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其中包括病假。
最近,很多人都在問到底勞動者休的病假天數誰說了算?用人單位有沒有權利拒絕勞動者休長病假?
今天,統一回復。
員工請病假,可以請多久?
首先,我們需要確定職工生病具有法定休假權。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
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那職工可以請多久的病假呢?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長短與勞動者工齡有關。
勞動者實際工齡10年以下,本單位工齡5年以下,醫療期3個月;本單位工齡5年以上,醫療期6個月。
勞動者實際工齡10年以上,本單位工齡5年以下,醫療期6個月,本單位工齡5—10年醫療期9個月,本單位工齡10—15年醫療期12個月,本單位工齡15—20年醫療期18個月,本單位工齡20年以上的醫療期24個月。
勞動法規定
以下這6種病假是無效的!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對病假具有批準權,但是要職工依法遞交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的病情證明,醫囑證明勞動者必須休息的,且職工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該請病假手續即應視為有效,用人單位應當同意。
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不批準病假的,根據勞動法我們給大家總結了6種無效病假:
一、病假證明來源不明
如果僅有一張病假證明,而沒有掛號單、病歷記錄、醫療費發票、檢查單等一系列證明。
或是提供的病假單、病歷本系手寫,并無該醫院或醫師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該日至該院掛號就診的相關單據,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診記錄。
也就是說,來源不明的“證明”無法證明員工患病就診的事實,“病假”具有明顯的欺詐性。
二、醫生違規或越權開具病假證明
作為醫療機構以及專業的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需要符合他們相應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
如果說員工提供就診記錄顯示的就診科室與《診斷證明書》顯示的科室不一致,而醫師卻為同一人,那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病假期間勞動者外出旅游
病假本來設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明明應該休息的“病人”卻在外旅游,那肯定是說不過去的。
這時,員工已經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就算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也是合情合理。
四、以患病為由不提供病假證明
公司有相應病假請假制度,作為員工都應嚴格執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證明的行為,是在對抗用人單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五、由他人代開的病假證明
有的員工不在本地就診,由他人代開病假單的情況,單位應該核實該期間員工在外地的證明。
如有虛假成分,依然是無效病假。
六、病假證明有被涂改痕跡
現在很多醫院的病歷和病假證明已是機打,不太可能會出現修改的情況;如果在手寫病歷和病假證明的情況下出現有明顯涂改的情況,致病假證明病假期間與病歷不符,醫院又未出具證明稱涂改為其所為,那病假無效。
休病假是員工的一項基本的權利,但是作為員工,在申請病假的時候,有義務遵守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積極配合單位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沖突和問題產生。
病假工資怎么算?
早在1995年時,關于病假工資的全國性標準便已確立。
勞動部在1995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明確規定:
病假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這份文件明確限制了各地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給出了以當地最低工資作為參考標準的算法。
實踐中,全國各省市結合當地實際,陸續出臺了地方性的病假工資政策和支付標準。
除了遵照勞動部關于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各地在制定當地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時通常還會結合員工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年限、醫療期、病假期限等因素,綜合確定當地的病假工資標準和計算方式。
總結部分省市病假工資標準和計算方式,如下表:
地區
法律依據
具體規定
全國
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適用范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北京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海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一、 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注: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 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工資計算:按以下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津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的勞動者病假工資按機關、事業單位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執行
重慶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深圳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浙江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十七條 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未付出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江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山東
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一、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青島
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三)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條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河北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第2款 《工資支付規定》(注:指《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是指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國家規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五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六十;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百分之七十;滿十年不滿十五年者,為百分之八十;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者,為百分之九十;滿二十年以上者,為百分之百。
執行疾病救濟費的休假六個月以上,連續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五;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百分之六十;滿十年不滿十五年者,為百分之六十五;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者,為百分之七十;滿二十年以上者,為百分之七十五。
陜西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安徽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遼寧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吉林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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