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欲官賣所在房場,以充衙前雇直。雖有長役,更無酬勞。長役所得既微,自此必漸衰散,則州郡事體,憔悴可知。士大夫捐親戚,棄墳?zāi)梗詮墓儆谒姆秸撸昧χ牛嘤罚巳酥燎橐病H舻癖滋酰瑥N傳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fēng),恐非太平之盛觀。陛下誠慮及此,必不肯為。且今法令莫嚴于御軍,軍法莫嚴于逃竄。禁軍三犯,廂軍五犯,大率處死,然逃軍常半天下。不知雇人為役,與廂軍何異?若有逃者,何以罪之?其勢必輕于逃軍,則其逃必甚于今日。為其官長,不亦難乎?
(朝廷)又想將(官府)所在地的房屋、場地予以出賣,用所得的錢來充當衙前差役的雇役費用。即便(衙前差役)設(shè)有長期服役的制度,卻(對差役)沒有任何酬勞。長期服役的差役所得如此微薄,從此以后必定會漸漸衰弱離散,那么州郡的政務(wù)狀況,衰敗憔悴的情形可想而知。士大夫們舍棄親戚,離開祖墳,到四方去做官,在辛勤勞作之余,也想尋歡作樂,這是人之常情啊。如果(地方)凋敝破敗得太厲害,官府的招待設(shè)施(廚傳,指供官員、使者食宿和車馬的驛站)冷冷清清,那就好似處于危難之國的鄙陋風(fēng)氣,恐怕這不是太平盛世應(yīng)有的景象。陛下您如果考慮到這些情況,一定不會這么做。況且如今法令中沒有比統(tǒng)率軍隊更嚴格的了,軍法中沒有比(懲處)逃兵更嚴厲的了。禁軍(如果)三次犯(逃兵之罪),廂軍(如果)五次犯(逃兵之罪),大致上都要處以死刑,然而逃兵常常占天下兵士的一半。不知道雇人服役(的制度),與廂軍(制度)有什么不同?如果有(雇役)逃跑的人,用什么罪名來懲處他們呢?(這種制度)勢必比(懲處)逃兵的罪名要輕,那么他們逃跑的情況必定會比現(xiàn)在更嚴重。做他們的官長,不也很困難嗎?
近者雖使鄉(xiāng)戶,頗得雇人。然至于所雇逃亡,鄉(xiāng)戶猶任其責(zé)。今遂欲于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則雇人之責(zé),官所自任矣。自唐楊炎廢租庸調(diào)以為兩稅,取大歷十四年應(yīng)干賦斂之數(shù)以定兩稅之額,則是租調(diào)與庸,兩稅既兼之矣。今兩稅如故,奈何復(fù)欲取庸?圣人之立法,必慮后世,豈可于兩稅之外,生出科名。萬一后世不幸,有多欲之君,輔之以聚斂之臣,庸錢不除,差役仍舊,使天下怨毒,推所從來,則必有任其咎者矣。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與鄉(xiāng)戶均役,品官形勢之家與齊民并事。其說曰:“周禮田不耕者出屋粟,宅不毛者有里布,而漢世宰相之子不免戍邊。”此其所以藉口也。古者官養(yǎng)民,今者民養(yǎng)官。給之以田而不耕,勸之以農(nóng)而不力,于是有里布、屋粟、夫家之征,而民無所為生,去為商賈,事勢當爾,何名役之?且一歲之戍,不過三日,三日之雇,其直三百。今世三大戶之役,自公卿以降,毋得免者,其費豈特三百而已。大抵事若可行,不必皆有故事,若民所不悅,俗所不安,縱有經(jīng)典明文,無補于怨。若行此二者,必怨無疑。女戶、單丁,蓋天民之窮者也。古之王者,首務(wù)恤此,而今陛下首欲役之,此等茍非戶將絕而未亡,則是家有丁而尚幼,若假之數(shù)歲,則必成丁而就役,老死而沒。官富有四海,忍不加恤?孟子曰:“始作俑者,其無后乎!”春秋書“作丘甲”、“用田賦”,皆重其始為民患也。
