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時效的考查是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環節。所以,正確理解“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準確認定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日非常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簡稱《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復函(下簡稱《復函》)(勞辦發(1994)257號)規定:《條例》第23條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