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房屋是父母所有,申請中止訴訟后……

近日,筆者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結案。回顧整理該案的代理過程,對方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試圖將房屋占為己有,在運用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手段后,但最終均被我方化解,有感于此,形成此文。

01 感情破裂,女方提起訴訟

2015年底,女方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希望我能代理她與男方離婚的案件。

經過面談了解,雙方對于感情破裂這一點上沒有大的爭議,爭議最大的是婚后三套房屋的處理,其中一套是小產權房,另外兩套是商品房,商品房均是在婚后購買,但登記在男方名下。現在男方不同意給女方合理的分割,認為房屋應歸其所有,只給女方一些折價款就行,因此雙方無法通過協議方式辦理離婚。

男方是一名民警,也懂一些民事方面的法律知識,并且有一些手段。女方表示,自己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都被其竊取了。

基本情況了解清楚后,我撰寫訴狀,整理證據。很快,就代理女方將男方訴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判決孩子撫養權,并依法分割雙方名下房屋。

立上案后大概過了一個月,法院來了通知,定下了開庭時間。

開庭當日,我與女方一同按時出庭。

法庭上,男方答辯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給女方房產,他認為房屋是男方個人借款購置,且其中一套房屋是男方的父親出資借用男方名義購買不發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隨即提出,借款雙方均參與,并且雙方的親屬朋友都有借款,并非男方個人借款,借款買房后形成夫妻共同債務。現房屋雖只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是用婚內共同借款和出資購買,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雙方還有房屋公積金貸款,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雙方均有簽字。為此,我方舉明證據并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逐一進行了反駁和質證。

男方眼見庭上女方委托了律師,自己雖申請父親和姐姐出庭作證,但沒有代理律師,在庭審應對能力方面明顯弱勢,顯然,男方雖不承認我方觀點,但理由已經較為牽強,不斷被法官提問中斷。第一次開庭由于涉案爭議較大,案情也較復雜,很快便休庭了。

02 搬出救兵,對方也委托律師

第二次開庭是在一個半月以后了,這次,男方顯然準備更充分,并且也委托了代理律師。

對方的委托律師一上庭就理直氣壯的說,其中一套涉案房屋就是男方父親購買的,就是為了來北京養老才購買的,用的是自己的家當和積蓄,這個房屋不是夫妻財產,堅決不能分割。

然而,法官問到,為什么出資只是其中一小部分首付款?男方律師表態,后面的還貸都是男方父親還的,給的現金給男方,讓男方通過貸款賬戶還款。

眼看如此,法官釋明,既然被告提出自己名下財產是案外人所有,被告應就此主張另案解決。被告律師當即表態,我們要起訴確權,這個房屋要更名回來。

法官提出,那既然如此,原告你們能不能先撤訴,等對方案子打完后再重新起訴。

我和委托人商議后,明確我方不撤訴,案外人是否起訴與本案無關,本案登記在被告名下的財產就是婚后購買,對方如有相反證據應提交或另案起訴,我方堅持本案中一并解決。

眼看我方堅持且有理有據,法官只能先休庭,表態給被告一段時間,如未另案起訴本案將繼續審理。

03 對方出招:提出另案訴訟,申請本案中止

自上次庭審后,作為律師我很清楚,在法官已經釋明的前提下,如果對方還是執意認為自己名下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除了另案訴訟別無他法。

果不其然,對方以父親作為原告,自己和我方夫妻二人作為共同被告另案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被告名下房屋是原告即其父親所有。離婚案也因此暫時中止審理,等待房屋確權案結果。

顯然,根據我以往的經驗,這樣的起訴案由是有問題的,對此我只心暗喜,對方律師看來在這方面操作上欠缺經驗。我在此案中撰寫了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狀

答辯人:劉XX,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漢族,海淀區XX學院職工。現住北京市XX區樓XX號。

答辯人因原告王A訴我與王B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同意本訴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現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X園X號樓3層一單元XX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是答辯人與被告王B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沒有所有權。

答辯人劉XX與王B于2005年2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區登記結婚,涉案房屋系雙方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是雙方婚后的共同投資行為,當時買了兩套,后來賣掉其中一套,當時確實向原告借了部分款項,答辯人認可原告對借款享有債權,二被告應當共同承擔,但原告不能因為有部分借款債權就主張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此外,借款是否全部用于購買涉案房屋,答辯人不知情,因為是由原告與其子即被告王B直接轉賬的,因為當時由王B負責買房,所以房屋登記在王B名下,雙方沒有婚內協議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因此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原告對二被告購買的涉案房屋的出資行為屬于借貸,原告主張房屋所有權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原告王A作為被告王B的父親,為二被告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置房屋,這種天然的身份關系所作出的行為本身就不同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出資購房行為,在沒有任何約定證明雙方是在借名購房的基礎上,所購置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自然屬于被告的夫妻婚內共同財產。現雖然原告與被告王B在款項發生時并沒有書面的借條等讓答辯人簽字確認,但鑒于答辯人在與被告王B的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已經認可該款項性質為借款,因此,答辯人愿意與被告王B共同承擔婚內的共同債務還款責任,但債權人即原告主張因此取得所購買房屋的所有權沒有法律依據與合同依據。

