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七十八,在此之上標注斷句。
正德六年八月
○戊寅 朔。□ 大社、大稷。
○監察·御史 江萬實 言:“朝廷凡大事,必令會官議擬,正欲合眾論之公,以求事理之當然,非素有一定之見,豈能決擇于立談之間。況竊聽于旁者每如堵墻機密,重務不免傳泄。自今凡有會議,先具揭帖送與議者,至期乃議。若事急者,本日將議之,先亦宜傳告略節,仍禁諸人不得竊聽。庶盡群見,而機事亦密。”禮部議,從之。
○賜南渭·榮順王管府事·鎮國將軍 膺金□只 《皇明祖訓》,從其請也。
○升刑部·右·侍郎 張子麟 為本部·左·侍郎,改南京·刑部·右·侍郎 戈瑄 為刑部·右·侍郎,升右·通政 劉永 為太仆寺·卿。
○四川賊 任俸舟、羅萬 等合賊首 藍三、藍四 等二萬余人,入貴州營李崖井,攻破婺川縣、龍泉坪長官司及燒毀烏江屯寨。鎮守·貴州·右·參將 白珍 請兵于湖廣鎮巡。議:“遣副使 侯啟忠、都指揮 潘勛 合貴州兵,御之。”
○兵部覆整飭天津·兵備·太仆寺·少卿 陳天祥 所請六事:一 天津三衛所,領太仆寺馬多死者,乞益以馬,盜平還官。一 三衛軍少,欲募民間子弟,閑習弓馬者殺賊,照例升賞。一 各衛指揮獲功升秩都司者,多家居坐待推用,乞仍調遣剿賊,有實效者方許推用。一 免三衛秋班官軍京操,令守城御賊。一 天津濱海富強之家,內多勇悍,乞編為排甲,聽自備器械,以俟調遣。一 北直隸地方曠闊,今賊在山東,宜遏其歸路。乞令德州守備,駐兵樂陵及韓村等處,以防河東,河間守備駐兵故城及高川等處,以防河西,則賊可成擒。俱從之,秋班京操軍以未可輒免,至期另議。
○提督·軍務·總兵等官·都御史 馬中錫、張偉 等奏:“流賊 劉寵、劉晨、楊虎、李隆 等四十三人,悔過自首,且言 寵 等先以犯罪,迫饑寒為盜,罪惡雖不可原,然其初心不過避死。今既畏法悔罪,乞下廷臣議處。”兵部 以:“ 寵等果解甲赴軍門服罪,即準其自首,如或詐偽緩師,仍請會剿。”乃復令:“中錫 等審處以聞。”寵、晨 即劉六、劉七也。
○己卯 給周府·故·輔國將軍 安氵□耍 夫人王氏,趙府·故·輔國將軍 祐橪 夫人溫氏,代府·故·輔國將軍 成錤 夫人姜氏,餋贍米歲各五十石。
○命兵部·左·侍郎 陸完 兼都察院·左·僉都御史,提督軍務,統宣府、延綏并京營官軍,往直隸山東、河南等處剿賊。
○獲賊首 藍廷瑞、鄢本恕 及其黨二十八人。先是,廷瑞、本恕 等倡亂兩川二三年間,烏合十余萬人,僣稱王號,置四十八營總管,攻城殺吏,流毒三省。總制尚書 洪鐘 等連年征討不克,繼議招撫,陽順陰肆,竟不得其要領。至是,為官軍所遏乏食,乃傳言聽撫,而復違約不至,且求裂地安插,以旗牌官為質,劫掠自如。廷瑞 以女結婚于永順·土舍 彭世麟,冀緩兵。世麟 偽許之,因與約期。既而,廷瑞、本恕 及 王全珠 等二十八人,皆來會 世麟,伏兵擒之,余賊奔潰渡河,官兵追圍之,擒斬及溺死者七百余人。于是,鐘 及巡撫都御史 林俊、藍章,各以捷聞。賜敕獎勵,并升賞所遣奏捷者。兵部議:“請錄 鐘 等功。”得旨:“鐘 加太子太保,賞銀五十兩、纻絲四表里。俊 升右都御史,章 右副都御史,各銀三十兩、纻絲二表里。鎮守四川太監 韋興,亦以功加祿米歲十二石,銀四十兩、纻絲三表里。諸將士有功及陣亡者,令查議以聞。廷瑞、本恕 等不必解京,遣錦衣衛千戶會撫按官,即所在凌遲三日,梟首于被害地方。”時賊首 廖麻 子亦赴 世麟 之會,獨得脫。未幾,賊黨復熾。
