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個朋友給我遞來了一份淮安市洪澤區高良澗街道崔朱居委會與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建超財富廣場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我看了后毛骨悚然,驚嘆這家居委會權力真大!這家物業管理公司狗膽真肥!
大家一起看看這一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吧!
冒一看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受益人,大家一定以為崔朱居委會一定是好心。他簽訂本合同,“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為受益人。
“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委員會”這個說法味道很不對,“物業管理委員會”何時成了物業公司的了?崔朱居委會和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心里這么想想就罷了,還能白紙黑字的寫出來,膽子夠大!
“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什么概念?這是2019年10月出臺的《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中產出的一個怪物,是小區沒成立業主委員會時,由業主、街道辦、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建設單位等委派人員組成。大家看,這樣的組成單位被崔朱居委會和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定位成了“物業公司的”,好家伙!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是不是都認同他們屬于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的,但崔朱居委會應該是,看看本合同主要內容就可見一斑。
第二章《服務內容和質量》,這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只有草草6小條,而且在每條“服務”字樣前面都先冠名上“管理”二字。管理物業公共部位,管理衛生保潔,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管理裝修。
別小看“管理”二字,物業冠名上“管理”二字,物業的權力就無限大了,物業服務的內容還可以無限地縮小。
據悉,該合同管理服務的小區為建超財富廣場,這不能算一個小區,只有十幢路邊小別墅,除了各家門前路邊一點路牙空地,沒有小區大門,沒有公共綠化,沒有保潔空地。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物業冠名上“管理”二字后,不用派保安,不用派綠化工,不用派保潔,因此物業服務內容幾乎為零,就是大大的張著大口的“o”!
張著大口的“o”,就是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幾乎不服務,卻要按造物業收費標準收費,并在第三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第五條e款、第九條第7點中規定崔朱居委會幫其收費。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為了能收到費用,在第十條、十一條、十五條、二十條中,賦予了物業公司擁有高于國家法律的權力!
這些權力有“接受處理甲方(居委會)和業主的投訴”;“規勸、批評、警告、制止、公示等必要措施”;“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停水停電)。這些權利,把居委會變成了物業的小弟,把業主變成了物業管理下的不聽話的小孩。
更要業主命的是第八章第二十條物業不承擔責任的第4點,“乙方(物業)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時,給業主及使用人帶來不便、造成損失及人身傷害的”,乙方(物業)也不承擔責任。
這一條,你品,你細品,那是妥妥的來自“黑大哥”對業主的威脅!不交費的被物業弄傷、弄死的,物業也不用承擔責任!你若是業主,怕不怕?
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是背后有保護傘?還是自己是黑大哥?他怎么敢明目張膽地白紙黑字規定自己擁有高于國法的權力,而崔朱居委會居然敢簽約。
崔朱居委會膽子大,權利也大!
在第四章中第八條,崔朱居委會給自己規定的權利有:“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公共場地、公共場所、公共會所等小區公共部位由乙方(物業)統一經營管理”,“經營收益所得用于補貼乙方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這些收益明明都是業主的,崔朱居委會就可以代表業主送給洪澤綠源物業服務公司。
在第五章中第九條中,崔朱居委會給自己規定的權利有:“代表業主及使用人簽訂本合同,對業主及使用人均有法律效力,業主及使用人應嚴格自覺遵守”;“審定、修訂業主公約,并督促業主及使用人”。
崔朱居委會何時擁有了高于國務院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民法典》中規定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崔朱居委會不但膽子大,而且徹底把自己賣給了黑物業,本來應該為業主居民服務的崔朱居委會成了什么?真讓人不好罵出口!
這一份物業合同背后折射出了什么?隱藏了什么?望淮安市洪澤區領導深究一下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