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四十七

資料來源: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四十七,在此之上標(biāo)注斷句。

  正德四年二月

  ○癸亥 朔。升福建·布政司·左·參議 徐貢 為河南·右·參政。

  ○巡按·直隸·御史 趙時中 奏:“鳳陽地方災(zāi)傷,乞?qū)盾娂Z折銀存留賑濟(jì)。”戶部議覆:“宜行賑濟(jì)·侍郎 王瓊 會官將勘過全災(zāi)州縣,量起二分五厘,其余準(zhǔn)于原擬分?jǐn)?shù)上,再量起二分。惟極貧人戶,不分輕重,悉與蠲免。已派兌軍糧一十五萬五千石,量起運十萬石,石折銀七錢,解部聽用。改兌徐州一十五萬四千三百石,量起六萬石,其余有徵之?dāng)?shù),準(zhǔn)留賑濟(jì)。若果災(zāi)重難堪,則改兌米,從緩漸徵,或于京庫折銀草束內(nèi)除豁。”詔:“如所議。”

  ○四川·威州打剌兒寨·頭目 用中蓬 乞授職,修貢鎮(zhèn)巡等官以聞。禮部議覆,上令照例三年一貢。

  ○甲子 增夜巡查點守鋪官軍指揮二員為五員,從給事中 叚豸 議也。

  ○調(diào)狹西道·監(jiān)察·御史 林琦 為廣東·樂昌縣·知縣。時有狹西護(hù)衛(wèi)、百戶盜賣王府宮人者,罪止擬徒。琦 失于詳獻(xiàn),內(nèi)批謂:“其欺公玩法,特調(diào)之。”

  ○乙丑 靈丘王府·鎮(zhèn)國將軍 成鈸、興儀賓 孫鉞 有隙,相訐奏。事下,巡按·御史勘報:“成鈸 奸占倡優(yōu),強取良家子女,奪民財物,縱子奉國將軍 聦渡 擅出游獵。其兄 成锏、成鋀,亦行檢不修。鉞,侵欺墳價,挾騙財物,所奏事多不實。”都察院覆議以請,詔:“鉞 奪職為民,成鈸 革祿米三之二,成锏、成鋀 各三之一,并 聰渡 俱敕責(zé)之。”

  ○丁卯 釋奠先師孔子,遣少保兼太子·太保·戶部·尚書·文淵閣·大學(xué)士 楊廷和 行禮。

  ○授行人 曹仿、涂敬,知縣 許鳳,進(jìn)士 張璇、顏正、張縉、李元、俞錙、童寬、胡止,試·監(jiān)察·御史。仿、璇、正 浙江道,敬、寬 山東道,鳳、錙 狹西道,縉、元 福建道,止 貴州道。

  ○戊辰 祭大社、大稷,遣太師英國公 張懋 行禮。

  ○遣順天府·府尹 李浩 祭先農(nóng)之神。

  ○兵部議:“武學(xué)作餋,不可不豫,宜周舊制而申飭之。凡在京武生,十七歲以下專令讀書寫字,十七歲以上則兼習(xí)弓馬,聽兵部及坐營大臣考軗。在外武生,俱入衛(wèi)學(xué),或附入儒學(xué)。直隸,聽提學(xué)御史、各都司聽提學(xué)按察司官考軗,皆記高下賞罰于冊,年終送部。稽考三試,而文理不通者,襲替之日降一級,回衛(wèi)差操,不得預(yù)軍政。其應(yīng)襲替,而年尚幼者,仍送作餋一年。”得旨:“著為令。并命公侯伯子孫應(yīng)襲者,通送武學(xué)教習(xí),候有成方許襲爵,無成削祿米三之一。”

