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后撤案-秦某涉嫌詐騙無罪案

一、債務轉嫁給朋友后賴賬,秦某涉嫌詐騙被刑拘

秦某因經營生意不善,負債二十余萬元。因債權人劉某紅催債,其找到朋友朱某“擋一擋”,稱其不想讓家人知道自己負債,讓朱某向債權人承諾代償,自己會盡快償還該債務。

因曾欠秦某人情,朱某表示同意,并給劉某紅出具了其對秦某負有債務,愿意代為償還秦某債務的承諾。然而,秦某一直未償還該債務,債權人劉某紅將秦某、朱某一同起訴至法院,而秦某在庭審中否認是其讓朱某幫忙“擋一擋”的事實,導致法院直接判決朱某承擔償還義務。

訴訟期間,朱某因此事與秦某發生多次爭執并反目,民事判決作出后。朱某持QQ聊天記錄等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詐騙罪對秦某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詐騙還是賴賬?被害人是否陷入錯誤?律師認為定罪證據不足,建議及時還款

受秦某父親委托,本所單玉成律師介入本案偵查階段為秦某提供法律幫助,此時案件即將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根據基本案情案情,律師認為:(1)事情經過表明,秦某讓朱某為其“擋一擋”時,尚不能認定其當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傾向于秦某是事后賴賬的行為;(2)朱某為秦某“擋一擋”時明知風險的存在,是出于朋友義氣為秦某幫忙的自愿冒險行為,并非受騙;(3)秦某有過錯,但其行為尚不足以認定為詐騙罪;(4)秦某的行為但確有不當,應當盡快承擔債務以解除朱某的負擔,為無罪辯護減少阻礙。

三、及時還債并提出法律意見,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

秦某及其家人聽信了律師的意見,及時償還了劉某紅的債務,使得朱某償還債務的判決義務免除。與之同時,律師向公安提出了認定秦某犯罪證據不足、秦某不宜長期羈押的法律意見。公安機關對此未予以采納,仍然將案件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之后,律師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同樣的法律意見,獲得采納。檢察機關決定對秦某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因秦某無罪而撤案。

說明:本案發生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的身份尚不是辯護人,而是性質模糊的”提供法律幫助“,因而提交的法律文書不是《辯護詞》,而是《法律意見書》。


秦某涉嫌詐騙案法律意見書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

安徽潤天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秦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涉嫌詐騙一案偵查階段的律師,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經過對案件情況的初步了解,本律師認為秦某能否構成詐騙在事實上、法律上均存在爭議,且其因身體健康問題不宜于長期關押、對其取保侯審不致于產生社會危險,為此,特發表如下意見:

一、秦某要求朱某為其“扛帳”時,是否具有轉嫁債務的目的不足以認定,其在后來的訴訟中將債務轉嫁給朱某不能認定為詐騙

(一)秦某要求朱某為其“扛帳”之時,真實動機可能就是向家人隱瞞自己的經濟虧空,不能推定其系提前設定圈套坑害朱某。

朱某向法院提供的QQ聊天記錄體現出如下情況:秦某以自己有經濟虧空不想驚動其家人的理由,要求朱某出面幫其“扛帳”,由朱某承諾償還秦某對劉某紅負有25萬元債務。因秦某曾經借錢給朱某使用過,朱某同意秦某的要求并出具了書面材料幫助秦某“扛帳”。后因秦某未能向劉某紅償還債務本息,朱某開始反復催促秦某償還,有過多次的協商與爭執,最終劉某紅起訴至法院要求秦某、朱某承擔還款義務。本律師據此認為:

1、如若秦某開始便意圖欺騙朱某,在朱某出具相關手續后便已經完全具備了目的得逞的必要條件,若是開始便想轉嫁債務,則沒有必要再理會朱某。但秦某自始自終并未中斷與朱某的聯系,兩人一直就此進行協商或爭執,因而難以確認秦某在開始便有將債務轉嫁給朱某的意圖。

2、在與朱某后來的聯系期間,秦某雖然有換手機號、QQ號與朱某交流的情況,但聊天記錄能夠體現這與秦某意圖對其家人隱瞞自己的經濟虧空有關;且秦某在相互聯系中還存在主動找朱某協商此事的情況,因而也不能斷定秦某此時便有轉嫁債務的想法,更不能再向前推測秦某行為之初便具有此種意圖。

3、秦某與朱某QQ聊天時使用的電腦中有登錄該號碼的記錄,公安機關已經將該電腦作為證據調取。秦某始終沒有刪除或者通過技術處理來隱瞞其與朱某聊天的事實,也能夠表明其在本案之初并非有預謀、有計劃地為朱某設定圈套,本案不能認定其主觀上開始便具有轉嫁債務的故意。

(二)秦某在訴訟中否認其讓朱某幫忙“扛帳”,與其隱瞞家人的目的相一致,不能推定此前的行為系故意欺騙朱某。

1、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訴訟中否認了讓朱某幫忙“扛債”的實際情況。但是,基于雙方開始所商定的就是隱瞞秦某的家人,因而秦某在訴訟中否認債務的行為與其隱瞞家人的動機之間能夠相一致,不能僅因此便推定秦某在此前的行為是欺騙朱某。

2、從朱某在民事訴訟中提供的聊天記錄來看,秦某對此債務的負擔問題沒有中斷與朱某的商討,但雙方對這一問題的商討逐步演變為爭執與相互辱罵,對抗情緒逐步加大。這種爭執反而可以說明秦某此后的行為并非事前預謀,更有可能是事后因經濟困難而違背承諾。

