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上述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