  ○海西肥河等衛(wèi)·女直·野人·都指揮 長哈奴 等來朝貢馬,賞彩叚表里絹布等物有差。

  ○己巳 罰浙江·右·參政 馬輅 米三百石,湖州府·通判 魏濱、長興縣·知縣 高嶼 米各百石,坐勘田不申鎮(zhèn)巡官會奏也。

  ○琉球國·中山王 尚真 遣正議大夫 程璉,朝鮮國王 李懌 遣陪臣 戶曹、參判 韓亨允,各來朝貢方物,賞彩叚絹布有差。

  ○庚午 升刑部·員外郎 楊澤 為河南·按察司·僉事。

  ○刑部·云南司吏 董遜之 告本司·郎中 周滌,員外郎 虞岳,主事 嚴(yán)承、范章、文韜,盜易贓物,東廠以聞。得旨:滌 等俱除名,遂升 遜之 為本部·司務(wù)。故事司務(wù),必舉人考高等始得之,班序、郎中上未有以胥吏充者。劉瑾 擅作威福,變亂舊章,類如此。既而,吏部奏:“本部司務(wù)無見缺。”乃令查各衙門對品缺補用。

  ○河?xùn)|·巡鹽·御史 周廷徵 初為借用太倉銀兩,不行補還,罰米五百石。至是,巡按御史 馬昊 查奏:“廷徵 補撈拖欠五年鹽課,共一百七十六萬余引,其罰米宜與分豁。”詔:“從之。”

  ○辛未 烏思藏闡化王遣番 僧劄失堅參 來朝貢,賞彩叚絹鈔有差。

  ○大學(xué)士 李東陽 等言:四夷館教師,必番字番語與漢字文義俱通,方能稱職。故事,于本館推選,或于各邊訪保,務(wù)在得人。頃來教師多缺,宜令本館提督官,從公考試,優(yōu)等送內(nèi)閣覆試,照缺委用。仍乞敕狹西、云南鎮(zhèn)巡等官,訪取精曉韃靼、西番、高昌、西天,百夷言語文字,兼通漢字文義之人,照例起送赴部,奏請量授官職,與本館教師相兼教習(xí),務(wù)使譯學(xué)有傳,不致臨期誤事。詔:“可。”

  ○降山西·按察司·管屯·僉事 時中 二級,調(diào)遣方。先是,晉府將軍 奇洢 與臨汾民 劉雄 等訐奏不已,命給事中 張禬、御史 孟醇 往同巡按御史 湯沐 鞫之。中 乃原問官,以獄詞未明被逮,當(dāng)贖杖還職,特命降調(diào)。

  ○壬申 升掌鴻臚寺事·禮部·左·侍郎 張俊 俸一級,以九年秩滿也。

  ○賞大同·游擊將軍·都指揮·同知 潘浩 織金飛魚文綺一襲,從其請也。

  ○太傅·慶云侯 周壽 卒。壽,順天府昌平州人,孝肅太皇太后之弟。初,襲父 能 官錦衣·千戶。憲廟登極,以元舅召見便殿,升都督·同知,封慶云伯,進(jìn)為侯。弘治初,加太保,又加太傅。至是卒,年六十八,贈宣國公,謚:“恭和”,賜祭葬如例。壽,性謹(jǐn)厚,常使藩府印記、戰(zhàn)馬皆稱旨,平居簡出,不妄通賓客,能以富貴終。

  ○甲戌 遣戶部·右·侍郎 孫交 祭太倉之神。

  ○遣順天府官祭宋丞相文天祥。

  ○太監(jiān) 劉瑾 傳旨:“升錦衣衛(wèi)·指揮 高得林 為后軍·都督府·都督·同知·帶俸。”

  ○山東擒獲群盜 王紹吉 等一百三十九人。蓋前此叛賊 趙實、王平 之黨也。都察院以其獄上,得旨:“論斬者八十一人,其輕者充軍徒杖有差。地方官避事失防御者,皆罪之。”

