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律師張明君原創。
案情介紹
近日,兩個喜劇類綜藝節目制作方擦起了“火花”。《喜劇總動員》制作方歡樂嘉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千秋歲公司告上了法庭,而后者是一檔同類型節目《跨界喜劇王》的制作片方。同為被告的還有從歡樂嘉娛跳槽離職的兩位員工,辛唯嘉和蘇雷靜。
2015年底,歡樂嘉娛開始策劃跨界形式的喜劇類綜藝節目《喜劇總動員》,辛唯嘉和蘇雷靜分別擔任節目制片人和編劇,在2016年2月形成節目方案,并于次月以推介會的形式公開亮相。2016年8月《喜劇總動員》首次錄制,9月于浙江衛視首播。
2016年7月,另一檔類似節目《跨界喜劇王》啟動,后同樣于8月首錄,9月在北京衛視首播。因為兩檔節目模式上幾乎沒有差別,投入市場后便形成了激烈的收視競爭。
面對自身節目模式的流失,歡樂嘉娛選擇了法律手段。歡樂嘉娛訴稱,辛唯嘉和蘇雷靜在2016年5月離職,后與北京千秋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謀設立同業公司,使用《喜劇總動員》制作過程中重要商業文件運營同類新節目,違反與公司簽訂的競業協議,同時主張千秋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追究辛唯嘉、蘇雷靜個人與千秋歲公司的相應責任。
主題背景
這一案例引發筆者對于綜藝電視節目的方案、創意、商業信息等要素進行法律保護的思考。當下綜藝電視行業正處于快速發展成熟期,產業鏈由傳統的電視廣告深入到各種周邊衍生產品,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一個成功的綜藝節目能給制作方帶來巨額利潤。
也正是因為此,一個節目模式成功后,翻版克隆便蜂擁而上,觀眾很容易就產生混淆,進而審美疲勞。一方面無序的競爭擾亂商業市場,另一方面雷同的結構和情節也阻礙電視文化創新的發展。要規制、整頓電視節目行業存在的混亂抄襲局面,法律手段是工具之一,但在當下的法律體系下,要保護電視節目模板,法律的具體運用還留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著作權法中關于鄰接權的規定使電視節目受到法律保護,但作為電視節目基底的節目模板卻不在著作權法列舉的作品范圍內。節目模板無疑是智力勞動成果,在知產領域內能否得到保護、能得到何種保護急需探討。
早在2001年,一檔熱門綜藝節目《夢想成真》得到市場肯定后引發大批克隆效仿,節目制作方先后嘗試尋求專利權、版權保護皆無果。這種法律保護上的空白延續至今,實務界和學術界對此也充滿爭議。
理論及概念辨析
首先,筆者要對一個電視節目中的重要要素做出說明,辨別節目模板與相關概念的區別,進以明確它們在法律保護上的差異。
綜藝節目的整體形成主要經過以下步驟,首先要提出節目創意,創意是一個節目模式的核心,它包含節目的受眾、環節的安排,提綱挈領決定著節目的發展脈絡。而后是對節目創意的細化和深化,包括節目理念的精準定位、活動規則制度的詳細設計、活動內容的充實完善,將之以文字形式固定便可形成節目腳本。最后是電視化的制作,即與節目環節相匹配的舞臺、燈光、背景音樂、拍攝手法等,通過這一系列的整合,電視節目才得以最終呈現。
易與電視節目模板混淆的兩個概念是節目創意和電視節目本身。節目模板的概念外延相較于節目創意要廣泛的多。節目創意是節目如何開展和進行的指導思想,而節目模板在此基礎上還要整合具體的電視制作要素,節目模板是創意、技術、商業、經濟的系統集成,且不是簡單的將以上要素組合在一起,而是有邏輯、有思考、有目的的將其組合。雖然節目創意是節目取得成功的關鍵,但在著作權領域,創意屬于思想范疇,不能得到法律保護。2000年美國一檔綜藝節目《環游世界》的制作方指控另一檔同類節目《極速前進》節目組抄襲,因為后者采取了與前者相同的節目規則,即各組選手在環游世界的過程中,通過在各個國家不同賽段的競爭角逐,完成任務者取勝。法院并沒有支持原告的請求,理由是節目規則只是一種思想。
著作權的保護始終堅守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線上,無論多么有價值的思想都不應被壟斷,對于作品的保護不能延及到概念、原理、規則、操作方法等思想范疇。作者使用各種手段使自身思想外化為表達,但作者的版權一旦觸及到思想層面便不復存在,這是著作權法的精神所在。電視節目的創意應當屬于公共領域,而不應被私有化,就如同商業模式創新,一個成功的商業模式創新點是可以為社會所用的。
同時,節目模板也不同于電視節目本身,電視節目是真實呈現于觀眾面前的本體,是通過真實人物、事件對節目模板進行的演繹。節目本身可歸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中被定義為“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诖?,電視節目是明確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節目的錄制、轉播都受到相應的保護。