○庚辰 致仕·南京·國子監·祭酒 章懋 升南京·太常寺·卿、禮部·右·侍郎,俱不赴,上辭免謂:“奉常春官之屬,才尚不堪侍郎六卿之佐分,豈當得求退而進,臣何以安?乞仍以舊官致仕。”上以懋學行老成,令以侍郎致仕。
○停都指揮僉事 丁杰 俸,令戴罪殺賊,以賊破武安縣也。
○罷榆林參將·都指揮·僉事 張杰,令回原衛帶俸差操。以戶部侍郎 叢蘭 劾其貪殘不職,故也。
○命保安衛·指揮使 鄧鋹 守備順圣、川東城,宣府·前衛·指揮·同知? 孟鉞守備洗馬林堡。
○辛巳 改南京·右·通政 馮蘭 為通政司·右·通政,提督謄黃。
○升汀州府·知府 黃明 為云南·按察司·副使。
○升兵科·左·給事中 孫禎 為都給事中,吏科·給事中 楊禠、工科·給事中 閔楷、戶科·右·給事中 李鐸、禮科·右·給事中 鄭裕 為左·給事中。禎 禮科,禠 本科,楷 戶科,鐸 刑科,裕 工科。
○壬午 升山東·按察司·副使 李舉 為本布政司·左·參政。
○升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等處·都察院·左·副都御 史陶琰 為南京·刑部·右·侍郎。
○癸未 致仕·吏部·尚書 李裕 卒。裕,字資德,江西豐城縣人。景泰甲戌進士,授監察御史。時都御史 寇深 方有寵,待屬吏甚嚴,裕 獨不為屈。巡按狹西上安邊八事時,石亨 父子勢傾中外,以偽報邊功移核。裕 焚其求庇之書,竟按劾之。天順癸未,升山東按察使。諸死獄久不決者,無慮數百旬月間,鞫之殆盡。青州山砦盜嘯聚,裕 縱釋脅從,免其逋負。渠魁既獲,事遂平。成化庚寅,升狹西左布政使。月余,召入為順天府尹。請寬徵需革和買禁田土投獻罷官校供應,皆從之。給引不入錢,每引止輸楮鈔,各二張,自裕始,遂著為令。癸巳,升右副都御史,總督漕運兼巡撫廬鳳諸郡。戊戌,以父喪去任。壬寅,服闋詣京留理院事。癸卯,進右都御史。振肅風紀,臺中凜然。御史有少過,或遭棰撻,由是得謗。明年,調南京都察院。丙午,來考績,遂轉工部尚書,尋轉吏部。時鄉人 李孜省,方以左道得寵于憲宗。弘治初,言官以 裕 之進由 孜省,裕 為辯誣錄,竟連乞致仕去,至是卒。裕,修形偉貌,識度弘遠,所在以廉介稱。為吏部,會朝覲考察,請更立才力不及一條,以存愛惜人才之意。前冡宰有以私憾擠排江西人士者,裕 懲之,一無所校,人服其。公卒之年八十有八,遺言:“勿乞祭葬,擾鄉里。”
○命狹西·故·都指揮·僉事 楊忠 子 欽,襲升都指揮同知,以忠死節故也。
○自七月壬申酉刻至是日,金星晝見于申。
○甲申 升南京·太仆寺·少 楊廉 為南京·通政司·右·通政。
○提督·軍務·侍郎 陸完 師出涿州,忽報賊在固安。上召大學士 李東陽、楊廷和、梁儲 至左順門內。上南向立,問曰:“賊在東,而師乃西出,恐緩不及事。欲令兵部追還 完 等,令東,如何?”東陽 對曰:“甚當。且行未遠,一二日內可至。賊船在水套,自來送死。官軍并力擒之甚易,但恐人心不齊,向來累失事機,正坐于此。今官軍在北,宜亟敕東南諸將堤備。”上曰:“張俊 等皆在南,料亦無害。”奏畢,上曰:“先生用心。”命賜羊酒而退。