  ○弘治初,軍人 張允 忌河南鹿邑并直隸亳州之民,所墾河堧地土頃畝多,而官稅少也。概指為河南荒地,獻(xiàn)之徽府,徽府因請為業(yè)。遣戶部·主事 李思仁 核之,得地六千一百九十余頃,起稅二萬四百三十余石。詔:“以所稅米二千石給王,余皆輸河南有司。”然內(nèi)有五百五十余頃,為米一千八百余石,實直隸王皮溜集之地,而佃者亦亳州之人,冊皆混為鹿邑桑園集之地矣。鹿邑有司徵其稅,不服巡撫官,乃奏令輸之鳳陽,以充汝寧府每年坐派之?dāng)?shù)。其民復(fù)愬不便,于是遣郎中 方璘 覆勘。璘 奏報:“河南直隸地界甚明,亳州所負(fù)糧,自正德三年為始,令輸之本州倉以給軍糧。而汝寧府坐派鳳陽倉糧,自當(dāng)如舊,仍備行各司府州縣改正冊籍,以杜復(fù)爭。而正 允 妄獻(xiàn)之罪,前后鎮(zhèn)巡撫按司府州縣等官查勘不明,及失于催并完結(jié)者凡二十四人,俱乞究治。”有旨:“杖 允 百,發(fā)遣遠(yuǎn)充軍。諸官,以年遠(yuǎn)且連及者眾,姑從輕罰米。見任者百石,罷黜者半之,已死者勿究。”

  ○丙子 鴻臚寺請御經(jīng)筵,上曰:“朕偶感微嗽,姑俟三月以聞。”

  ○沈王奏:“永年王薨,長子 詮、長孫 勛浚,俱卒。勛浚 有子 胤橚,甫七歲,承重主喪,請封為長子,俾管理府事。”上從之,仍令公務(wù)等事,聽沈王查照而行。

  ○先是,湖廣·瀏陽民 劉應(yīng)龍 與族人 道龍 有隙,謀于姊婿 黎奎,使仆 劉華 殺之。道龍 弟 志龍 愬之官,華 與 張秉秀 者,謀誣 志龍 殺其故兄。秉彝 剽鬻鹽者,取其尸抵驗。志龍 不敵,挈家逃難,遇害于途。又忿見知及舉發(fā)者,并殺之。道龍 家人復(fù)往愬焉,又為所毒死。前后凡殺五人。其獄官司屢勘,應(yīng)龍 輒賂胥吏,匿文案以混是非,積十余年不決。于是,道龍 男 鳳茂,具以冤情赴奏。詔:“遣給事中 張九敘 往同巡按御史勘問。”九敘 追劾原問官·先任·御史 李天賦、按察使 金獻(xiàn)民、副使 張貫、參政 胡韶、參議 華福、僉事 杜馴、知府 王瑫、李剛、同知 董璠、見任·副使 劉遜、參議 吳世忠、僉事 趙璧、知府 趙維藩、支夔 等,俱當(dāng)究治。都察院覆議以請,詔:“華、應(yīng)龍 及 秉秀 之弟 秉拳、秉忠 俱論死。奎 及黨惡者七人,俱發(fā)邊衛(wèi)充軍。各官不分枉直,或推避因,仍以致疑,獄經(jīng)久不結(jié)。貫、世忠、維藩 各降一級,剛、璠 罰米二百石,天賦、福、韶、遜、璧、馴、夔 各一百石,獻(xiàn)民 五十石九。敘,以參詳明白稱旨,升俸一級,為今后勘事官法式。”

  ○丁丑 升兵部·郎中 冒鸞 為福建·布政司·左·參議。

  ○戊寅 詔:“各邊諸凡修理墩臺,不許于各處糧價內(nèi)支用。其防護(hù)人馬,果出百里外者,乃照例折與價銀,勿令重復(fù)冒支。”從戶部奏也。

  ○南京守臣以修省上言:“請停徵科罷工役。一 成造。上用箭弓彈弓等物,原差太監(jiān)每歲供給,下程用銀二千余兩,今事已完結(jié),宜轍令回京,不許延住糜費。一 織造。婚禮及賞用叚疋,為價一萬一千六百余兩,宜緩解其半,以紓民力。一 修御馬監(jiān)。西海子承光殿及龍鳳舡,取物價三千三百兩有奇。又修造盔甲,鑄錢熟銅。宜以徵在官者輸部,余俟豊年補之。一 南京供應(yīng)織造太監(jiān),下程工食歲費銀五千四百兩有奇,宜以應(yīng)天府庫貯無礙銀給之,以蘇徵派小民之苦。”工部覆奏,上曰:“諸造作費用數(shù)多,南京根本重地,令罹重災(zāi),人民艱窘,無從出辦,情實可憫。所差太監(jiān)速回,毋淂久滯,物價物料未徵者,宜暫停免,待豊年補還。其佚給下程工食,何至歲用數(shù)千?守備官可備核其數(shù),所司亦何可分外承奉。自后無額式者,其盡革之,毋困吾民。”