中外司法實踐的比較考察
既然節目創意屬于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權保護,節目作為具體的表達形式落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如何界定介于二者之間的節目模板的性質是決定其保護模式的關鍵。在國外的司法實踐中,只有荷蘭明確將電視節目模板納入版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這種保護模式更加強調節目模板不僅僅是節目的創意,它包含制作方在制作技術、商業思考上獨創性的表達。這與荷蘭自身的國情有關,作為電視節目模板交易的出口大國,荷蘭更有動力以立法手段來保護本國模板制作經營者的利益。
而在英美的法律框架下,電視節目模板雖然沒有被排除在版權保護范圍之外,但要獲得版權保護也有一定難度。只有在節目模板內容詳實到可以被認定為獨創性表達的情況下,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界定出思想和表達的邊界來完成對侵權的認定,同時需要判定表達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因為節目模板的效仿者通常不會原封不動的克隆復制所有節目細節,實務中對此的把握很大程度會受到主觀影響。
在德國的司法實踐中,電視節目模板被排斥在版權保護之外,德國立法認為節目模板更多的應該被看做電視節目的指南,從節目模板到最終電視節目的形成過程中還有很多不可被控制的因素,所以節目模板不能被視為制作者的表達。
2015年4月北京市高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在綜藝節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上,北京市高院明確了以下原則?!熬C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逼渲?,只強調了《著作權法》不保護節目模板中屬于思想的部分,而沒有完全否定對節目模板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但實踐操作中,我國尚未出現司法案例對節目模板給予相應著作權保護。
結論和建議
不可否認,以我國當前電視產業的發展狀況來看,進口、模仿國外優秀節目是主流做法,被動吸收的局面一時還難以擺脫,就這點來說,中國對于節目模板的寬松管理是對國情的迎合。但隨著綜藝節目產業的發展和成熟,以及電視文化自主創新的需要,強化對節目模板的管理和保護仍有必要。
筆者認為,將節目模板納入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無論在理論或是實踐中都存在較大的障礙,雖然一些學者認為某些節目模板可以構成完整意義上的表達,但卻不能明確其中的標準。實務案例中界定思想和表達的范圍更是因人而異。所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節目模板并不是最佳的選擇。
筆者更傾向于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對于節目模板的保護。節目模板中所包含的創意部分在節目未公開放送之前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在播放之后應當自然落入公共領域。除節目創意之外的技術性、經濟性、商業性設計同樣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節目模板中的這些獨特設計往往不會隨節目的播放而充分暴露,否則中國的綜藝節目便沒有必要斥巨資購買國外節目的版權。節目模板會事無巨細的描述節目流程、舞臺設計、主持人語言風格,同時指導如何安排節目預算、處理節目情節,甚至包括如何進行角色挑選,這些都是通過觀看節目所不能直接得到的,也是真正需要保護的智力勞動成果。
本次案例中,如果歡樂嘉娛公司提供的證據屬實,辛唯嘉和蘇雷靜將”老東家“的商業信息私下輸送給千秋歲公司,而千秋歲又對此加以利用,那么就構成對節目商業秘密的侵犯,進而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
可見,電視節目模板作為一種無形的智力成果,即使在節目播出的情況下也包含著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憑此得到保護,化解版權保護無門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