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股權分配幫你確立核心地位
如果貢獻值比大多數人都少,就會有以下兩種可能
a 你確實不應該是團隊核心
b制訂的動態股權分配機制不夠全面和公平(例如以融資額為一定比例作為貢獻值)
初創團隊領導人應該有的格局
1.以大局為重,有足夠的氣度,在貢獻值遠不如其他成員,難以服眾的時候,隨時樂意把領導權讓給真正的核心
2.需要高風亮節絕對不能利用自己牽頭制訂分配制度的便利,制訂對自己有利的規則,更不能黑箱操作,自己一個人說了算。
3.需要以身作則,嚴格要求團隊和自己,要比成員更加努力。
4需要有奉獻精神,有時候寧可犧牲一點小利益,也不能讓其他成員認為你自己對利益斤斤計較,反過來要為他們的利益斤斤計較。把別人想的“自私”一點,用這個原則會讓你和團隊成員之間的關系多一點“安全邊際”
股權分配的操作細節
1.注冊公司,確定初始股權比例(初期可按照每人愿意投入的資金比例占股)
2.動態股權分配比例在工商登記中的體現
(最好是財務來看,{認繳資本法}或者{實繳資本法}來做股權調整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關于公司的注冊資本(認繳資本)與實繳資本
注冊資本”的法律意義是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承擔限度,也就是說股東們承諾在這個注冊資本的額度內對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超過這個額度,股東們不再承擔,不能再追溯到股東們的私人財產。這就是“有限責任”的含義。
在2014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版正式施行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舊版公?司法約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然而,要求注冊資本實繳到位,放在公司的賬上,很可能有相當部分的資金是超過公司所需要的,閑置在賬上,這是對現金資源的浪費。因此,在現實中股東們往往運用會計的手段或者股東往來,將閑置的錢又轉出來,發揮資金的流轉效益。也因為有這一項不合理制度的存在,一些單位在設立市場準入門檻時總喜歡以實繳資本為其中一項指標,這也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并虛假注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注冊金額從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一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加上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注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一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熱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已經徹底地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修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這是與國際接軌的制度。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先擬定并承諾注冊資冊資金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中,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來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的注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隨著“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普及,用簡單的實繳資本金的大小來衡量一家公司的實力,或者承擔債務的能力,根本沒有意義。作為投資人,我們更加不會通過實繳資本來衡量公司的投資價值。因此,公司的實繳資本這個概念,隨著新版公司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淡化,越來越不重要。認繳制的實施,不但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造了條件,更為動態股權分配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認繳資本法
股權分配的比例體現在認繳資本的比例上,而不是實繳資本。公司章程需做以下明確:公司分配紅利,新增資本,股東會投票,剩余資產的分配都按照“認繳資本的比例”進行。
舉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創業設立ABC公司,四人一致決定使用動態股權分配機制。四人分別出資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作為公司的初始現金投入。利用“認繳資本法”體現各人之間的股權比例。
注冊公司時,假設股東四人把認繳資本設為100萬元。當然,認繳資本可以由團隊自行決定,為了方便會計處理我建議起碼要大于實繳資本。這時認繳資本的初始比例