○戶科·都給事中 張潤 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被賊殘破,加以用兵,供億浩繁。若非加意賑恤,必致流移順天等府。及山東,宜發銀十萬兩,鳳陽等處支兩淮運司鹽銀數如之,敕大臣三人分蒞賑濟。至于棗強一縣,受害獨慘尤,宜優恤。”下戶部議覆,詔:“以地方有事,免差官銀兩,俱許支給,令各巡撫官賑濟,務使人沾實惠。如虛費,重罪不宥。”
○總制·江西·都御史 陳金 等奏:“福建盜千余人,攻破南豐縣。湖廣盜六七百人,破永寧縣,轉入瑞州府境。參議 徐蕃、僉事 高賓、知府 安奎、劉僑、鄺璠及知縣 秦慶 等,俱宜罪。”令:“蕃 等各停俸,慶 革冠帶,戴罪殺賊,事寧之日,俱逮治以聞。所調兩廣土兵,仍移文促之。”
○江西賊攻破樂安縣,執知縣、主簿、教諭等官,焚三四千家,大肆殺虜而去。
○盜 劉六、劉七、楊虎 等奪官民船,擁眾至侯安鎮,將攻霸州。命:“都督 白玉 充副總兵,領兵駐東安。都指揮 王杲 充參將,駐通州。都指揮 陳勛 充參將,駐永清。副總兵 張俊 往天津,會少卿 陳天祥 并力防御。”先是,俊 駐永清,以 勛 代之。
○乙酉 升浙江·按察司·僉事 王金 為山東·副使。
○命湖廣·按察司·副使 胡昂 冠帶閑住,以御史 張璉 劾其貪污,故也。
○丙戌 改南京·戶部·尚書 張縉 為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等處地方。
○命都督 楊英、楊敬,都指揮 姜義,防守京城九門。
○太監 張永 傳旨:“張偉、馬中錫 受命出師,剿殺賊寇,擁兵自衛,月久無功,殘破州縣數多,亦不奏報。近奏主招撫,而賊勢日益猖獗,奪船劫糧,嘯聚近地,玩寇殃民,有負重托。其取回京原統京營,并各處官軍,俱聽提督軍務侍郎 陸完 節制。”
○丁亥 釋奠先師孔子,遣大學士 梁儲 行禮。
○升翰林院·侍讀·學士 吳儼 為南京·禮部·右·侍郎。
○盜 劉六 等攻破大城靜海二縣,大縱焚掠,遂至青縣興濟滄州。
○賜戶部·右·侍郎 王寅 父 志廣 祭葬,從 寅 請也。
○戊子 升湖廣·布政司·右·參議 孫火□岡 為湖廣·按察司·副使,南京·監察·御史 劉烈 為浙江·按察司·僉事。
○命山西·都指揮 麻循 守備天城城,納粟·都指揮·僉事 馬振 守備井坪城,大同·指揮·僉事 趙宣 守御廣靈城。
○尚膳監·太監 王佐 等以蕃牧千戶所軍士七百余人,為餋牲設,請免揀選。兵部執奏:“以為多事之時,不宜免卒。”從 佐 請。
○己丑 順天府官祭宋丞相文天祥。
○遣戶部·右·侍郎 楊潭 祭太倉之神。
○貴州乖西苗賊 阿雜 等倡亂集數千人,攻劫屯堡。巡撫都御史 魏英、巡按御史 徐文華,督副使 陳恪、僉事 陸健、都指揮 洛忠 等,統兵攻破 谷乖賞 等六百三十余寨,擒斬千余人,以捷聞。英、文華 賜敕獎勵,升奏捷者一級,賞纻絲衣一襲、鈔千貫。
○遼東定遼左等二十五衛大疫,死者八千一百余人,牲畜亦數萬。
○庚寅 升湖廣·按察司·僉事 張繼 為湖廣·布政司·右·參議。
○辛卯 復石城王府·輔國將軍 宸澅 祿米八百石。宸澅 以與弟訐奏,革祿米三之二。至是援詔例,乞全支。許之。
○山東即墨縣,地震。