近來雖然讓鄉(xiāng)戶(鄉(xiāng)村住戶)能夠雇人(服役),然而如果所雇之人逃亡,鄉(xiāng)戶仍然要承擔(dān)責(zé)任。如今竟想在兩稅之外,另外設(shè)立一個稅目,叫作庸錢,用來準備支付官府雇役的費用。那么雇人的責(zé)任,就由官府自己承擔(dān)了。自從唐朝楊炎廢除租庸調(diào)制而實行兩稅法,取大歷十四年(唐代宗年號,這一年為公元779年)應(yīng)該征收的各種賦稅數(shù)目來確定兩稅的稅額,那么租調(diào)與庸,兩稅就都已包含在內(nèi)了。如今兩稅依舊(按舊例征收),為何又要收取庸錢呢?圣人立法,必定會考慮到后世,怎么能在兩稅之外,又生出新的稅目名稱。萬一后世不幸,出現(xiàn)欲望過多的君主,輔佐他的又是善于聚斂錢財?shù)拇蟪迹瑰X不廢除,差役制度依舊,使得天下人怨恨,追究其根源,就必定有要承擔(dān)罪責(zé)的人了。又打算讓坊郭等第之民(城市中按財產(chǎn)多少劃分等級的居民)與鄉(xiāng)戶(鄉(xiāng)村住戶)承擔(dān)相同的差役,品官形勢之家(有品級的官員和有權(quán)勢的人家)與普通百姓一同承擔(dān)差役事務(wù)。他們的說法是:“《周禮》記載,田地不耕種的人要交納屋粟(一種代役稅),住宅不種草木的人要交納里布(一種罰款),而漢代宰相的兒子也不能免除戍邊的差役。”這就是他們所找的借口。古代是官府供養(yǎng)百姓,如今是百姓供養(yǎng)官府。給百姓田地卻讓他們不耕種,勸導(dǎo)他們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卻不努力,于是就有了里布、屋粟、夫家之征(各種賦稅徭役),百姓沒有辦法維持生計,就去做商人,事情的發(fā)展趨勢本應(yīng)如此,怎么能稱之為差役呢?況且一年的戍邊,不過三天,三天的雇役費用,其價值為三百錢。如今世家大族所承擔(dān)的差役,從公卿以下,沒有能夠免除的,他們的費用難道僅僅只是三百錢而已嗎?大致說來,事情如果可行,不一定都要有先例,如果百姓不高興,風(fēng)俗不安定,縱然有經(jīng)典的明確記載,也于事無補,不能消除百姓的怨恨。如果實行上面所說的這兩件事,必定會招致百姓的怨恨,這是毫無疑問的。女戶(只有婦女沒有男丁的家庭)、單丁(只有男丁沒有妻室的家庭),大概是百姓中最窮困的人了。古代的帝王,首先致力于體恤這些人,而如今陛下您首先想要役使他們,這些人如果不是戶主即將死去而家中尚未絕后,就是家中有男丁但年紀尚幼,如果給他們幾年的時間,他們必定會成年而服役,直到老死。官府富有四海,難道忍心不加體恤嗎?孟子說:“第一個制作木偶人來殉葬的人,他該斷子絕孫吧!”《春秋》記載“作丘甲”(春秋時魯國實行的按丘出軍賦的制度,以一丘為單位,一丘田為16井,)、“用田賦”(春秋時魯國實行的按田畝征收軍賦的制度),都是重視這些政策開始施行時給百姓帶來的禍患。
青苖放錢,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雖云不許抑配,而數(shù)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與?異日天下恨之,國史記之,曰青苖錢自陛下始,豈不惜哉?東南買絹,本用見錢,陜西糧草,不許折兊duì。朝廷既有著令,職司又每舉行,然而買絹未嘗不折鹽,糧草未嘗不折鈔,乃知青苗不許抑配之說,亦是空文。只如治平之初,揀刺義勇,當時詔旨慰諭,眀言永不戍邊,著在簡書,有如盟約。于今幾日,議論已搖,或以代還東軍,或欲抵換弓手,約束難恃,豈不明哉?