將由四人初始投入的資金的比例決定(見表6-1):
在公司開始運作后,甲、乙、丙、丁分別投入資金5萬元、4萬元、8萬元、8萬元。財務上將做增加實繳資本處理。表6-2顯示,這時實繳資本的比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四位的股東的權益比例在工商形式上是沒有任何變化的。
假設,達到了公司的里程碑1時,甲、乙、丙、丁四位股東加上他們前面投入的實繳資本(注意投入現金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貢獻點”),四位股東累積的貢獻值為20萬元,30萬元,15萬元,35萬元。這時,我們就需要根據各自的貢獻值比例進行第一次股權的分配。四人的比例分別為20%,30%,15%,35%。公司可以增加認繳資本也可以不增加認繳資本,視其情況而定。但股東會需要出具決議對公司章程中四位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做相應的修訂,并做工商變更(見表6-3)。
做完股權分配之后,團隊就開始為下一個里程碑努力,而這之前累積的貢獻值將清零。下一次的股權分配將不會考慮這之前已經累積的貢獻值。
用認繳資本法來調整股權比例非常便利。認繳資本可以隨意調整,各個合伙人不需要為了調整各自的股權比例專門對企業進行增資,只是做一次工商變更就可以實現。
實繳資本法
公司章程需做以下明確:公司分配紅利,新增資本,股東會投票,剩余資產的分配都按照“實繳資本的比例”進行。
我們繼續沿用ABC公司作為例子,用“實繳資本法”來做股權分配調整。公司的認繳資本可以根據需要定,多少都可以,而實繳資本則越小越好,便于日后調整。新版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對最低出資額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的實繳資本為零都可以。四人出資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作為公司的初始現金投入,四人約定公司初始認繳資本定位100萬元。可以按照做成,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實繳資本,而多出的部分在會計上作為股東投入的無須歸還的“資本公積”(具體的會計處理方式會在第十一章詳細講解,這里你只需要把“資本公積”理解為一個暫存貢獻值的會計科目即可)。這時,公司初始的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如表6-4所示:
在公司開始運作后,甲、乙、丙、丁分別投入資金5萬元、4萬元、8萬元、8萬元。這時可以完全不需要對實繳資本進行調整,在會計處理上這一筆錢將全部進入股東投入的“資本公積”(見表6-5)。
假設,達到了公司的里程碑1時,甲乙丙丁四位股東加上他們前面投入的實繳資本,四位股東累積的貢獻值為20萬元,30萬元,15萬元,35萬元。這時,我們就需要根據各自的貢獻值比例進行第一次股權的分配。四人的比例將要調整為20%,30%,15%,35%,我們將以增加實繳資本的方式來調整股權比例(見圖6-1)。
我們要通過“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方式來調整每一個股東的持股比例,而不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做。因為,“股權轉讓”的手續較增資要繁瑣,有一些地方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還要求你去做公證,公證費對于初創企業也是一筆不少的費用。涉及股權轉讓還可能引起稅收問題。也許在公司獲得風險投資之前,公司還處于虧損狀態,以“平價”轉讓也許不會產生資本利得。若公司經過一輪融資,有估值參照了,再以“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做調整,即使是“平價”轉讓,也有可能面臨納稅評估,評估增值部分將被征以高達20%的個人所得稅。正是因為我們要以“增資”的方式來調整,我們需要做一個測試:用每個股東的調整前實繳資本除以我們想要調整的比例,得到一個金額。
例如,股東甲,調整前的實繳資本為0.4萬元,我們要把他的比例調整為20%,那么0.4/20%=2萬元。以此類推測算出,乙、丙、丁三位股權的金額分別為1萬元、1.33萬元、0.29萬元,因此我們得到甲的金額最高。那么這就意味著調整后,實繳資本的總額應該為2萬元,才不會有股東需要做減資。如果你不相信,你可以用1萬元,1.33萬元,0.29萬元試一試,股東甲都需要做減資處理。減資也是比較麻煩的事情,況且初創企業也不一定有足夠的現金退回給股東。
定了調整后的實繳資本總額就好辦了,我們很容易就倒推出來每一位股東調整后應該有多少實繳資本。用其跟調整前的實繳資本相減就可以算出每一位股東應該增資多少。而增資額也好辦,直接從“資本公積”中轉增實繳資本即可。這也是新《公司法》中取消了出具驗資報告這一個環節給我們帶來的便利。
知道了調整后的實繳資本,股東會需要出具決議對公司章程中四位股東的實繳資本和認繳出資額做相應的修訂,并做工商變更。
實繳資本法執行起來要比認繳資本法復雜,但是在實際的商業活動中,公司股權比例默認的主流標準是實繳資本的比例。很多城市的工商管理部門提供的公司章程的范本大都是以實繳資本為標準,比較好理解。如果用認繳資本法的標準來計算股比,可能需要多費點口舌跟工商管理部門解釋。使用實繳資本法,在正式賦予股權的時候,各個合伙人幾乎不用支付額外的資金或者只需要象征性的支付一點現金就可取得公司的股權。但仍需要在會計上進行賬務處理和做工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