○壬辰 虜寇柳條灣,分守鎮番右參將 李愷 敗之,斬獲四十四級。鎮守太監 宋彬、巡撫都御史 張翼、總兵 衛勇 等以捷聞,賜敕獎勵,賞奏捷者如例。
○癸巳 蔭總制·狹西·都察院·右·都御史 張泰 子 炯 為國子生。
○貴州守臣奏:“地方多事,兵食艱乏。請以貴州各衛并川湖附近衛所官旗,照例納米。指揮五十石,千戶、鎮撫四十石,百戶、所鎮撫二十石,總旗十石,小旗五石,輸石阡思南二府,或興隆清平諸倉。免其比試并槍應襲土官,量其貧富,如宣慰 安貴榮 孫 萬鐘 一千石,宋然 侄 儲 五百石,其余視職崇卑,五品以上二百石,六品以下百石,令其冠帶管事。”兵部議覆,詔:“暫許之,不為例。”
○天津兵備·少卿 陳天祥 奏:“盜聚天津,募兵擊之,斬首三十余級,擒八十余人,賊勢稍卻,但賊所過,奸民多助賊荼毒者,宜禁約。”詔:“以 天祥 保障有功,賜敕獎勵。奸民助賊為惡,報復私怨者,驗實斬首示眾,仍出榜曉諭。”
○涼州·都指揮·僉事 徐謙、蘭州·指揮使 楊義、莊浪·指揮·同知 陳鎧,俱革任回京。總制·都御史 張泰 以 謙 等善戰,請留用。從之。
○命南京·武德衛·指揮·同知 聶欽 把總湖廣運糧,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甲午 升授行人司·行人 雷雯、于溱、王良佐、邵錫、吳巖,進士 柴奇、羅方、黃鐘、董鏊、汪玄錫、朱鳴陽、陳沾、黎奭、傅鑰、王江、王元凱、劉禔、馬性魯、毛憲、竇明、任忠、趙官、徐文溥 為給事中。奇、方 吏科,雯、鐘、鏊、玄錫、鳴陽、沾 戶科,奭、鑰、江 禮科,溱、良佐、元凱、禔、性魯 兵科,錫、憲、明 刑科,巖、忠 工科,官 南京·戶科,文溥 南京·禮科。
○命義勇衛·署都指揮·僉事 楊鼎 注山東·都司,領班京操。
○罷貴州·守備都勻等衛·都指揮 丁煇、守備·普安等衛·都指揮 唐學,提督·清浪·參將 白珍。以清平衛指揮 邵鑒 代 煇,貴州衛 楊仁 代 學,湖廣·都指揮 樊燁 代 珍,從守巡奏也。
○盜五千余騎,復入青縣,殺致仕寺丞 蕭英,大肆焚掠而去。
○云南尋甸軍民府地震,聲如雷。
○丙申 命參將 陳勛 兼守東安、固安,副總兵 白玉 改駐青縣,戶部發銀三萬兩,以給軍餉。從提督軍務·侍郎 陸完 奏也。
○丁酉 升兵部·署員外郎 田墀 為湖廣·按察司·僉事。
○給秦府庶人 公金□□未 賜名子女二十三名,各米五石布五疋。
○罷參將 宋振,所部官軍屬都督 白玉 領之。
○太監 張永 傳旨御史 雷宗,令遵奉敕旨,禁革奸弊,紀驗功次,軍中進止機宜,悉聽提督軍務·侍郎 陸完 處置,毋得干預。
○太保·保國公 朱暉 卒。暉,弘治丙辰襲爵。戊午,命坐五千營。庚申,提督三千營,掌右軍都督府印。辛酉,北虜犯延綏等處,掛印充總兵官,以御之。癸亥,兼提督團營。乙丑,北虜犯宣大二鎮,復掛印充總兵官,統京營官軍,征剿凱旋。賜敕獎勵,加太保。至是以疾卒,輟朝祭葬如例。暉,長髯廣額,軀干甚偉。屢專閫外之寄論者,短其才不逮父 永,然老成謹厚,亦有足稱者。
○戊戌 宥福建·按察司·副使 張罍 罪,發為民。罍 為僉事時,嘗杖軍人。蔣逵 者,死于獄。會泉州府同知 于茂 以他事為 罍 所按謫戍,茂 因奏 罍 故殺平人,及受賄數事。命三法司官勘問,擬 罍 斬。至是,罍 奏辨,且遇赦得釋,以受賄例為民。茂 兇狠人,畏避之。罍 與為敵,卒致兩敗。
