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蓮雖然瞞過了偷情通奸的事情,但還是挨了幾頓毒打,被西門慶連逼帶騙剪了一縷頭發,被妓女情敵李桂姐塞在自己鞋里,踩在腳下出氣,要魘壓潘金蓮。(魘,yan演音三聲,夢魘的魘)。潘金蓮私下找了個比較專業的人叫劉理星的,給自己算命、作魔法,“劉理星魘勝求財”,抵抗李桂姐,效果不錯,潘金蓮并沒有進一步倒霉,西門慶對潘金蓮的態度也變好了。
《紅樓夢》有近似情節,趙姨娘請馬道婆作法,通過針扎小紙人的辦法,魘殺賈寶玉和王熙鳳,幾乎造成嚴重后果,后來賈母也請人作法才化解了危機,救了賈寶玉和王熙鳳。李桂姐把潘金蓮的頭發塞在鞋里踩踏,也是想魘害潘金蓮出氣,但是潘金蓮并沒有因此受害。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p>
那么李桂姐是未遂犯罪嗎?
刑法考查的步驟是:
1、行為人客觀上實行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
2、受害人遭受了損害;
3、危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有責。
現在大家都明白,潘金蓮沒有受到李桂姐的魘害,并不是劉理星魘勝的結果,李桂姐的行為現行法律就不認為是危害行為,所以李桂姐不是未遂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現今社會,把仇人的頭發塞鞋里踩踏,針扎紙人等迷信手法屬于迷信犯。如果對方真的死了或者其他傷害,也就是如果潘金蓮真因此受了傷害,也被認為是偶然事件。
“迷信犯”屬于“不能犯”的一種。不能犯在《刑法》沒有列明,只是在刑法課堂上講述,一般有兩種分類方式:
1、主體不能犯、客體不能犯與方法不能犯;
2、可罰的不能犯(相對不能犯)與不可罰的不能犯(絕對不能犯)。
主體不能犯是指行為人因不具備特殊身份而無法實施犯罪,一般是以共同犯罪的從犯處罰。例如第11章第六回上,“仵作受賄瞞天,法醫操縱證據”中,仵作何九因為具有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所以構成徇私枉法罪,而一同出現場的助手,頂多是個協警的身份,沒有出具報告的資格,一般無罪,但是如果助手對此件事介入較深,對案情的發展起到作用,就會被處以從犯的處罰。
客體不能犯也叫對象不能犯,是指行為人錯誤地將不存在的對象作為犯罪對象。例如在第23章第十二回上,“潘金蓮私仆受辱,女強奸男算猥褻”中,潘金蓮灌醉小廝,強制猥褻小廝,有朋友會說其實小廝是愿意的,此為對象不能犯。
方法不能犯是指行為人使用了無法達到預期結果的工具或者手段,是否有罪,要看有沒有造成現實危險。例如此回妓女李桂姐踩踏潘金蓮的頭發,不但沒有危害結果,甚至現實危險也沒有,且只有西門慶看見。如果李桂姐在大庭廣眾之下,公開踩踏潘金蓮的頭發,可能涉罪侮辱或者尋釁滋事。
1、危害行為+危害企圖+因外界原因未能成功+有危險=未遂犯罪
2、相對不能犯+有危害企圖+自身原因+有危險=未遂
3、絕對不能犯+有危害企圖+自身原因+無危險'=無罪
李桂姐的行為為迷信犯, 在第一種分類中是方法不能犯;在第二種分類中是不可罰的不能犯(絕對不能犯)。
但是中國古代對此類迷信行為是非常在意的。
《大明律》規定:“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p>
魘魅,用邪道致人死亡。在古代針扎紙人這些手法是按照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理的,也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狀態,各處不同刑罰。最著名的案件就是漢武帝劉徹殺太子劉據的故事,漢武帝劉徹的親信大臣江充,一是自己本身得罪過太子劉據,第二知道漢武帝劉徹更喜歡最小的兒子劉弗陵,就制造了“巫蠱之禍”,最終太子一家被滅,據說還造成了數萬人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