三、原、被告之間沒有約定借名購買涉案房屋,雙方不屬于借名購房法律關系。

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借名購房的案例,其中大多是為了規避購房當時的一些法律和政策規定才作出的安排且均有書面協議。另外,借名買房應屬于合同糾紛案件而非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原告的起訴案由有誤應予駁回。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是父母子女關系,在房價居高不下且存在上漲趨勢的北京,男女雙方結婚后由于資金能力有限,很多家庭都出現由父母為子女贊助部分出資購房的現象,本案也只是很普通的一個范本,如果真的僅僅因為購房資格或戶籍原因而借名購買,那也完全可以在各方明確自愿的前提下簽訂書面的借名購買協議,為何會在雙方離婚之際才來主張房屋的所謂確權?房屋是不動產,在婚姻家庭財產中屬于大宗財產,對夫妻雙方都有重要意義。因此,原告所謂的借名購房約定實際就不存在,這只是為了在二被告雙方婚姻出現問題時尋找的一個借口而已。

四、原告起訴的真實原因是答辯人已經在法院起訴被告王B要求離婚后分割財產,原告與被告王B為了達到在離婚時不分割涉案房屋的目的,試圖以所有權確認的方式來爭奪財產。

從起訴時間上看,答辯人劉XX與被告王B在2016年1月將被告王B起訴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X法庭要求離婚并提出財產分割,而本案的起訴就是在此之后,即在答辯人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其目的就是為了讓答辯人無法在離婚案中分割涉案的夫妻共同財產;

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只有實際購房人才有權利申請公積金貸款。

從原告的起訴狀可以看出,原告是明知自己沒有北京購買房屋的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如其主張與被告王B存在借名購買房屋約定,實際上是在試圖解釋自己如何去規避北京的相關限購和公積金貸款政策,根據2002年國務院令262號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第27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本案中,答辯人和被告王B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崗職工,只有在雙方購買涉案房屋時才能使用個人名義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如果真像原告所述是借名購房,那么這樣的作法顯然是規避和違背了國家強制性的行政法規,而已經設立了公積金抵押擔保的涉案房屋如果其所有權人不是被告,將會導致擔保無效,從而會給國家財產帶來巨大損失或風險。因此可以反推,本案被告王B使用自己的公積金申請貸款,實際是因為夫妻二人是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和所有權人。

合理的推測應當僅僅是原告出資借貸幫助答辯人與王B婚內購房投資,將來必要時也可到京養老,但要說是自己想買房借兒子名義顯然是違法和牽強的。

綜上,原告試圖推翻對二被告婚后買房出資借貸的行為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現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16年4月6日

果然,在我點明對方應以借名購房而非確權為由起訴本案后,主審法官也立即在庭審中提出對方案由錯誤,要求其撤訴,否則將駁回。

對方的銳氣一下子被打消了,對方的律師也手忙腳亂連連解釋試圖向法官說明和補救。

最后,在對方律師與當事人商議下,當庭提出了撤訴,法院出具了準予撤訴的裁定。我方勝訴!

04 不再試圖借名訴訟,離婚財產分割順利進行。

由于對方銳氣已消,不再試圖去重新提出新的借名購房訴訟,離婚案如其又開庭了。

這次法院認定了雙方共同財產的范圍和爭議焦點,依法對房屋的價值進行了確認,對不能確認的依法進行評估。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我方獲得其中一套房屋產權,另外一套房屋的折價款由對方予以補償,本案終于贏得了滿意的結果。

本案歷時一年半,其中法律程序方面占用了大量的時間,但是隨著北京房屋的增值,對于想獲得房屋的一方來說,拖延時間的代價就是要付出更多的折價補償款。

而提出不合適的理由,比如房屋是父母的、是別人的、有借款等等,在沒有證據和事實的基礎上,如果對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精神不能細心領會的話,就會造成誤判,不但無法贏得訴訟,還會失去有利先機。

以上這些,是值得案件的代理律師去更多的總結和思索的。

作者:范林剛 ?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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