件結果都比較理想,雙方溝通起來比較簡單,案情稍作了解,解釋了一下相關法律規定,就直接辦理了委托手續。
下面就是律師的工作了。
會見梁某某是第一重要的事情,簡單介紹一下律師身份,就直奔主題。
“涉嫌的罪名,你知道嗎?”
“知道,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偵查機關認為你具體干了什么行為,涉嫌這個罪名?”
“警察說我從一個女人那里購買過穿山甲,非得讓我承認買了兩公斤的穿山甲。”
“那你到底有沒有購買過穿山甲呢?”
“確實沒有買過,只是和那個女的在微信里聊天時,問過穿山甲價格的事,實際上沒有買。”
“你們之間有沒有付款記錄,比如支付寶、微信,或者電子銀行等?”
“沒有,都沒有買過東西,給她轉款干啥?”
“好的,如果你說的都是事實,初步判斷你應該不會太大的事情,我們會幫你申請取保候審,或者不批準逮捕。你是否同意?”
“同意,越快越好!”
03
取保候審申請書提交了兩份。
一份以律師的名字提交。
另一份以梁某某家人名義提交,里面補充了一個比較感性的東西,不符合律師身份。
按照規定,三日內應該有回復。
結果竟然石沉大海。
取保候審?沒門。
不知道其他律師遇到的是什么情況,反正個人經常申請取保,幾乎很少成功,除非檢察院不批準逮捕。
今年,之前取保的三個當事人,均是不批捕取保的。
看來這個也不例外,也很難在偵查階段取保,那就只能繼續等待了。
還是,提前準備好《不批準逮捕申請書》吧,肯定能用上。
04
……
過程,省略一萬字。
直接說結果——在關押33天后,梁某某被取保候審,再次獲得自由。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梁某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鄒玉杰
執業機構:安徽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B市希夷大道1092號金澤大廈10層。
聯系方式:……。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男,漢族,因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B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偵查,現被羈押于B市看守所。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將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嫌疑人梁某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2021年10月29日,梁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B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B市看守所。
作為梁某某的辯護律師,接受梁某某家屬委托后,會見了梁某某,結合本案相關的情況,申請人認為梁某某不符合必須羈押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懇請對梁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具體理由如下: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的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主觀方面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直接故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具體行為。
3、如果是出售或購買,必須有上游下游的人證物證,或者購買出售記錄、轉賬憑證、聊天記錄等等,也就是要有證據,畢竟刑事案件涉及的都是個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否則,僅僅有嫌疑人的口供,按照刑訴法規定,僅僅有嫌疑人的口供,缺乏其他證據印證就不得給嫌疑人定罪。
根據本案的基本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梁某某主觀上沒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任何故意,客觀上根本沒有實施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之犯罪行為,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涉嫌該類犯罪,其行為不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建議偵查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
一、主觀上,梁某某沒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故意及犯罪動機。
本案中起因應該是買賣穿山甲,根據梁某某敘述,偵查機關反復在調查的也是穿山甲的問題。
梁某某堅持認為自己從未買賣過穿山甲,只是曾經和出售穿山甲的貨主在微信中聊過穿山甲的事情,商量過不代表買賣過,即便有買賣的潛在犯罪動機,只要沒有真正實施,就不應該認定為犯罪,否則,社會上的絕大部分人都應該被逮捕,因為大多數人或多或少都應該有過犯罪的沖動或者想法。
因此,建議偵查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是否有確鑿證據證實梁某某曾經買賣過穿山甲。
二、客觀上,梁某某沒有實施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
按照梁某某的說法,其從未購買或者出售過穿山甲。
當然,畢竟是犯罪嫌疑人,其說法有待查證,因為大多數人,包括嫌疑人都會將自己描述成一個善良的好人,而不愿意承認自己是十惡不赦的罪犯。
不過,辦理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必須講究法律和證據,我們懷疑一個人犯罪,就要搜集到充分的證據,否則只是懷疑,當然不能直接定罪量刑。
目前,顯然缺乏扎實的證據證實梁某某存在買賣穿山甲的行為,否則就沒必要得到梁某某的口供。因為,根據現在法律規定,只要搜集到了其他更有價值的客觀性證據,即便沒有被告人口供,比如“零口供”依然可以定罪量刑。
相反,即便拿到了被告人的口供,如果缺乏其他證據印證,依然不得給被告人定罪處罰。
三、現有客觀證據不足以給梁某某定罪量刑。
法庭之上,證據為王。
缺乏關鍵證據,或者說缺乏客觀性證據,則很難給嫌疑人定罪量刑,本案中,要認定梁某某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就必須搜集到梁某某買或賣穿山甲的客觀性證據,比如穿山甲實物、購買穿山甲聊天記錄或者買賣交易轉賬憑證,否則,只有言辭證據,就很難定罪,也很難辦成鐵案讓嫌疑人心服口服,畢竟言辭證據主觀隨意性太大。
所以,如果認定梁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就必須搜集到更多的客觀性證據和言辭證據相互印證,而不能僅僅有梁某某的口供。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強制措施調整為以羈押(即逮捕)為例外,而以非羈押強制措施為常規。
證據不充分時,給當事人變更一下強制措施,一旦證據充分確鑿后,隨時再收監,也會對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
為保證梁某某遵守有關規定,其母親李賀琴愿意擔任保證人,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李賀琴承諾愿意監督被保證人梁某某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保證做到:
1、遵紀守法;
2、隨傳隨到;
3、不干擾證人作證;
4、不作毀滅、偽造證據和串供的行為;
5、保證不離開本市,并且保證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的情況。
有鑒于上述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特為梁某某提出上述申請,請依法審查,為梁某某變更強制措施,批準為盼。
此致
B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
申請人:鄒玉杰律師
安徽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
2021年11月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