○己亥 憲宗純皇帝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 樊凱 祭茂陵。
○命給楚世子 榮 米,不為例。以世子居喪未封,故也。
○庚子 升禮部·署郎中 彭夔 為福建·布政司·左·參議。
○戶部·右·侍郎 鄧庠 乞餋病,許之。
○辛丑 周府·沈丘王 同 子鎮國將軍 安潢、安永 選配成婚,踰三月乃請封。禮部言:“朝廷于宗室婚娶,待奏而后許,擇授封而后成婚。今婚踰三月而后請,非制,宜罪輔導并主婚者。”詔:“可。”
○壬寅 順天府霸州,地連震。
○癸卯 四川·崇慶衛有星流如箕,尾長四五丈,紅光燭天,自西北轉東南變三,首一尾墜地,作白色,復起綠焰,高二丈余,聲如震雷。
○甲辰 巡按·直隸·監察·御史 鄺約 奏:“南京內府供應木料,每歲二季,監局差內臣四人,取之蕪湖抽分廠。延住經時,騷擾百端。每季縣驛所費計銀九百六十余兩,而所取木枋不及千。至于解運之時,又多駕快船,倍勒夫價,蠹害日甚。乞免差內臣,止令南京工部委官,會抽分主事揀運為便。”工部議覆,得旨:“監局差官系舊例,第令守備官擇廉謹者以往,不許擾人。”
○乙巳 鎮守·陜西·總兵官·都督·僉事 韓玉 卒。玉,由指揮同知,以功歷升至后府都督僉事。正德五年,充總兵官,鎮守狹西。卒于邊,祭葬如例。玉 操履端慎,善撫下人,故所向輒有功,時稱名將。
○復給·故·太子·少保·戶部·尚書 秦纮 誥命。纮,為 劉瑾 所害,致籍沒其家。至是,其妻楊氏奏乞給還誥命,乃復與之。
○下總制·都御史 馬中錫、惠安伯 張偉、參將 宋振 于獄。初,紀功御史 吳堂 劾奏 中錫、偉、振 及參將 戴儀,巡撫都御史 邊憲、蕭翀、鄧癢,巡按御史 陸蕓 罪。下兵部會議,謂:中錫、偉 奉命討賊,計護身家,不加一矢,師老力屈,乃倡為招撫之說。既而,信其誑誘,交章請赦,擅出告諭,掣還官軍,以致賊益猖獗,攻破郡邑,殺虜男婦,燒劫運船,震動京師,傷殘畿甸。方賊回自山西,勢已窮蹙,偉 又避之磁州,不即追剿。及劫堰頭與賊相值,乃復迂道潛遁。振 內懷奸譎,遇賊棗強,私與交語,追賊夏津,僅止半途,儀畏縮、寡謀武,安之圍不能克泊,頭之戰不能援憲。擁兵觀望,州縣殘破若罔聞。知賊由堰頭過黃岡,相去僅數里,一騎不發。翀、庠 俱坐視劫掠,攻剿無策。蕓 既不聞紏奏,又不能督捕。堂 始則扶同奏啟,希宥賊徒,繼因大壞,方行紏奏,冀免已責。其濟南、東兗、海右守巡兵備、守備及領軍官,累次失事,俱匿不以聞。布政使 姜洪、夏時,按察使 袁經,副使 李舉,都指揮 尹增,遇賊齊河,不能追捕。參政 鄒文盛 聞賊逃避,都指揮 桑玉 受重賂逗遛縱賊。請以 中錫、偉、振、儀、憲、翀、庠、蕓、堂、玉 下法司治。濟南等處守巡、兵備、守備、領軍官并 洪 等,宜差給事中、刑部郎中各一人,勘實奏處。中錫、偉、振、玉,遂俱下刑部獄。憲、翀并 李貢 俱令停俸,戴罪殺賊。蕓、堂 及 洪 等,俟差官勘實并議以聞。儀 既閑住,庠 致仕,置之。既而,六科十三道交章劾 中鍚 等僨事, 上曰:“爾等言是已,令法司鞫問矣。”
○丙午 山東夏津縣地震,聲如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