  ○己卯 宣府龍門衛(wèi)地震。

  ○庚辰 命歲給周府·故·義陽王同鍱宮眷,餋贍米一百石,從周王請也。

  ○總督·南京·糧儲·左·僉都·御史 儲巏 奏:“南京官軍俸糧歲該一百五十萬石,見在倉糧止一百七十萬石,恐支放不敷。”戶部議:“南京倉糧原有二百萬石,其余糧斛并湖廣、江西、浙江、南直隸府分災(zāi)免不盡之?dāng)?shù),仍該徵五六十萬,盡足支用。宜行各巡按御史督并,并行南京戶部差官催納。”詔:“如議。”

  ○錦衣衛(wèi)·都指揮 楊玉 請以本衛(wèi)·正·千戶 石文義 理刑。從之。

  ○辛巳 恭仁康定景皇帝忌辰,遣儀賓 周鉞 詣陵寢行禮。

  ○升應(yīng)天府·府尹 黃寶 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狹西等處,仍令乘傳至京領(lǐng)敕。凡巡撫遷轉(zhuǎn),無躬領(lǐng)敕者。瑾 欲要謝賂,故創(chuàng)此例。

  ○太監(jiān) 劉瑾 傳旨:“錦衣衛(wèi)·指揮·僉事 劉璋 同 楊玉 辦事。”

  ○癸未 升廣西·按察使 王寅 為四川·布政司·右·布政,南京·大理寺·右·寺正 宗璽 為山西·按察司·僉事。

  ○戶部議覆宣府等處鎮(zhèn)巡等官奏:“東路懷來去居庸關(guān)不遠(yuǎn),若該倉運有糧料,雖龍門迤北,城堡可以接濟(jì)。令隆慶衛(wèi)等倉所貯米四萬七百余石、黑豆萬八千余石,宜行侍郎 胡汝礪 差官運貯懷等倉,以備急用。及查軍民人等奉例,愿納指揮等官在京各衙門吏,欲免辦事歷役考試,并山東河南等處生員,改撥隆慶等州縣納粟者,各照原擬赴倉上納,俟秋成停止,則邊儲不乏,緩急有濟(jì)。”從之。

  ○甲申 山海關(guān)等處守臣言:“朵顏等衛(wèi)都督 花當(dāng) 遣使來貢馬駝、鷹犬,因乞賞賜,俱于關(guān)外聽候。”禮部議:“貢不以時,宜卻之。”上令鎮(zhèn)巡官就彼撫待,貢物差人赍進(jìn),賞賜俾領(lǐng)回分給之。

  ○升福建·左·布政使 常麟 為應(yīng)天府·府尹。

  ○戶部奏:“南京地方災(zāi)傷,亟宜賑濟(jì)。彼中米價倍于雜糧,而活人之功,雜糧為多。乞今南京法司并南直隸府州縣衛(wèi)所,凡遇囚犯該納贖罪米者,每米一石折收雜糧一石五斗,就于本處各倉收貯賑濟(jì),仍聽侍郎 王瓊 提調(diào)其湖廣、河南、狹西、浙江災(zāi)重地方,俱照此例處置。”詔:“從之。”

  ○升大寧·都司·保定·后衛(wèi)·指揮·僉事 李實 為都指揮·僉事,本都司僉書管事。

  ○乙酉 戶部議覆:“左·侍郎 胡汝礪 會同宣府鎮(zhèn)巡等官,酌量城堡緩急,地土廣狹,收成厚薄,定擬糧草價直。宜俯從眾議,將蔚州等堡有收處所,照舊每糧一石銀六錢、草一束銀五分給買。其余摘發(fā)別堡上納者,二十里以上每十里遞加腳價銀五厘,草每十束遞加般運并堆垛簽柴銀一分五厘。官為雇運,量加折耗。草束,止查緊要草場買備。其山東、山西糧草價直,本部仍差官守催,遲者治罪。”奏上,詔:“悉如議,仍令 汝礪 加意整理,務(wù)合時宜。”