發(fā)放青苗錢(即官府貸款給農(nóng)民,收利息)之事,自古以來就有禁令,如今陛下您剛確立成法,每年都要施行,雖說規(guī)定不允許強行攤派,但數(shù)代之后,出現(xiàn)暴君貪官,陛下您能保證這種情況不發(fā)生嗎?日后天下人怨恨此事,國史也會記載下來,說青苗錢是從陛下您開始的,這難道不可惜嗎?東南地區(qū)買絹,本來是用現(xiàn)錢交易,陜西的糧草,不允許折算成其他物品(如絹帛等)來抵交。朝廷既然已經(jīng)頒布了明確的法令,職能部門又每次都照此執(zhí)行,然而買絹時未嘗不折算成鹽(來抵交),糧草未嘗不折算成鈔票(來抵交),由此可知青苗錢不允許強行攤派的說法,也是一紙空文。就拿治平(宋英宗年號)初年挑選征召義勇兵(地方武裝)來說,當時的詔書旨意安慰曉諭百姓,明確說永遠不讓他們戍守邊疆,記載在典冊之中,如同盟約一般。到現(xiàn)在才過了幾天,議論就已經(jīng)動搖,有人主張讓他們代替東軍(宋朝的禁軍)回還,有人想要用他們來抵換弓手(地方上的武裝人員),朝廷的約束難以依靠,這難道還不明顯嗎?
縱使此令決行,果不抑配,計其間愿請之戶,必皆孤貧不濟之人家,若自有嬴馀,何至與官交易。此等鞭撻巳急,則繼之逃亡,逃亡之馀,則均之鄰保,勢有必至,理有固然。且夫常平之為法也,可謂至矣。所守者約,而所及者廣。借使萬家之邑,巳有千斛,而谷貴之際,千斛在市,物價自平。一市之價既平,一邦之民自足,無專斗乞匄gài之弊,無里正催驅(qū)之勞,今若變?yōu)榍嗥m,家貸一斛,則千戶之外,孰救其饑?且常平官錢常患其少,若盡數(shù)收糴dí,則無借貸;若留充借貸,則所糴幾何?乃知常平青苖,其勢不能兩立。壞彼成此,所喪愈多;虧官害民,雖悔何逮。
即便這項法令堅決推行,果真不強行攤派,估算其中愿意借貸的農(nóng)戶,必定都是孤苦貧窮無法維持生計的人家,要是他們自己就有盈余,又何必和官府做交易。這些人要是被逼迫得太急切,就會接著出現(xiàn)逃亡現(xiàn)象,逃亡之后,就會把負擔(dān)平均攤派到鄰里保甲身上,這種情況必然會出現(xiàn),道理本來就是這樣。況且常平倉的制度,可以說是極為周全了。它所堅守的原則簡單,但所涉及的范圍卻很廣。假如有一萬戶人家的城邑,常平倉已經(jīng)儲備了一千斛糧食,在糧食價格昂貴的時候,這一千斛糧食投放市場,物價自然就會平穩(wěn)。一個市場的物價平穩(wěn)了,一地的百姓自然就能自給自足,沒有專門爭斗乞討的弊端,也沒有里正(古代鄉(xiāng)里小吏)催逼驅(qū)趕的辛勞。現(xiàn)在如果把常平倉制度改為青苗法,每家借貸一斛糧食,那么在一千戶之外,又有誰來救濟他們的饑荒呢?而且常平倉的官府資金常常擔(dān)心不夠用,如果全部用來收購糧食,就沒有借貸的資金了;如果留下一部分用于借貸,那么又能收購多少糧食呢?由此可知,常平倉制度和青苗法,在形勢上不能同時存在。破壞常平倉制度來推行青苗法,所喪失的會更多;損害官府利益、坑害百姓,到時候后悔也來不及了。
讀后詩曰:
事行何必盡循章,民怨難平典亦傷。
且順輿情安俗意,休因新策惹愁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