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物業公司并非改善小區環境最好的方式,而是窮盡其他方法后迫不得已的手段。
業委會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若物業公司能接受業委會的要求依法依規進行管理,業委會也可通過業主大會繼續選聘原物業公司,當然非法吞并的權益要通過協商和審計,退出原來侵占的權益,雙方在理性妥協的基礎上通過談判擬定新合同。
在新擬定的物業服務合同中,要求精心搞好小區物業服務工作,收取合理合法的利潤,小區的收支帳目要公開透明,對房屋及設備的維修保養要列為重點。
業主和業委會忍無可忍要更換物業是無可非議,一旦業主和業委會要“炒”物業公司,有些物業公司必然會作最后的掙扎,就如夫妻雙方一旦提出“離婚”,夫妻轉眼變成“仇人”了。
許多事例表明更換物業公司是傷筋動骨的大事,物業公司被炒后一般都會產生交接沖突,尤其業委會對小區的房產、資金的“家底”尚未摸清的情況下,此時更換物業很容易使小區的財產流失、收入帳目處于混亂狀態,居住環境更加惡化。
若更換以后依然照舊,甚至比以前更差,那豈不是“前驅狼后迎虎”。這與更換一個新的物業公司的初衷(保證小區房屋設備良好、和諧宜居)完全相背離。
一個住宅小區能否宜居,關健在于業委會和全體業主能否真正當家作主,監督物業企業依法按合同服務,絕不允許侵犯業主權益。
業委會也要善待物業企業員工,使其安心工作,只有業主與物業相互合作、密切配合,住宅小區才有可能宜居和諧。
業主與物業本質上是買與賣、購買服務與提供服務的關系;業主要求宜居、物業盡心提供服務,收取合理的報酬,所以完全沒有必要將小區變成“戰場”、劍拔弩張地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