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的時候,規定私人糾紛一律訴諸法庭,不準私人以相斗方式處理。他以此來避免國家人民內耗。
當年的私斗放大,叫邑斗。就是一個部落一個村莊,比如地界不清,比如夏天爭奪灌溉,大家會打群架,造成很大的損傷。
秦國當年居然設有法庭,所有民事必須經過法庭裁判,不準私自解決。
但漢以后,再沒有法庭,沒有法官了,說漢承秦制,這話并不完全。因為商鞅變法以后,秦國乃至后來的秦朝,是有獨立法官的。漢以后,司法官就是行政官,縣令,州知府,直接就判案子,沒有法官。但是當年商鞅變法是有獨立法官的,而且法官受中央垂直領導,不受地方長官節制。
并且當時的法官非常權威,不僅裁決民事和刑案,甚至地方官執行的任何出爐的任何政策,都要先交給法官,看它是否符合秦國法律,還有監督行政官是否合法行政的作用??梢娗貒斈攴ㄖ菩螒B非常先進。
商鞅變法執行得非常徹底。
(待續)
(本文編輯整理于王東岳《中西哲學啟蒙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