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我代理王男)和某女早些年即已加微信好友(此時間居然作為某女后拒絕歸還王男的理由),但一直未見面。后兩人于2022年1月初見面并火速發展為情侶,某女要求王羅抓緊時間訂婚,后王男根據某女要求定于2022年9月訂婚,某女要求王男支付彩禮款五十萬元,以及購買價值十萬元金器,王男如實照付。
接受代理后,我反復詢問王男支付給某女的款項是否為借款。王男說肯定不是借款,都是家里的錢,于是我想那只能提交王男父母身體不好,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據作為輔助證據來證明了。結果就在開庭前3天,王男跟我說咋辦,我現在才知道所有支付給某女的款項都是我父母借來的。說我當時一點不急肯定是假的,我趕緊連夜把王男陳述的借款情況一一予以列舉,并補充了王男父母借款的流水以及相應的證人證言。逐一深入翻查之后才知道,原來50萬中的差不多48萬都是借款。可憐天下父母心。為了讓自己的孩子順利成婚成家,父母真是咬碎了牙往肚子里吞,還不愿意告訴孩子,怕孩子因此有壓力。但有了這些證據后,我就非常確定了一點,這次彩禮款的給付已經遠遠超出王男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了。
另外,我詢問了王男,他們是否有同居。他的回答是沒有。當時我在庭前跟王男溝通的過程中還在說,也許某女會提交些證據來證明有同居過。結果第一次開庭某女果然就以一紙自述稱很多年前就開始與王男同居了,那個所謂的同居時間是王男加她微信的時間,而實際情況是那個時候他們連面都沒見過。開庭過程中,某女的代理人宣稱他們不需要證據就可以證明王男和某女長時間同居的事實,而且王男“不能脫了褲子不認人”。說實話,當時的過程讓我感受到諸多不適,不過我還是考慮如何讓法官采信我方的陳述,雙方就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時間膠著不已。我反復問“某女,如你就同居時間做虛假陳述,你是否愿意承擔刑事責任”,并讓書記員記錄在案。以及反復向法庭陳述“如我方做虛假陳述,我方愿承擔法律責任”,一番膠著中,感受得出來某女還是緊張的,法官在第一次庭審后也說明了她對某女陳述的諸多漏洞的疑問。
某女基于其主張雙方長時間同居的前提下,已把彩禮款全部消耗完畢。于是我方在第一次庭審后提交了海量證據證實雙方戀愛期間全部的開支均有王男承擔,某女并未承擔任何戀愛開支。兩人也根本不存在同居的情況。而且雙方婚約無法成立的原因在于某女拒絕與王男登記結婚,某女在庭審過程中亦認可該客觀事實。第二次庭審在雙方辨論的過程中,某女的代理人繼續使用激怒我方的手法,不過我已在第一次庭審中吸取經驗,對其任何故意惹怒我方的言辭均不予以理會,并將我方的完整辯論觀點有理有節的展示給了法庭。
不過沒想到如此兩次激烈的庭審后,王男居然和某女在法官的耐心組織下,達成了調解。后法院出具調解書結束此案。他們能心平氣和的達成一致,也是對過往的一個完美的交待吧,只是確實是出乎意料之外。無論如何,還是祝福他們,以后各自找到自己的幸福。
(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對案情做調整處理,請勿對號入座)
彩禮案件判斷要點:1、雙方是否同居,如同居,時間長短?2、按照當地經濟水平,彩禮金額是否過高?3、支付彩禮是否已導致男方家庭經濟困難?4、女方是否已懷孕,或懷孕過?5、彩禮款是否已用于共同支出?6、婚約破裂的原因,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