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是一個虛構的東西,是我們想象出來的。那么如果我們需要做是事情,只要我們集合起來就可以了,為什么還要成立公司?
因為“公司”一旦成立,它就不僅僅是做事情的人的集合,“公司”會有它自己的權利和財產。雖然公司是幾個人搞起來的,但是這個財產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而是“公司的”。公司摸不著看不見,但是它是一個獨立的“實體”。
史上第一家有限公司,是不列顛東印度公司。他是1600年英國王室親自組織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非洲好望角的貨運業務。這個業務非常重要但是風險很大,所以當時的伊麗莎白女王,給了東印度公司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特許權,這個業務是東印度公司獨享,其他人不能插手。第二個條件是就是“有限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東印度公司破產、欠債,不管出多大事兒,股東的損失僅限于他們在公司的投資,而不會牽連其他責任。
我們仔細想想,有限責任是一個不自然的條件,而自然的做事方法,應該是如果做生意,而且結論別人的錢,如果生意失敗,那就要想辦法換別人的錢。但是如果做生意動不動就要傾家蕩產的風險,那誰還愿意做生意。
“有限責任”的好處,就是限制了風險。不管出多大事兒,只要宣布公司破產,公司欠的債就可以一筆勾銷,就可以全身而退。
這種非自然的設定,雖然1600年就有了東印度公司,但是一直到1811年。美國才在紐約州開始正式承認有限責任公司,而英國本土直到1854年才有了民間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corporation)”這個單詞,是來自于“incorporation”,而 incorporation 的意思就是“實體化”。
公司,是一個想法的實體。你是你,公司是公司。哪怕你開一家只有你一個人公司,你和你公司也是兩個不同的實體。你甚至可以開幾家公司,做幾個不同的生意 —— 如果其中一個生意失敗了,你只需要讓那個公司破產,你其他的公司和你本人,都不用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