  ○丙戌 勒大學(xué)士 劉健、謝遷 為民。先是詔:“訪舉懷材抱德之士。”浙江以余姚 周禮、徐子元、許龍,上虞 徐文彪 四人應(yīng)詔,所司未納,四人屢奏求用。時 瑾 恨 健、遷,未已以四人皆 遷 同鄉(xiāng),而草詔由 健,欲因而罪之逐。矯旨謂:“天下至大,豈無可應(yīng)詔者。何余姚隱士之多如此,必有徇私援引之弊。”遂下 禮 等鎮(zhèn)撫司鞫問。吏部·尚書 劉宇 阿 瑾 意,劾:“布政使 林符、邵寶、李贊,參政 伍符,參議 尚衡、馬輅,知府 劉麟,推官 諶聰,知縣 汪度,訪舉失實。”而鎮(zhèn)撫司獄辭因連及 健、遷,瑾 持至內(nèi)閣,必欲逮 健、遷 并坐,且籍其家。大學(xué)士 李東陽 徐為勸解,瑾 意少釋。焦芳在 傍,因抗聲曰:“縱輕處,亦當(dāng)除名。”既而,旨下 健、遷 皆為民,禮 等謫戍邊衛(wèi),符 等各罰米三百石,聰、度 仍罷職。且著令,自今余姚人,毋選京官。

  ○丁亥 降刑科·給事中 沈炤 為湖廣·布政司·照磨。炤,先以奉旨按事參官失當(dāng)下獄,刑部擬復(fù)職,內(nèi)批令降黜之。

  ○免萬全·都司·開平龍門等衛(wèi)所、云州赤城等堡,正德三年秋糧子粒,以撫巡奏其災(zāi)傷也。

  ○詔:“戶部發(fā)銀三千兩于獨石等處,給賞獲功官軍。”

  ○戊子 升湖廣·布政司·右·布政使 陳良器 為福建·左·布政使。時吏部以山西·右·布政使 姜洪 陪點,內(nèi)批:“洪,年既六十有六,令以左·布政使致仕。”

  ○升南京·戶部·郎中 張善 為湖廣·布政司·左·參議;湖廣·副使 洪遠(yuǎn) 于廣西,四川·副使 劉丙 于貴州,俱按察使。

  ○兵部言:“軍官子弟比試,不中式者凡七十一人。內(nèi) 劉珍 等二人,因馬蹶而墜,具情可憫,宜如例收選。彭鎮(zhèn) 等不準(zhǔn)襲替,張本 等宜禠其職,發(fā)回原衛(wèi)充軍,俟三年再比。若仍不中,發(fā)煙瘴衛(wèi)分,永充軍役,別取戶下,相應(yīng)襲替者,俟試中用之。”得旨:“如擬,仍著為令。”

  ○以朝陽關(guān)外貓竹廠地,給付大德玄明官。初,劉瑾 奏:“請于朝陽門外作宮,奉北極玄帝,祝延圣壽。”上既賜之額,而 瑾 復(fù)請貓竹廠空地供贍香火。上復(fù)許之,仍命工部會官為之履畝定界以聞。尚書 李鐩 等覆:“請移咨戶部,蠲其常稅,民家所葬墳冢,皆責(zé)令改遷。”蓋所謂貓竹廠者,止據(jù)傳聞,工部亦無冊籍可考。軍民廬于其內(nèi),因而開種,遂為己業(yè),或從便營葬,無慮數(shù)千家。自 瑾 為此奏,民皆他徙。其所葬骸骨,有力能遷者無幾人,余皆發(fā)毀暴露,冤號之聲,沸于郭外。

  ○左軍·都督府·都督·同知 莊鑒 卒。鑒,遼東人。天順?biāo)哪辏u遼東·定邊·右衛(wèi)·指揮使,屢以剿虜寇功,升都指揮·僉事、都指揮·同知·都指揮使,都指揮·僉事,召入坐營管操。后充左參將,分守大同西路,以兵部薦召蒞左軍都督府事。弘治十一年,掛鎮(zhèn)朔將軍印,鎮(zhèn)守宣府。虜眾犯邊,以大捷璽書獎勵,受銀幣之賚。十四年,改鎮(zhèn)大同。兵部·右·侍郎 熊繡 奏:“鑒 經(jīng)畫有功。”升都督同知。至是卒,祭葬如制。鑒,知兵,勤慎小心,故屢能立功,以至顯官。

