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的毒性
古代常常把毒藥看作是一切藥物的總稱,而把藥物的毒性看作是藥物的偏性。故《周禮·天官冢宰下》有“醫(yī)師掌醫(y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yī)事”的說法,《尚書·說命篇》則謂:“藥弗瞑眩,厥疾弗瘳。”明代張景岳《類經(jīng)》云:“藥以治病,因毒為能,所謂毒者,因氣味之偏也。蓋氣味之正者,谷食之屬是也,所以養(yǎng)人之正氣。氣味之偏者,藥餌之屬是也,所以去人之邪氣,其為故也,正以人之為病,病在陰陽偏勝耳……大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稱為毒藥,故曰毒藥攻邪也。”而《藥治通義》引張載人語:“凡藥皆有毒也,非指大毒、小毒謂之毒。”論述了毒藥的廣義含義,闡明了毒性就是藥物的偏性。
與此同時,古代還把毒性看作是藥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標志。如《素問·五常政大論》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養(yǎng)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把藥物毒性強弱分為大毒、常毒、小毒、無毒四類。而《神農(nóng)本草經(jīng)》三品分類法也是以藥物毒性的大小、有毒無毒作為分類依據(jù)的,并提出了使用毒藥治病的方法:“若用毒藥以療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為度。”綜上所述,古代中藥毒性的含義較廣,既認為毒藥是藥物的總稱,毒性是藥物的偏性,又認為毒性是藥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標志。而后世本草書籍在其藥物性味下標明“大毒”“有毒”“小毒”等記載,則大都指藥物的毒副作用的大小。
中藥毒性的意義在于為臨床安全、有效用藥起到“警示”作用。盡管中藥的安全性相對較高,但使用不當造成毒副反應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容忽視。因此,正確認識中藥的毒性,規(guī)范使用有毒藥物,確保用藥安全,顯得尤為重要。
?1.正確認識毒性?
藥物有毒無毒是一個相對概念,是一種辯證關(guān)系,關(guān)鍵在于用之是否得法,藥證是否相對。《本草正》指出:“若用之不當,凡能病人者,無非毒也。即如家常茶飯,本皆養(yǎng)人之正味,其或過用誤用,亦能毒人。”《醫(yī)法圓通》云:“病之當服,附子、大黃、砒霜皆是至寶;病之不當服,參、芪、鹿茸、枸杞都是砒霜。”因此,臨床用藥必須牢固樹立“凡藥皆毒”的思想,堅持“無毒用藥”的理念,在確保用藥安全的前提下,獲得最佳的治療效果。
2.嚴格控制劑量?
藥物是否致毒以及危害的輕重程度與其劑量的大小密切相關(guān)。《神農(nóng)本草經(jīng)》提出“取去為度”,《新修本草》強調(diào)“皆須量宜”,仍具有現(xiàn)實的指導意義。臨證應用毒性藥物時,既不能毫無顧忌,盲目加大劑量以求療效,忽視安全,以致中毒,甚至死亡;又不能瞻前顧后,隨意降低劑量以求安全,忽視療效,以致無效,延誤病情。?
3.注意炮制配伍?
炮制和配伍是中藥減毒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臨證用藥,只要炮制得法,配伍適宜,就能趨利避害。如《本草求真》云:“毒有法制以療人病,則藥雖毒,而不得以毒稱。”對于毒大性猛的藥物,尤其要注意如法炮制。《神農(nóng)本草經(jīng)》指出:“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這是運用有毒藥物時常用的配伍原則。如《傷寒論》十棗湯,方中用十枚大棗煎湯送服甘遂、大戟、芫花,旨在緩和藥性,保護胃氣,就是配伍減毒的典范。至于“十八反”“十九畏”所涉及的藥對,屬于傳統(tǒng)配伍禁忌的范疇,一般不宜配伍使用。?
此外,藥材的質(zhì)量、患者的體質(zhì)、用藥的方法等,都與安全用藥密切相關(guān)。因此,正確認識中藥的毒性,要把握臨床用藥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確保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