3、朱某提供的聊天記錄的內容并不完整,未提供部分是否存在有利于秦某的內容不能確定。刑事訴訟中,被刪減的內容只能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理解,不能僅以現有內容作出不利于秦某的判斷。

(三)如果秦某在開始并不具有欺騙的故意,只是因為時間的推移心態轉變為意圖“賴帳”,其行為不能構成詐騙。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手段,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違背自己真實意愿處分財產,導致被害人因此遭受損失的犯罪行為。

由于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秦某要求朱某為其“扛帳”是出于騙取其財產的目的,完全可能是在朱某幫助“扛帳”后才產生的“賴帳”心態,因而難以認定其行為構成詐騙。

鑒于刑事訴訟活動中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本案顯然不能作不利于秦某的推定,因而從本案事實來看,不能認定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標準。

二、退一步說,即使秦某要求朱某為其“扛帳”之始便具有轉嫁債務的目的,也應當屬于“背信”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也是值得商榷,不宜定罪。

(一)詐騙要有欺騙與被騙的情形兼存。

所謂的欺騙,是指采用虛構事實等手段,足以使對方陷入誤解而錯誤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沒有欺騙行為,而是對方自己的誤解是不能構成詐騙的;

被騙,是指被害人因欺騙行為而陷入錯誤,對于自己與對方行為的性質及后果作出了不正確的判斷;明知自己行為的性質而自愿冒險的行為,甚至是自愿承擔后果的行為,不屬于被騙。行為人明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并未完全相信對方的承諾,只是因礙于情面等因素而甘愿承擔風險的,即便對方承諾虛假或者違背承諾也不宜于認定為詐騙。

(二)司法實踐中的三類情況,可以證成本律師的觀點。

1、債務人為逃避債務,以承諾自己會承擔償還義務而誘使他人為自己的提供擔保。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債務人抵賴不愿意履行清償義務,轉嫁債務損害了擔保人的利益。這種情況中,擔保人并未對自己的行為性質產生誤解,能夠預料到自己行為的風險,卻在明知自己提供保證要承擔擔保責任的情況下提供擔保,是聽信了債務人的承諾或者礙于情面。

2、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后不愿歸還的情況普遍存在,其中不乏借款人不出具借條而否認借款事實存在,導致出借人遭受損失的情況。借款人當時不出具借條完全可能是故意為之,而債權人多數則是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而在出借財產時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據,并非陷入錯誤。

3、先付款、后交貨的交易中,收款人因沒有出具收據賴帳的情況中,收款人也是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但因風險顯而易見,權利人并非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及風險,交付款項是基于對對方的信任而自甘冒險的行為,也非陷入錯誤。

前述情況中,債務人、借款人或者收款人均存在著虛假承諾或者否認事實的行為,但并未導致對方陷入錯誤,因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實際只是一種不道德的“背信”行為。這種情況雖不道德且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并未被列入我國《刑法》調整范圍,只能屬于民事經濟爭議的范圍。在實踐中如果將之作為詐騙罪處理,則將擴大刑法的干預的范圍與調整對象,違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三)因朱某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后果均明知,本案不宜認定秦某有罪。

就本案來看,即使秦某開始就具有將債務轉嫁給朱某的真實意圖,能否構成犯罪也應當進行認真分析。

換一個角度來看,朱某當時實際是與秦某進行串通,對劉某紅及秦某的家人共同實施的隱瞞事實的行為。對于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及風險,朱某當然是處于明知的狀態,不可能陷入誤解,只是基于對秦某的承諾且礙于情面而心存僥幸,這一點其聊天記錄可以證明。而秦某在此后違背了自己的承諾,是在道德上應當遣責的背信棄義行為,但并非虛構事實的詐騙行為。

并且,即便是秦某騙取朱某為其出具還款書面手續,也只是使得朱某背負了不應當承擔的債務。但朱某是否能夠償還該債務、是否有償還能力、在本案中是否真正遭受損失,均是不能確定的情況。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本案不能類推適用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不應認定秦某的行為構成詐騙。

三、再退一步,即使秦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是未遂,在其已經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且因患病不宜長期羈押,對其取保候審也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

如前所述,由于秦某的行為只是使得朱某承擔了本來不應當由其償還的債務,但該債務終究只是具備了經濟產生損失的條件,并未形成客觀事實,因而其行為即便構成詐騙罪也只能是未遂形態,依法具備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條件。

同時,秦某在偵查階段已經全額償還了債務,體現出其本人的認錯態度,且已經完全消除了朱某遭受實際損失的法律風險。?

另外,秦某患有股骨頭壞死疾病,日常的生活難以完全自理且需要長期堅持治療,對其收監關押不利于其身體健康;如果對其取保候審,其因患有疾病,基本上不具有逃避偵查或者逃逸的可能性,且因其無前科,所涉及的并非暴力犯罪,對其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

綜上所述,由于秦某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在事實上、法律上均存在一定的爭議,對其批準逮捕具有一定的錯案風險;又因其即便構成犯罪也屬于未遂形態,且因患有疾病而不適合關押,對其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因而建議對秦某暫予取保候審。另外,鑒于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法律賦予的律師權利有限,因而只能就現有可以依法取得的資料來對案件進行初步了解,如偏頗,敬請斧正。

此致

敬禮

安徽潤天律師事務所?

單玉成 律師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李雨芬

首發日期: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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