  ○己丑 申嚴(yán)休退官員,留京師之禁。時革職太醫(yī)院·右·通政 施欽 亦在行中,其弟太醫(yī)院·院判 鑒 以世藉言。有旨:“施欽 既先世徵取隸太醫(yī)院,其令留京師。凡致仕官,若系永樂、宣德年間,已逮數(shù)世,名附版籍者,亦容之,余仍依前旨行。”

  ○南京·禮部·尚書 江瀾 卒。瀾,字文瀾,浙江仁和縣人。成化戊戌進(jìn)士,改翰林院·庶吉士,除編修。修《憲廟實錄》成,升侍讀,充經(jīng)筵講官。乙卯,考應(yīng)天府鄉(xiāng)試,尋充東宮講官。與修《大明會典》考滿,進(jìn)侍讀學(xué)士,仍與修《通鑒纂要》。再考順天府鄉(xiāng)試,上即位,以從龍恩進(jìn)詹事府·少詹事,學(xué)士如故。與修《孝廟實錄》,充講官,掌翰林院事。尋命為實錄副總裁,升吏部·右·侍郎,歷左·侍郎,尋進(jìn)南京·禮部·尚書卒。訃聞,賜祭葬如例。瀾,性孝友謹(jǐn)厚,嘗構(gòu)屋一區(qū),俱以遺兄弟。舟次閘有覆舟者,亟命剌舟,救之果出男婦各一人。久居翰林位,雖尚書尚未柄用而卒,故材美無所表見云。子 曉 及 暉 俱進(jìn)士,上弟 曉 今為山東參政,暉 亦入翰林為編修。

  ○庚寅 命長寧伯 周彧 子 瑭 襲爵。

  ○以水旱免山東沂莒等州,沾化、利津等縣,并沂莒等衛(wèi)所,正德三年糧草子粒。

  ○哈密衛(wèi)·都督 寫亦虎仙 奏:“成化、弘治等年,于速擅阿黑麻王處,自備己貲,贖取狹巴,及所奪金印,并被虜人口,請賜糧。”戶部議行甘肅鎮(zhèn)巡等官核實,先年果為中國效勞,量為赒恤可報。

  ○賑濟(jì)·河南·右·侍郎 畢亨 奏:“河南災(zāi)傷重大,乞?qū)⒕┻吋Z草,止運輕赍。戶部議:在京倉場,仍納本色,具紫荊新城等處邊倉,每米一石定銀一兩二錢、草每束一錢、黑豆每石七錢貯庫,俟秋后召商。”上納從之。

  ○辛卯 升湖廣·布政司·參政 劉琬,云南·參政 沈林 為右·布政使。琬 湖廣,林 山西。山東·按察司·僉事 毛廣,常州府·知府 楊二和 為按察司·副使。廣 湖廣,二和 四州。

  ○遣大理寺·右侍·少卿 顏頤壽 清理延綏等處屯田。

  ○魯府·鄒平王 陽鎕 薨。王,莊靖王第二子,母郭氏,正統(tǒng)丁卯四月十六日生。成化丁亥五月,襲封。至是薨,輟朝一日,賜祭葬如例,謚曰:“恭懿”。

  ○錦衣衛(wèi)告替·舍人 史賓,乃百戶 端 之子,憲廟保母莊靖夫人之孫也。賓,祖 玉 以緦旗傳升,實授百戶,端 代之已二世矣。近奉旨,凡傳升者減半俸,仍留用 端,其一也。至是,賓 仍欲代父職。兵部議:“舊制,武職非軍功,不得世襲。賓 實以保母恩,非軍功也。代否,請自上裁。”有旨:“賓 仍準(zhǔn)替百戶,終其身。凡保母子孫得官,準(zhǔn)襲原職,通前三世而止,因著為令。”

  ○壬辰 皇太后圣旦,免命婦賀賜,文武百官宴于午門。

  ○裁革福建漳州府、福寧州莆田、南平、尤溪、將樂、晉江等縣稅課司局,并光澤縣河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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