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半回是潘金蓮的故事,作者蘭陵笑笑生沒有寫到回目詩文中,我自創了這半回回目詩文。
西門慶幾次翻花園的墻,去花子虛家與李瓶兒偷情,翻過去再翻回來,都在潘金蓮房屋旁邊,終于被潘金蓮抓到了現行。西門慶也是個能屈能伸的漢子,馬上就給潘金蓮跪下了,把李瓶兒送他的,皇宮里面出來的簪子,討好轉送給了潘金蓮,還把李瓶兒家收藏的,宮里面出來的春宮畫,拿出來給潘金蓮看,被潘金蓮扣下不還。潘金蓮拿住了西門慶的一個新把柄,覺得又安全了一點,有一點囂張。
現在是移動互聯網時代了,人手一部手機,雖然政府建立了互聯網高墻,還是有極少數一部分人,通過各種辦法瀏覽全世界的互聯網信息,難免會看見資本主義腐朽沒落的東西,所以《金瓶梅》這樣的文字讀本和春宮畫這些東西早已對年輕人已經沒有了吸引力,《金瓶梅》網上有賣,買的人也不多,春宮畫更是成了文物進了博物館,展出時擺放也是有技巧的,好奇的人看不著實際內容。
《刑法》有牟利和不牟利兩種傳播淫穢物品的處罰條文。
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1985年4月17日頒布并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有關什么是淫穢物品的定義,有以下兩條:
1、查禁淫穢物品的范圍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錄像帶、錄音帶、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
2、查禁淫穢物品的工作,既要堅決、認真,又不要擴大范圍。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于淫穢物品的范圍,不在查禁之列。
“具體”、“露骨”兩個關鍵詞,太抽象了,還是不好理解把握。據說《金瓶梅》已經不是淫穢讀物了,也沒有見到正式文件,倒是看見藥店公開售賣淫藥、淫具。還是小心為妙,想要處理你,“莫須有”都可以,私藏春宮畫更可以了。
對于淫穢物品的理解,觀念發展太快。魯迅在1927年《小雜感》寫到:“一見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體,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雜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國人的想像惟在這一層能夠如此躍進。”
下面介紹一個特別有名的夫妻黃碟案。
2002年,陜西延安,一對小夫妻兩人剛結婚不久,經營一家小診所,白天在診所上班,晚上就關上門在診所休息。8月18日晚上11點左右,當地派出所警察突然闖進了兩人的臥室,在沒有出示證件,以及搜查令的情況下,在屋里亂翻亂找,夫妻兩人都被這突發的情況嚇到了,丈夫和警察發生了肢體沖突,警察終于在抽屜里搜到了黃碟并將丈夫帶回了派出所,第二天在交了1000塊錢之后,被放回家。
事發兩個月之后的10月21日,丈夫以“涉嫌妨害公務”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申請逮捕,11月4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后以取保候審的形式釋放回家,11月6日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并伴有精神障礙”,12月5日解除取保候審,1000元暫扣款同時返還,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12月31日公安機關一次性補償近3萬,并向該夫婦道歉,處分了有關責任人。